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中的运用及我国立法的完善

2013-04-29胡睿艳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3年6期

胡睿艳

摘 要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同一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好几个国家的利益,到底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解决法律冲突才能实现判案结果的实质正义显得尤为重要。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也对这一原则加以适用。但该新法中的相关条文对该原则的适用仍存在着不足,并在分析其他国家在最密切联系上的适用的基础上对我国新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 冲突规范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中运用的过程和运用形式

(一)运用的过程

确定合同准据法一直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复杂混乱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主要有以下几类用以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指导原则:首先是行为地原则。这源于14世纪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其次,从16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林提出意思自治开始,这项原则就逐渐发展并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接受和采用。最后是合同自体法理论。最早产生于英国的合同自体法理论可以说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和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混合体。它汲取了合同法律适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全部精华并将之有机结合,成为整个国际私法解决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最高追求。

(二)运用形式

1、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性履行”方法。

所谓“特征性履行”就是在合同关系所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某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由于具有某种特殊的社会功能而使该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区分开来。欧洲大陆各国立法对特征性履行原则的采纳情况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直接采用“特征性履行”原则。第二种,把“特征性履行原则”作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第三种。以“特征性履行原则”作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同时又规定例外条款。

2、英美法系的灵活性适用方法。

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主张法官有权依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官在判案时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时往往根据个人意志考虑诸多的因素。

三、我国关于最密切原则立法的现状和完善

(一)立法现状

中国法学界对最密切联系原则普遍持赞同和支持态度,不仅在理论上肯定其研究及实用价值,在涉外合同的国际私法立法方面,也是从一开始就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2011年正式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一大特点就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提升到一般规定当中,作为一项补充性原则予以适用。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性原则加以适用,并且采用了“特征性履行说”,赋予了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立法完善的建议

1、增加具体的法律选择规则

具体方法是以特征性履行理论作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为尽可能多种类的合同关系预先制定详备、细密的法律选择规则体系。可通过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或制定《合同法》的实施细则,或制定中国的国际私法典来增加新的、更完善的法律选择规则。同时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的立法来对我国立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

2、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法官裁量的参考因素和标准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6条第2款及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首先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是应考虑的因素。这有利于保证涉外民事争议得到最公正的解决。虽然美国正在进行着第三次的冲突法的萌动,但在目前中国的环境下,借鉴第二次冲突法的规则利于法官判案。且第三次冲突法的趋势并不十分明朗,所以我们理论界中可以充分探讨和研究美国的第三次冲突法重述,但在没有明确的结果之前我国立法上仍需采用比较严谨的做法,用确定的规则去规定涉外法律的适用。

3、提高法官素质

法官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判案时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维持一贯稳定的客观中立态度。还要具备很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稳定的司法实践能力。

四、结语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把双刃剑,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既弥补了传统冲突规范的不足,但是它自身所具有的缺陷同时又很容易将准据法的选择置于尴尬境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它的适用体现了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它的肯定。但是也正是因为对它的适用,这部法律在实施中很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因此,通过深入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自身的不足及其不足产生的原因,及时提出完善建议,使我国首部以立法的形式出现的适用法更合理完善。

参考文献:

[1]邹志洪.国际私法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发展[J].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1992(6):190.

[2]韩德培,李双元.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121.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