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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财税改革的经过和经验

2013-04-29史鉴

百年潮 2013年7期
关键词:承包制分税制税制

史鉴(《百年潮》编辑):1994年财税改革是新中国建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成果最显著的一次改革,至今已近20年。回顾这次财税改革的历程,总结其中的经验,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一步推进财税改革以至经济体制改革,都不无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您作为1994年财税改革的参与者,请您谈谈1994年为什么要进行财税改革?

许善达(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谈1994年财税改革,首先需要回顾改革开放初期从计划体制下的财税制度向市场取向的财税制度的改革。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税收体制演变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税制的不断简化。到1978年,全国只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等13种税。其中,国营企业只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村一般缴纳农业税、屠宰税。那时,并不是税收收入,而是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才真正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及税收工作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大大弱化。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税收体制改革也在市场取向的改革探索中起步。适应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需要,涉外税制成为新时期税制改革的突破口。根据邓小平提出的利用外资可以办合资企业的战略设想,1979年7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使外商来华投资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在新的形势下,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家间的关系,如果还按国营企业那样通过上缴利润的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参考世界各国的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很快制定出《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在法律名称上标明有关涉外的任何字样,但因为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的标准,事实上征税对象已经将在内资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排除在外。20世纪80年代初期设立的这三个涉外税种,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强烈信号,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以涉外税制为起点,国内税制也沿着向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迈出了改革的步伐。

为解决工商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改革开放之初国内就有人开始建议搞增值税改革。但由于意识形态的限制,增值税一度被认为是从西方引进的腐朽东西。曾有一种说法将“增值税”与当时认为代表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迪斯科、牛仔裤”并列,称为“迪斯科、牛仔裤、增值税”。可以说,是否在全国推广增值税,争议很大。财税部门虽然清楚增值税不重复征税的好处,但在那样的环境下,也只能建议先找一两个地方、一两个行业试试。这样,从1980年开始,广西柳州、上海等地的机器机械行业开始进行征收增值税的试点。虽然仅仅是试点,而且试点方案也并不规范,但它毕竟表明,国内税制开始学习借鉴国外税制中先进的东西,启动了从计划经济的税制向市场经济的税制进行改革的开端。

改革开放初期国内税制进行的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国营企业的“利改税”。这项改革从1979年开始在湖北等地的部分国营企业试点。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1983年全国国营企业推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由完全上缴利润变为“税利并存”。也就是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然后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虽然对企业来说,上缴税和上缴利润并没有多少本质区别,但从税种的设计上,国营企业有所得税了,这是一个性质上的根本变化。它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与国家间只上缴利润这样的分配方式,属于市场化改革的性质。随后,1984年国营企业又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将“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用。“利改税”后,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最大来源。随着改革开放的向前推进,个体、私营经济获得发展的空间,与之相应,到了1986年开始有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后来又有私营企业所得税。应该说,这几个税都是随着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一步一步产生的。

总的来看,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单一税制开始被打破,一套内外有别、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税制初步建立起来。其中,内资与外资企业被区别对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税法;在内资企业内部,也是多种税并行,如内资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的经济性质和产权关系,划分为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每个税法的内容都不一样,税率、扣除等也不相同。在这种税制下,不同性质的企业,税负不统一,总体上是外资税负轻,内资税负重,而且内资企业内部税负也是不统一的。这对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非常不利。关于差别税制的争议在日后日渐强烈。

史鉴:您是什么时候到税务部门工作的?

许善达:我1984年从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专业研究生毕业。这年财政部税务局升格为财政部税务总局,需要扩充人员。研究生学习期间,农村金融、农村税收是我的研究课题,而税务总局缺少熟悉农村的业务干部,1985年我被调进税务总局。

史鉴: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也就是说从改革开放初期,对财税体制是否也开始进行一些改革的尝试?如当时进行的企业与国家、地方与中央财税承包制,以解决前后两者间的分配问题,但实际效果怎样,带来什么后果?

