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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本的三大困境与解决之道

2013-04-29

电视指南 2013年7期
关键词:影视剧影视文化产业

6月4日,上市文化企业华策影视公告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华谊兄弟隔日也同时宣布因重大事项停牌。此外,继今年3月份大唐电信和湖北广电两家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一直停牌至今。跨界发展似乎成为互联网与文化类公司的潮流。今年以来,文化资本正寻求通过跨界打通产业链,寻找新的文化资本投资模式,从而在相关行业建立更大的市场话语权。

一、文化产业的资本江湖

自2009年起,国家开始重视文化产业在国内的发展地位,通过出台重量级政策,为国内文化产业基金募集及投资等提供发展支持。201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文化与资本之间的融合互动全面开启。2011年7月,财政部注资成立规模高达200亿元的“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示范和带动社会资金投资文化产业。为保障资本的运营,中央明确建立法制现代化的文化市场,“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依法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以及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12年6月,文化部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提出通过法律规范来保障民间资本的健康发展。

敏锐的投资机构也确实行动了起来。根据Chinaventure数据统计,自2009年~2012年,国内文化产业基金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规模上,都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其中开始募集基金数量从2009年的2只增至2012年的17只,目标规模由21.2亿元增至455.6亿元,增幅约21倍。至今国内累计成立92只文化产业基金,其中36只基金处于开始募资状态,56只基金募资完成(含首轮募集),平均单只基金募资完成规模达8.31亿元。即便是在去年整个投资行业募资下降40%~50%的情况下,文化产业新募集的专项资金规模仍一跃超过160亿元。目前在A股市场上已经有了28家文化类上市企业,所属“文化振兴”板块。

二、文化产业融资遭遇三大瓶颈

但是,从去年至今申请上市的104家广义文化类企业中,至少已经有32家文化创意企业撤回上市材料。文化企业为什么在“临门一脚”的关键时刻撤回上市材料?这些企业又有何“不得不撤”、无奈选择的难言之隐?在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过程中,文化资本与产业的融合面临怎样的瓶颈与困境?

1、项目财务监管难度大

中国证监会去年12月发布了《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正在排队IPO企业的中介机构必须递交自查报告,对利益交换、关联方、利润虚构等12项粉饰操纵利润的情况展开重点核查。此次高标准的财务核查是上述文化企业纷纷折戟的直接原因。

从目前的产业运作来看,影视项目的资金监管的难度比较大。因为目前影视行业普遍存在税收等方面不够规范的问题,但本次证监会的财务检查要求非常严格,之前影视公司的做法很多不符合规定,从技术层面上来讲,要完成严格的核查难度很大,比如影视制作类企业的成本计量和确认就较为困难,这既有这个行业透明度不高、也有财务计量不规范的问题。甚至,由于项目发行的多重性与版权价值评估的客观性缺失,项目利润的回收成为投资者主要忧虑的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文化资本与内容审查的紧密合作。

2、产业内容生产有待规范

其实,文化产业长期形成的非市场化、非规范化的运作习惯也加剧了文化资本的哦投资风险。如,电影是一项高风险投资,在经过“大浪淘沙”后,较为专业的影视投资基金其实并不多。而影视基金投资一般有两种运作模式:投资公司股权和投资项目。投资公司包括投影视制作公司和播出渠道公司。这两者考验的都是投资人对公司价值的判断能力。投资项目真正考验的是投资人对特定影视项目盈利能力的判断。

正如华映资本副总裁杨俊彪所观察到的,文化产业的爆发点往往是一旦某个产品或是艺术形态吸引市场上60%、70%甚至是更多的人去参与,成为所有人消费的热点。但由于文化市场的口味一直在变,何时能等来这个爆发点,很难判断,这决定了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发展的轨迹往往是呈螺旋式发展的曲线,从而为产业的发展带来不确定性。

3、理性的风险控制体系缺乏

如何控制风险和收回投资是资本的首要任务。而目前的影视投资鱼龙混杂,很多是雷声大,雨点小,电视剧虽然营销方便,但也有不确定性,电视台不会提前签收购合同。这就导致了获得了资金投资的文化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而理性的资本恰恰无法弥补感性的文化内容制作中存在的“随意创作”,不符合商业理性的缺点。

