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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社会弱者是政府的法定职责

2013-04-29周刚志

国土资源导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生存权弱者厦门

周刚志

弱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很好的保护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2013年6月7日下午6点30左右,厦门BRT快1线突然起火并发生爆炸,导致47名乘客死亡、多名乘客负伤。事件发生之初似乎即已被推定为人为纵火案件,公安部部长郭声琨连夜赶赴厦门,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案件,认定纵火人为59岁的厦门市居民陈水总,他已经被当场烧死。据媒体介绍,陈水总曾在1970年因为家庭生活来源被切断,随全家下乡,历尽艰辛于1983年回城,一家挤住在1间小房子里。由于没有工作,陈水总自谋出路直至40多岁才勉强娶妻生女,后又摆摊卖麻糍为生但摊位遭到取缔,申办社保又因年龄登记有误被数次拒绝,一直挣扎在贫困线上。本案发生之后,社会各界众说纷纭。厦门当地媒体直陈陈水总“丧心病狂”,要求“全社会必须共诛之”;也有不少网民将陈水总的行为归结为其个人生活的不幸。

本案案情之惨烈令人发指,陈水总个性偏执固然是重要原因,但是其中折射出中国社会弱者的生存照护及其法制化问题,亦应引起我们的重视。现代人权法制上之所谓“生存权”,并非简单的“衣食保障”之权益,而是“人活得像人一样有尊严的权利”;照护社会弱者的生存状态,乃是政府的法定职责。进而言之,如若中国社会弱者的生存权未能得到妥实保障,不仅意味着中国宪法上“人权保障原则”的虚置,更有可能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迫使社会付出更大、更昂贵的代价。譬如,本案发生之后,各地增设BRT等公交路线的安检程序,厦门市政府宣布实行购买汽油“实名制”等等,均会导致“市场交易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的迅速攀升。最终我们或许会发现,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支出上所节省的费用,远远不及社会安全维护所需要支付的代价!因此,从惨案吸取教训,切实推进中国社会的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才是根除此类社会隐患的根本途径。

由之联系到看似无关却同样颇受关注的另一个话题,已经正式修改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正在修改中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关注的焦点直指饱受非议的征地拆迁,这些年来,“强拆”、“血拆”等敏感词早已不绝于耳。

在任何社会领域,保护弱者都是政府、司法界以及其它社会各界的共同义务,这种义务既表现在道德层面,也表现在法律层面,更表现在行政管理层面。

拆迁本身并没有错,发生问题的是某些地方政府错位的拆迁宗旨:不是把改善人民生活放在第一位,而是因各种显性或隐性的目的而侵害了这些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这样的做法偏离了社会正义。

从法律层面上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从追求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从刑罚报应论到刑罚人文主义,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弱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很好的保护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从行政管理层面上说,我们政府的性质决定了政府的一切行政管理都应当指向“以人(民)为本”,如果说政府要求自身的行政管理功能就是充当全体公民利益的代言人的话,那么保护公民中自身保护能力相对薄弱的社会群体就更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核心就是进行利益冲突的调和,让公共资源适当倾斜于弱势群体。换一句话说,保护弱者是政府的义务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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