许善达: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为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保证财政收入的上缴,承包制从农村被引入到解决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两个重要的财税分配问题上。其中,企业承包制的代表是首钢,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承包制的代表是江苏省。从1987年开始,全国掀起第一次企业承包热潮,企业与政府一对一地签订承包合同,将税收、贷款、利率、税率、外汇额度、价格、原材料供应等统统包下。

关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在当时是存在争论的。财政部出于缩小承包制范围的考虑,提出只能承包所得税,不能承包流转税。因为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在税收收入中占的比重较大,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若连流转税都承包,将难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国务院接受了这一意见,在1988年5月发出《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不能把流转税承包给企业,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纠正。此后,国务院又在多个文件里强调了这一点。但是事实上,不包流转税的规定又执行不下去。如首钢,就承包了流转税,而且首钢的承包文件也是国务院批准的。

承包制实施后,虽然发挥出一些短期效应,但由于其制度固有的弊端,问题很快就显现出来。一是政府财政收入事实上比按照税法征收的收入减少了。承包制设计的一个目的就是减轻企业负担,调动企业积极性。但由于承包合同的签订是通过企业与政府一对一谈判完成的,企业负担的减轻常常就变成了没有规则的减轻:谈得好,减得多;谈得不好,减得少。二是造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全面放松。如企业包贷款,贷款额度、利率高低、贷款期限等全部包在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合同里,银行只能按照合同给企业贷款,利率说多少就多少。在这样一个状况下,政府很难随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如果说价格闯关是1988年发生通货膨胀的导火索,那么承包制就不得不说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另外,在当时的税制下,减免税政策随意性很大,连县级政府都有减免税权。当时税法有一条,说企业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免。如何定义“有困难”实际上是个随意性很大的问题。事实上企业怎么都能找到“困难”。结果,全国到处减免税,税法失去了刚性,财政收入收不上来。

承包制带来的诸多问题根源在于其制度上的困境:一方面,被“包”死的税收,使财政收入难以随经济增长而同步增长;另一方面,地方的财政包干制,使中央难以分享地方经济发展的成果。特别是1989年政治风波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趋缓,这些问题愈发难以消化。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以及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得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初陷入严峻危机中。

那时,财政收入占GDP、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这两个比重连年下降。前者从1984年的23%下降到1992年的13%,后者从1984年的41%下降到1992年的28%。与此同时,财政开支却大幅增长,财政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屡屡出现。中央财政成为名副其实的“要钱”财政。全国加上计划单列市三十几个地区中只有十几个按承包是给中央交钱的,其他都是向中央要钱的。当时中央财政预算司经常做的一个工作就是催促这十几个地方把钱从地方金库划转到中央金库来。财政功能的弱化,使得中央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进一步放松。正是这场财政危机,加上苏联解体给中国的警示,促使中央下决心要进行财税体制改革。

史鉴:实践证明,企业与国家、地方与中央的承包制之路是行不通的,所带来的后果是使中央财政陷入困境。那么是什么样的政治背景为1994年财税改革提供了条件?

许善达:恰逢其时,邓小平在1992年初视察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并发表谈话,改革开放的春风再次强劲吹起。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各项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迅速提上日程。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中央研究决定进行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当时部署的改革重点还有国企改革、汇率改革、外贸改革等,但财税体制的改革无疑是焦点。从改革开放初算起,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将要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已不再是旧体制的延续,而是要求在总结以前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体制。

1993年,中央决定进行财税改革。我记得非常清楚,8月1日到北戴河开会,参加会议的有财政部的、体改委的,我作为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事实上,1994年财税改革的核心,针对的就是已经暴露出种种问题的承包制。但为减少改革的争议和阻力,凝聚共识,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多次同参与改革的同志说,不允许你们写任何文章针对承包制,你们不要掀起一个意识形态争论,咱们就是按照废除承包制这个思路去研究方案去推进改革,但不能打笔墨官司。要从实际问题出发,说政府收入太少了,中央财政收入太少了,不符合市场经济机制,从这个角度宣传改革的必要性。虽然提出不争论承包制,但在设计财税制度改革方案时已经下决心要把承包制废除。这是当时一个重要转折。