对于文化资本来说,要看准文化类企业很难。很多时候文化人对于商业的敏感度比较弱,产品的商业化程度低。且文化行业财务制度规范性差,用IT手段来管理企业的很少。这直接导致资本的商业性和经济性原则无法在文化内容的制作中得以贯彻落实,加大了项目运营风险。由此,对于文化行业的项目判断更多程度上被归结到了内容制作者本身。比如一部影视作品的创作、制作乃至发行,决断者必须是这些环节的整合者,而其对流行趋势及品味的判断都直接影响着作品的成败。

三、规范的法务监制体系是解决之道

针对上述资本困境,一个优良的文化资本运作模式必须实现四个目标:规范文化内容的制作、降低产品制作成本、提供项目运营效率、协调影视项目特有的商业与艺术的关系。今年年初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了“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实际上与目前正在兴起的“法务监制”体系默契配合,以实现上述产业发展目标。

指引要求上市影视公司在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年度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拍摄计划的实际进展情况,以及截至报告披露日公司新增和取消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拍摄计划;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单部电影票房收入首次超过公司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0%、大制作影视作品被主管部门出具明确否定意见、对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发生变动等几类需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事项的披露要求。

深交所指引的解决思路是通过规范和透明文化项目运营过程,从而降低资本的风险,提高文化投资者的信息。这些做法直接针对了影视剧制作的临时性特点。从现有模式看来,影视剧制作团队并不是一以贯之的常存性组织,而是因具体的生产项目建立起来的临时性工作团队,它随着影视剧制作项目的产生而产生,并在项目制作完成后随之解体。而影视剧制作的工作过程兼具常规化与非常规化特征,因它既有相当固定的制作程序,又不乏艺术创作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奇想”和“神来之笔”。有时还要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寻找最适当的艺术形式,但对其投资不能无限追加,制作的期限也受到控制。

因此,深交所指引和法务监制的作用就在于调和创作的不确定型与资源的确定性,创作性劳动方式与流水线式作业防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保证影视剧作品在既定的资金、人力、物力的情况下,在预定期限内,通过协调导演、摄影、美术、制片、化妆、服装、道具、照明、烟火、置景等各个关联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使其在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情况下完成制作和发行。

“以法律与制度为中心,融合项目的科学管理”的影视剧法务监制模式,将整个影视剧制作流程纳入到法律保障的规范框架之内。从策划立项到投资融资,再到制作和宣传发行,环环相扣,通过合同管理、版权管理、制度管理和项目评估四大核心业务来保证影视剧制作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为文化资本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1,在文化产业融资过程中,企业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在理论上,文化产业的融资有企业融资与项目融资两种形式。但是,文化产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法律上表现为“版权”的文化产品在中国的金融体制中无法得到正确的评估,由此导致文化产业的融资风险巨大。因为版权无法获得正确的抵押、质押等金融担保服务。由此,实践中,许多的资本投资选择企业融资,即风险资本依托企业的应收账款,或是固定资产作为质押。在此情况下,企业融资应当注意其质押的相关财产是否能与其版权价值相当,从而避免自身承担过大的风险。

2,如何控制融资过程中的成本监管问题?有何法律依据?

文化项目,如影视戏剧,具有临时性、复杂性的特点,资本难以像工业项目一般,对项目的各项支出进行成本核算。换言之,文化产业引起内容的创意性而无法给予一个客观的市场作价。文化资本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依托国家法律的权威,对文化项目中的各路人员签订细致复杂的合同。特别是大家常常忽略的“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在违约责任条款中,资本应当将各式合同与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各项财务制度、劳务制度、员工制度等章程制度衔接,从而使得过程的监管与执行拥有了合同法、劳动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强制力。这一方案也正是美国好莱坞成熟产业的常态。

3,在文化产业融资中,个人与企业共同融资做文化项目的时候,个人融资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自从《泰囧》爆红后,许多私人闲散资本进入影视行业。相比于企业投资,个人投资面临了更大的风险。在此情况下,个人需要特别注意三方面的法律保障:一是项目运营过程对于财务制度的监控权;二是对关键事项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如影响影片成败的宣传营销策略;三是项目利润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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