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理念的司法实现
2013-04-29蔡雯霓
蔡雯霓
【摘要】作为商法自身的目标,商法理念既包括基本理念,也包含特有理念。商法理念司法实现的核心内容是公平,在司法的背景下实现商法理念,有利于人们对商法的理解。本文以商法理念与司法实现的必要性为出发点,简单分析商法基本理念与特有理念的司法实现。
【关键词】商法;理念;司法实现
商法理念主要包括基本理念与特有理念。商法的理念是指商法自身的目标或价值,其不仅是对商法的整体、抽象的概况,还是商事立法、司法以及商事活动中通过商法而实现的效果。
一、商法理念与司法实现的必要性
(一)层次性
商法理念具有两个标准,既能体现商法的基本属性,也能体现商法与其他民法区别的特性。因此,商法理念可划分为基本理念与特有理念,所体现出来的就是商法理念的层次性。在平面化的理念中,容易引发各种冲突,如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等。而层次化的理念能展示一种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能有效避免冲突。因此,作为一种立体化的商法理念,适用于司法实践。商法的基本理念是指司法中始终坚持的理念,既是一种商法认识论,也是一种解释论。要求法官既要高度坚守商法的具体制度,也要把握基本理念在商事活动中的所体现出来的商业伦理。基本理念主要体现出商法的司法性质,并能有效处理好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而商法的特有理念则能有效处理好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是对商法总体特征的一种抽象概括。其特有理念只是实现基本理念的一种方法。因此,法官在对特有理念的应用中绝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商法公平的基本理念。
(二)司法实现的必要性
商法理念能有效保证法官正确地使用与解释商法,在我国,以单行商事立法确定法律规范具有内容多、体系乱等问题,导致各个商事单行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商法理念就是商法最基本的樊篱,其本身的抽象性在商法中非常适用。法官在进行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只有在明确商法理念的前提下才能真正理解商事法律,才能对商法进行合理的应用。另外,商法理念还有利于在民商合一的体制下对商事案件进行的有效处理。商法理念的司法实现,能有效完善商法。因此,司法实现的商法理念对我国商法的完善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基本理念的司法实现
(一)公平理念
公平理念是商法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其具备的法律价值是司法裁判的关键。法官在处理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注重成文法中的商法法理,并根据公平的理念正确地处理商事案件。因此,要实现公平理念的司法,就应做到以下两点:(1)正确明确商事关系采用灵活适用的商法,以追求公平实质的商事处理。商事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因此,法官必须要正确对商事关系进行定性,对商事关系采用法律规范,对民事关系采用民事规范,从而真正实现商法理念的公平性。(2)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实现公平理念。由于商法是一种特殊私法,因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进行自治。而当事人的自治结果就是司法实现的公平理念,也就是将法官对公平的判断转化成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审查。
(二)诚实信用理念
一直以来,诚实信用作为商法中的一种信念,同时也是私法的基本理念。商法是司法在裁判中必须特别注重的要点,法官在处理商事纠纷案件中的判断依据主要来源于商法的诚实信用信念。诚实信用理念是商法的基础,也是法官在裁判中的平衡器,是法官作出价值判断的关键。在复杂的商事实践中,立法是不能预见所有的商事行为及其细节的,因此在商事关系中的利益安排主要还是依靠当事人的自行协商,并遵守商事诚实信用的信念。另外,由于长期性的商事关系要求的诚实信用度较高,因此法官在处理的过程中应充分分析商事关系的特点,并应用诚实信用的理念,进行合理的公平裁判,以获得当事人的理解。
三、商法特有理念的司法实现
(一)商事营业维持
商事营业维持是指在各项制度下维持商事活动的发展。在营利目标下,商事营业维持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及反复性。商法的基本职能就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在商事案件中,法官不仅要根据营业维持的理念对相关法律进行理解,还要根据营业维持的理念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决。
(二)信赖保护
商法的信赖保护理念是商法中的一条特色理念。商法关注当事人的外在表示,一般都是按照外在表示来解释当事人的意思。通过“外观主义”或“表示主义”,受到保护时就是对方当事人对外在表示的信赖。因此法官可根据外观主义对当事人的意思进行解释,以及时确定下当事人自治的内容,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便捷与安全理念
商法是保护合法经营商事活动的法规,而商事活动区别于普通民事活动就在于其注重交易的快捷与安全。商法通过对商法上应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扩展,以保证利益受害方得到公平的补救,在连带责任下,商事主体既要承担自身的行为责任,也要承担他人的行为责任,从而保证商事交易的便捷和安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商事活动案件处理中,法官必须要掌握商法基本理念与特有理念,充分利用二者的作用,并坚持诚实信用理念,对商事纠纷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参考文献】
[1]雷兴虎,李长兵.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J].甘肃社会科学,2013(2):14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