学术界和财税部门从20世纪80年代起一直在研究怎么把税制搞好,怎么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搞好。那时,无论是财政部、税务局,还是大学、学会、研究所,经常召开财税制度改革研讨会。这些研究为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进行了理论上的必要储备。可以说,1994年财税改革时,财税部门拿出的是一个经过多年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形成的改革方案。在方案里,我们通过增值税制度,彻底废除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承包制。这主要得益于三个关键点:

一是设计增值税发票制度。国外有两种增值税扣除办法,一种是查账扣除,一种是发票计算扣除。我们选择了按发票计算扣除。采用这个办法,除非你生产的产品只卖给最终消费者,那实不实行增值税无所谓,因为处在最终环节消费的消费者不需要再扣税。否则,只要你的企业生产中间产品,而购买你这个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的话,一定会要求你也实行增值税。因为如果你不实行增值税,开不出增值税发票,买者就不能在增值后再次卖出商品时扣税,这样他就会去买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的产品。像首钢这样作为承包制代表的企业,面临同样的问题,即实行增值税才能保住市场,不实行增值税就保不住市场。因此他们表示坚决拥护税制改革,要实行增值税。采用发票扣税的制度,就把企业承包制给废了,无论是谁都得按发票计算交税、扣税。这是我们搞税收业务的同志,按废除承包制设计出来的,这个是核心。

二是推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其中,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收入按税种进行划分。为改变中央财政失控的局面,决定将全部税收中比重大的增值税按“七五二五”比例进行分配。当时很多地方与中央讨价还价,提出的都是要降低中央在该省的分成比例。镕基同志指出,如果不同的省都各定一个不同的比例,那和承包就没有分别了,我也就天天和省委书记谈判吧,因此必须坚持全国统一比例,省里的困难可以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按照这样的设计原则推行分税制,不随便开口子,事实上就打破了包税上交中央的局面。以上这两条把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承包制给废除了。

三是组建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1993年4月,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后,国务院发出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并划分了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按照规定,增值税的征收权在国家税务局。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措施。正是因为中央政府拥有了这个征税权,否定企业承包制的增值税才能最终获得成功,否定财政承包制的分税制才能实现预期目标,中央财政收入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废除承包制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最本质的内容。从这个角度看,1994年改革非常成功,废除了两个承包制,扭转了“两个比重”下降的局面。首先就是财政实现增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逐年下降的局面得到扭转。财政收入弹性系数(财政收入增速与GDP增速之比)改革前小于1;1995、1996年时接近1;1997年以后大于1。这表明财政收入的增速快于经济增速,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开始上升。其次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下降的局面得到扭转。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即从1993年的22%提高到55.7%。这是1994年改革的成效。

史鉴:1994年财税改革的成功,一定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您认为最主要的经验有哪些?

许善达:考察1994年财税改革的过程,我认为有以下两个经验特别值得总结和借鉴:

