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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形势下传统农业地区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2013-04-29丁飞虎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宽严相济

丁飞虎

摘 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了时代的发展需要,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我国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地区法制理念淡薄、封建残余深厚,法治建设进程缓慢等情况现实存在且急需解决。执法者应因地制宜,在提高农村执法队伍执法能力的同时努力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切实推进农业地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关键词 宽严相济 农业地区 执法能力 执法环境

一、农业地区影响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主要因素

1、现代法制理念推进缓慢,农村总体执法环境不佳。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我国各地农村基础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明显落后于城市,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农村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也影响到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的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薄弱,不能领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积极作用。农村基层司法机构不够健全,专业人员极缺,农民法律咨询难;基层普法工作存在很大的盲区和死角,尤其是涉农法律,农民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不信法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对案件处理判断上,认识比较狭隘,利己主义思想严重,不能将情、理、法融为一体。

2、封建残余较深,利益冲突明显,历史积怨难解。由于缺乏现代法制理念的教育,落后的“严刑峻法”思想在农村根深蒂固。同时,在工业化的进程中,原住民与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习惯、文化背景有所不同,经常因为琐事而引发案件且原住民往往以强势自居,拒绝调解,抵制宽严相济。在多年农村“两委”的选举过程中,农村宗族势力之间互相倾轧,形成了明显的利益共同体,积怨很深。势力双方往往将互相的民间纠纷“小事化大”,穷追猛打,以实现对矛盾对方的打压,一旦处理结果未符合心理预期,更是利用投诉、信访、复议、诉讼甚至是无理取闹的手段向执法部门施压。

二、在农村地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其精神实质是执法行为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所以,不能理解为只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广义地去理解和执行,即所有的刑事执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均应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执法者本身、执法对象、执法实体、执法程序及执法监督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于如何更好地在农业地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笔者认为:

(一)苦练内功,切实提高执法能力

1、坚持规范执法理念。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保证。通过包含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执法信息化在內的执法规范建设,促进民警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实现公安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保证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又要防止宽严无据,宽严无度,片面重视社会效果而轻视法律效果的现象。只有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到宽严合法、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才可以发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2、坚持柔性执法理念。通过努力提高执法艺术,避免因机械执法、片面执法引发社会矛盾。宽严相济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在执法过程中要求既要严格执法,又要适度酌情,要真正把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公正、文明、平和、理性执法成为执法的主旋律的今天,必须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做到当宽则宽。侦查活动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和证人需要进行传召、询问的,尽量避免给其带来不利影响;执行抓捕任务时,尽量避免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场,将责任意识和人文关怀贯穿于办案的每一环节。

3、坚持创新执法的原则。刑事和解是积极探索贯穿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途径,是创新执法理念的现实检验。刑事和解顾及到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消弭冲突为目的,将惩戒寓于教化之中,符合现代法制的精神实质。刑事和解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于那些与因邻里、亲友或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故意毁坏财物、盗窃亲属、邻里财物等案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均存在交叉的社会关系,对此类案件做刑事和解处理,有利于改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在执法过程中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4、坚持阳光执法理念。执法行为符合民意,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是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体现。由于法律规定刑罚的自由裁量幅度相对较大,在监督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易发生权利“寻租”情况,滋生司法腐败;同时由于法律内容的相对晦涩难懂,执法中的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相对复杂,群众多数对此一知半解,难以做出正确判断。执法机关可以拓宽执法监督途径,大力推进阳光执法,通过将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定程序、从宽从严的法定酌情事由等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的监督,是实现执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可以建立案件处理说明制度,在对处理过程中体现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案件,如适用非羁押的强制措施、适用缓刑、刑事和解等情形,执法机关有必要向受害人及家属说明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争取受害人及家属的理解和支持,争强执法的透明度。

5、坚持系统执法的理念。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司法环节,还涉及政府、社区等社会环节,因而执法机关加强工作协调十分重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监管场所等刑事执法部门在互相监督的同时,更要互相协作。通过有效解决执法分歧,统一尺度,建立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保证各司法环节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步调一致,增强法律效果的延续性。同时,要做好延伸服务,加强政法机关与相关单位的协调性,通过加强协调,形成落实合力,做到在工作部署、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等方面均体现宽严相济。

(二)多措并举,创造和谐的执法外部环境

1、强化法制宣传教育作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单纯依靠执法水平的提高来实现宽严相济,似乎并不是唯一途径。在当前维稳的总体目标下,群众因不懂法、不信法而引发的缠访、闹访现象长期困扰执法机关。在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干部中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重点解决不懂法、不信法的问题,促进农民懂得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农村法制宣传,使各种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能尽快传达到农民群众之中,保证这些法律落到实处。

2、利用村规民约管理农民。在农村大力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利用村规民约的积极内容服务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我国1998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本身来源于日常生活,又被升华为用来管理日常生活,在地缘、血缘关系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是法律规范的有效补充。通过积极引导村规民约与社会主义道德观、法律规范相适应,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植根于农民心中,实现维护社会未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

3、适当发挥宗教积极因素。有着几千年生命力的佛教所包含的宽容、慈悲和平等的思想,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所追求的社会和谐的目标有相当程度的契合,在社会矛盾凸现期,可以发挥法律不可替代的弥合作用。以佛教思想对信众进行引导,可以进一步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张亚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略研究[M].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8.

[2]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3]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M].中国法制学出版社,2011.

[4]胡贵忠.农村法律与政策概论[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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