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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化

2013-04-29郭艳平

理论观察 2013年6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监管

郭艳平

[摘 要]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灵丹妙药,将面临地方保护、信息内部化、诚信体系建设滞后的困扰。优化我国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需要形成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食品安全双重领导体制,完善食品安全共享信息平台,加快建设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治理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6 — 0030 — 02

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中重复监管和监管“盲点”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决定,将原来分段监管的模式转变为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机构的改革、职能的转变,并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灵丹妙药,理念、体制机制、行为方式必须进行相应的转变和优化,才能真正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水平。

一、食品安全治理的统一监管模式

食品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进入商品经济时代,食品供给更多地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在食品生产交换过程中,生产者和销售者比消费者更清楚食品的质量和特性,生产经营者倾向于隐藏产品信息以实现最大化利益,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食品问题的市场失灵。为矫正市场失灵,政府对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管。监管是政府行政机构在市场机制框架内,基于法律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及伴随其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社会问题进行的干预和控制。〔1〕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按照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进行监管,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协调,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在行政监管实践中,分段监管模式有利于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并存的弊端。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责任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2013年通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013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确立了食品安全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政府将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食品安全治理由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垂直管理模式转变为统一监管的地方分级管理模式。食品安全分级统一监管模式,建立了规范有序、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了权责关系、扩大了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权力,既有利于避免职责交叉,又有利于防止监管空白、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水平。

二、我国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面临的挑战

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管力量的协调。然而,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制机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一) 地方保护更加严重

从实施行政权力过程及其社会效果角度,行政管理体制可以分为僵化型、活力型和混合型。近二十年的食品安全治理实践表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基本是僵化型的。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下,我国的食品安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分别主要由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分段监管。1998年、1999年我国工商、质监系统分别实现了省以下机关垂直管理,2004年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垂直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地方政府相互制约,形成了现实的政策性伙伴关系。而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解决就业问题等,放纵、甚至或明或暗地支持食品企业造假、掺假,要求监管部门放松监管。

为落实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负总责的政策,2008年,食药监部门首先取消了垂直管理,下放地方。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做出了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在2013年随着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形成了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纵观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践,要么垂直,要么地方管理,实际奉行的是非此必彼之路。然而,食品安全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之间的跨界联合,同时需要多级政府的协同行动。地方政府分级统一管理模式下,食品安全治理将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挑战。

(二) 食品安全信息内部化严重

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多个环节,牵涉到政府、食品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个人等众多主体,科学合理高效地共享有关信息是提高治理水平的内在要求。《食品安全法》有23处出现了“信息”一词,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通报、公布、获取等进行了规定。然而,规定过于简单,在治理实践中,政府部门内部信息通报迟缓,对社会公布更是层层过滤,在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性方面各地标准不一。统一监管模式下,食品流通的市场化与信息管理的地域化矛盾突出〔2〕,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信息的损失。食品安全监管由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监管部门只在有限地域行使管辖权,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加困难。同时,在分段监管模式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竞争,因此可以从不同方面提供信息进而相互比较、印证,信息更为真实、全面。分级负责的统一监管,食品安全信息提供的“竞争”机制将失去作用,将不得不依赖于某一特定部门,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和完整,得不到有效保证。〔3〕

(三) 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

企业诚信是破解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建设诚信体系是食品安全的根本举措。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诚信管理体系标准、诚信评价准则和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所有省份已经全部启动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然而,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本身不够完善,并且仅仅局限于食品工业企业,尚未包括食品销售、运输、贮存企业等。更大的问题在于,分级负责的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下,大型企业如果出现失信行为,由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必须接受同级政府领导,而且只有一家,力量有限,很难进行有效惩治。原来部门间共同研究、审议的复杂失信行为,在统一监管模式下转变为组织内部的冲突,很容易出现相会妥协,从而将冲突抹杀,容易产生武断的、任意的行为,导致失信行为蔓延。

三、我国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优化的措施

优化统一监管模式下我国食品安全的治理机制,应以建立务实高效的食品安全领导体制为核心,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建设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

(一) 建立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食品安全双重领导体制

领导体制是确保食品安全治理机制高效运转的关键。地方政府能够充分协调各方面力量,快速处理食品安全事件,高效保障辖区食品安全,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地方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人员和物质保障,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农业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等进行密切配合,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检验检测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统筹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建设,合理配置执法、检验力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领导,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地方党委政府应事先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 加快建设数据权威、资源共享、内外有别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政府要不断提高召集能力,凭借权威和人力优势,借助技术资源,将食品安全各治理主体组织到一起,实现无障碍沟通。一是建设全国统一、稳定、权威的食品安全网。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协办,承办机构可以由非政府组织承担。建立实施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红榜单”制度,在食品安全信息网上进行信息披露〔4〕。食品安全网应形成网络体系,实现主系统和执法、检验检测等子系统以及全国各个省份子系统的协同,提高信息查询的便捷性。二是制订信息共享的标准和规范。规定各职能部门和企业必须披露信息的类型,由相应组织提供在网上共享,对不适合对社会公开而又可以在监管机构内部共享的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在内部共享。三是加强即时查询系统等子系统建设。除涉及商业机密外,职能机构应将通过行政许可、认证认可的食品企业在网站设立动态查询系统,供公众即时查询。在生产经营者的支持配合下,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食品在网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追踪、查询。

(三) 加快建设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

诚信体系建设,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共同参与,惩罚与激励并重。一是深入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将食品企业及其主要经营负责人的守法经营情况记录在案,形成信用档案,并和企业融资、保险等挂钩,迫使企业及经营者增强信用意识,从而创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巡查、回访、年审、强制检验等手段,督促企业全备案、产品全登记、检验全记录。鼓励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存在的问题,对提供有效、重要线索的员工进行奖励,使企业处在内外双重监督之中。推行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要求企业召回。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打击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形成对监管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有力震慑。三是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人大、政协要进一步发挥监督作用,促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不断提高为民监管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提高行业安全水平,将不合格食品驱逐出市场。社会团体要借鉴集团诉讼制度的经验,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落地生根和深入实施。健全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宣传报道制度,食品安全报道要做到客观、科学、全面、准确,不但要让公众知晓现实是什么、应该是什么,而且要对政府监管进行监督,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科学水平。

〔参 考 文 献〕

〔1〕 马英娟.监管的语义辨析〔J〕.法学杂志,2005,(05):111-114.

〔2〕 孔繁华.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内部流通机制探究〔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02):48-53.

〔3〕 吴风云,赵静梅.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悖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初探〔J〕.金融研究, 2002,(09): 80-87.

〔4〕 陈煦江,蒋夏霞,高露.食品安全治理的国外研究新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食品工业科技,2012,(06).

〔责任编辑:张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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