第一,坚持增量改革,不搞存量改革。1994年税制改革能够成功,特别关键的一条就是不动存量,保障企业和地方的既得利益。

1993年8月底9月初,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先后讨论并原则通过财税改革方案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9月至11月,镕基同志带领财政、税务等部门60多位同志,先后到过17个省市,一个省一个省介绍、解释改革的方案,与地方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当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是在财税改革中保证企业和地方的既得利益。按照基数与增量分配的原则,基数范围内的税收按原有承包制度在中央与地方间分配,基数以上的增量按新分税制分配。因为原有制度是地方留得多、中央少,所以基数越高,地方利益越大。按财政税务的工作惯例,一个制度改革都是以前一年为基数算账,从下一年开始实施。财政部和税务局的方案是以1992年为基数算账,新制度从1994年施行。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在实行财政包干体制时地方财政留成比例较大。由于分税制和财税改革对其利益触动较大,因而广东的同志对改革的时机和内容存在很大忧虑。广东同志提出应该以1993年为基数。因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决议是要保证地方既得利益,而1993年1月至9月广东税收有增量,这个增量是广东既得利益。如果以1992年为基数,相当于中央把广东1993年1月至9月的既得利益拿了一大块,这不符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决议。这就是1994年财税改革中著名的核心争论:即以1992年还是以1993年为基数。

当时财政部税务局考虑到距1993年结束还有几个月,如果宣布以1993年为基数,不知会出现多少地方在基数上做手脚以抬高基数的情况。但是镕基同志展示出其杰出的政治智慧,他同意以1993年为基数来取得广东同志对分税制方案的认同。他说,中央通过分税制改革要什么?不是要地方的存量,而是从增量里多拿,方针在这儿。以1993年为基数无非就是地方抬高基数,中央财政在几年内拿不到增量。但是,只要分税制出台了,几年以后增量总会越来越多,中央就可以集中财力了。不然,分税制1994年推不出去,如果几年以后再推出分税制的话,存量还是要上去。现在将制度推出去,几年以后总能把增量拿到手。但是增值税“七五二五”分成比例绝不能变,也就是说,只要有了增量,中央要拿3/4。最后,中央批准了镕基同志以1993年为基数的意见。结果,1993年基数从1992年的2600亿扩大到3600亿,增加了1000亿,这在当时不是个小数目,其中有很多是虚增增量。中央想出一个办法,即凡是1994年税收增长率达不到16%的,倒扣基数。如增长率只有10%,基数就要扣6个百分点。这对于解决基数超常增长的问题很有用处。虽然存在虚增增量的问题,但兼顾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减少了改革阻力,使得新制度能够实施下去,这无疑是成功的。

中央对地方让存量,还表现在同意广东提出的希望在企业减免税问题上给予照顾的意见。广东的解释是,根据邓小平在1992年初视察南方时提出让广东力争用20年的时间赶上亚洲“四小龙”的精神,为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广东宣布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个虽然不是存量,可是已经宣布了。现在这个政策,增量中央拿大头,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的话,都不够给中央交增量了,甚至会挖了存量。为照顾地方政策的连续性,减少改革的阻力,中央决定对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方案下发以前各省区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未到期的减免税项目或减免税企业,今年不列入基数,明后两年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不增加企业的税负。这表明,中央改革的原则非常明确,第一是拿增量,不拿甚至让存量;第二是准备晚拿增量。

保存量,甚至是让存量,动增量,是1994年财税改革非常重要的原则。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任何一项改革都应考虑基本不动存量,甚至让存量,主要从增量上做文章,调节利益关系。只要改革往前推进,能够把增量分配的新制度推出去,假以时日,存量中的所谓的不公平的影响会越来越小,新的公平的东西在增量的制度里比重会越来越大,旧的不公平、不合理就可以忽略不计了。

第二,1994年财税改革还有一条十分重要的经验,就是要把握住改革的方向,不去刻意追求一步到位、极其完美的改革。

应该说,税务总局一开始设计的是一个相当规范的市场经济下的税制:没有营业税,无论商品还是劳务,所有行业都征收增值税,而且是消费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管外资还是内资企业全部统一。1993年8月,镕基同志在北戴河研究税制和分税制改革方案时,这两个方案都碰到了很多问题,其中税制改革方案方面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是关于增值税抵扣问题。原来的设计方案规定购买机器设备税款可以抵扣。但有意见提出,1993年上半年投资过热,通货膨胀严重,如果允许抵扣,会更加鼓励投资。现在加强宏观调控,限制投资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不能抵扣,增值税不能实行消费型,只能实行生产型。这个意见后来被采纳,原设计方案倒退了一步。

