推动资本市场多元化需在三个层面深化改革
2013-04-29
“我们还将推进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因为中国整体来讲间接融资比重较高,融资的渠道还不够丰富。所以,我们还要继续推进这方面改革。”9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出席第七届夏季达沃斯论坛的中外企业家代表举行对话交流时指出。笔者认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发展需要从以下三个层面深化改革。
首先,尽快推出细化和深化后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完善和丰富直接融资产品。
从6月21日就已截止征求意见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到现在还没有下文。有消息人士称该方案悬而未决的原因是高层对改革内容不满意,未触动新股发行体制的核心。
证监会主席肖钢曾撰文称,“宽进严管、加强监管执法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的着力点”。业界专家由此认为,因为监管层的改革“着力点”是“宽进严管”,这个原则假如包含新股发行,那么IPO迟迟未能重启似乎就有了根据。或许新股发行体制正在酝酿触及“灵魂”的改革。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已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仅有的股票和债券两种融资工具已经难以满足直接融资的需要了。近几年来,直接融资产品不足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比如,银行股等权重股一提再融资马上就会引起市场的大幅波动。假如直接融资产品、渠道再多一些,银行股等大盘权重股的再融资就不会对市场产生这么大影响了。同时,直接融资比重也会得到提升,在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方面也会增加一些具体而有用的措施。
除了股票和债券之外,国际上通用的直接融资产品包括优先股、可转债、应急可转债等。这些直接融资产品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可转债前些年用的稍多一些,近年来也比较少见,类似于优先股的产品也曾出现过。
最终出台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或许会容纳进更多的直接融资产品。
其次,坚决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对“忽悠”投资者的上市公司绝不姑息手软。
股市一直以来对违规行为都抱着“零容忍”的态度。在证监会每周五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几乎都会披露、通报一些违规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
肖钢称,监管执法是资本市场发展基石。资本市场具有法治依赖性,需要推动法治建设、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市场运行不脱轨。为此,肖钢提出,要建立健全“主动型”立法保障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力度。可考虑“一年一评估、两年一小改、五年一大改”,及时将监管执法经验和趋势反映在立法之中。
从监管层的动作来看,严打违规将会一以贯之的进行下去。
上市公司“停而不退”是市场中的又一重要问题。受此影响,多年来市场有恶炒垃圾股、重组股的恶习,导致投资者盲目追捧,严重干扰了市场投资秩序。在去年沪深交易所完善退市新规之后,已多年没有公司退市的局面有了改观,两家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但各界对退市新规仍有微词,证监会也表示要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
股市要想进入“良币驱除劣币”的状态,就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比如对于用造假上市、粉饰业绩来“忽悠”投资者的上市公司,可依法令其退市,并赔偿投资者损失。实现退市常态化应成为退市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第三,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等资本市场“大法”,为市场进一步改革发展预留出足够空间。
推动《证券法》修订是今年证监会的重点工作之一。8月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证监会已成立了《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着手开展相关工作,目前正在汇总梳理近几年各方有关修法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向会系统各单位征集相关意见。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分析汇总各方建议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证监会关于《证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在进一步征求市场各方意见后,报送立法机关,并争取将《证券法》修改纳入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公司法》修订工作仍未启动。
据了解,现行《公司法》和《证券法》为2005年10月同步修订,2006年1月1日同步实施。
目前,这两部“大法”已经较大地滞后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深化改革的现状与立法需求,也制约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创新发展。因此,推动两部“大法”的修订,为资本市场进一步改革发展预留出足够的空间,形成与资本市场发展、执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经成为资本市场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
此外,积极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也是推进资本市场多元化必不可少的措施。同时,推进资本市场多元化发展还应强化一线监管职能,各相关协会应充分履责,防范杜绝可能发生的违规风险。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