二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统一问题。1994年以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划分为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种按照经济性质划分所得税的制度,无法处理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不利于公平竞争,跟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一致。当时税务局提出的建议是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都合并成一个企业所得税。在讨论时,对合并内资企业所得税没有分歧,但对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强烈主张,如果外资企业所得税不能优于内资,会妨碍引进外资战略的。在这种形势下,只好先统一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内外资企业的则暂时不统一,而且还要把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设计的相对高些、连工资也不能全部在税前列支。在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税法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相差一半。

三是关于保留服务业的营业税问题。营业税重复征税,税负重,出口不退税,绝不是一个好的税种。最初方案设计的也没有营业税,而是所有行业都征收增值税。但后来讨论分税制方案时,如果把原有的产品税和营业税都改成增值税,那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就会减少得过多。为了得到各省对分税制的认可和支持,使分税制能够正常运行,只好继续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并把营业税收入划给地方,以保证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中有一个较大规模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可以持续增长的税种。这是当时服务业营业税没有列入改革而留在增值税外边的一个主要原因。

这三项可以说是1994年财税改革的遗留问题。因为当时各种制约条件,没有办法按照一个正常的、规范的税制一步改革到位。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也为税制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解决好这三项遗留问题。

从1994年到2001年的实际情况是,财税部门在7年时间里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研究完善税制的问题。因为增值税刚一推出的几年里,由于税务机关当时还比较缺乏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利用伪造、倒卖、盗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逃、骗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还相当猖獗,严重干扰了国家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里增设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并且有死刑的量刑。1997年3月这一条被增加进修订的《刑法》里。为了一个税种的管理,在刑法里增加一个死刑的种类,可见当时整个增值税工作形势的严峻。

国家采取了许多办法去解决这一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国家决定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增值税的监控管理。1994年2月,镕基同志在听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部、航天工业总公司等单位的汇报后,指示要尽快实施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当年下半年金税工程一期启动。到2001年,金税工程二期成功,这才真正控制住了增值税发票。后来岚清同志到税务总局视察时讲过这样一段话:增值税是个好税种,但是金税工程成功以前,我们就想过,这个好税种适不适合中国国情,会不会太超前了,因此我们现在还引不进这个东西。如果金税工程失败,增值税站不住,我们就得退回到过去的产品税。现在看,金税工程成功了,增值税可以站住了。岚清同志所说的中央的这个考虑很重要,因为增值税是1994年财税制改革最主要的内容,分税制主要就是分增值税,如果增值税退回到产品税,那分税制也没有了,1994年的财税改革和分税制改革就会宣告失败。所以增值税的存亡不仅仅是一个财税问题,也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这是我们国家一个非常重大的政治问题。好在最后增值税控制住了,分税制也不必倒退了。

史鉴:1994年税制改革遗留了三个问题,即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现在已经解决了哪些,有了那些进展?

许善达:因为当时各种制约条件,没有办法按照一个正常的、规范的税制一步改革到位,到2001年以后,财税部门才研究1994年要改没改的那些事。

第一,是增值税转型问题,即允许购进机器设备税款抵扣增值税。在生产型的增值税中,机器设备税款不能抵扣,这相当于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我国鼓励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增加科技含量的方针是有矛盾的,所以首先提出要实现增值税转型。2003年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为支持东北工业改造,国家提出的政策中有一条就是增值税转型,即允许购进的机器设备税款抵扣。但允许抵扣,又不提高税率,必然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据当时东北三省一市测算,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将减收300亿元。可见,解决好减收的问题已经成为政策能否顺利推出的重要因素。

为此,中央决定,中央财政减收的由中央承担;地方减收的部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但地方一直希望中央能够补贴得更多一些。后来,财政部与东北三省一市的主要负责同志协调这个问题,达成一个共识,即为购买机器设备税款抵扣设置一个前提,如果今年税收有增量,增加的部分可以抵扣;如果没有增量,可以先不抵扣,等有增量时,再抵扣。这个办法从税制规范上说,并不是一个理想方案,但这样做可以减轻财政压力,可以获得地方政府同意增值税转型方案。这个政策实行以后,实际减收的数量大大低于当时测算的数量,一年来只减收50亿,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再加上税务局征收管理也没有出问题,更增强了中央和其他地方政府推进增值税转型的决心。经过中、西部两次扩大试点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全面实行。从2003年算起,一共经历了6年时间。

第二,在2003年提出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也提了出来。由于一些原因,2007年才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开始收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这又是5年时间。两税合并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大幅度下降,内外资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改善。2009年推出的这两项税制改革,都是具有减税内涵的改革,对于中国率先走出国际金融危机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2009年以后,1994年财税改革遗留的三个问题还剩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早就有讨论,但实施起来有几个阻力。一是减收问题。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要减少地方政府的收入,地方愿不愿意,能不能承受。二是,取消营业税后,地方政府将失去一个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的税种,地方税体系失去主体税种。三是组织征收问题。营业税是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如果还由地税局征收,再建一套金税工程的成本很高;如果划给国税局征收,那地方政府是否愿意,地税局是否愿意。另外,营改增后是否还按“七五二五”比例在中央和地方间分配也是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当时意见达不成一致。但是,营改增又是十分必要的。“十一五”规划所有指标中只有“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服务业就业比重”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三项没有达标,其中服务业占据了三项里的两项。要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在财税改革上最必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

这项改革的一个契机就是2009年上海根据国务院意见决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要建设“两个中心”,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个必要条件。在讨论中,关于组织问题,由于上海只有一个税务局,地税和国税合署办公,因此这个方面的问题不大;其他关于减收、分成等,也是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最后,时任上海市委书记的俞正声决定,减税完全由上海承担,不向中央要钱,但有一条,改的这部分增值税,不实行“七五二五”比例分成,都归地方所有。这个意见,因为照顾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得到了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改革后,政策的洼地效应很快就显示出来,相邻地区服务业的许多业务被吸引到上海,半年之内上海进入改革领域的新办企业就有两万多户。

上海的改革对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全国陆续有一些地区给国务院打报告要求进行试点。这些地区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像北京这样的,虽然受上海“洼地”效应影响不大,但因其服务业基础相对较好,期冀获得上海这样的好处;另一种是江苏、浙江、安徽等上海周边地区,由于上海的洼地效应利益受损,希望改革后能够将洼地填平。虽然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取得一定积极进展,但由于其对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以及地方与地方间的关系都有较大的影响,触动的利益范围较广,改革全面推开还需假以时日。

可以预料的是,按照现行政策营改增之后,原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七五二五”分成,而营改增的增值税百分之百留给地方。这样同为增值税却是两种分成比例的局面不可能长期维持,必然也必须在某个时点上修改成为统一分成比例的增值税。这就派生出一个新问题:如何为地方税体系设计一个主体税种。唯一的选择就是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并和车辆购置税一起调整为百分之百的地方固定收入。回想当年,由于我们税务局没有能力在零售环节征收而只好改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三十年了,现在终于可以让消费税回归零售环节了。

如此算来,到今天20年时间,1994年财税改革遗留的问题还没有彻底完成。但是,这也恰好证明,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很难一步到位。为减少新体制出台的阻力,在坚持住改革方向的同时,改革的方案、改革的措施、改革的时间表都可以调整。假以时日,方案、措施上的那些缺陷慢慢就会改正。

回顾1994年以来财税改革的历程,我认为坚持增量改革和对改革方案作出适当让步是两个特别重要的经验,也是今后进一步完善税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所要坚持的重要原则。

史鉴:您对1994年财税改革的详细回顾和经验总结,对广大读者加深对改革开放历史的认识很有意义。谢谢您接受我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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