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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土地资源 节约集约用地

2013-04-29邹高帆

国土资源导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供地衡阳市集约

邹高帆

土地是财富之母。诚如马克思所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条件”。国土资源部2012年12月发布的2011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2011年度,全国耕地面积减少532.7万亩,其中建设占用耕地485万亩,灾毁耕地33.5万亩,生态退耕14.2万亩;同期耕地增加483.7万亩,增减相抵,耕地面积净减少49万亩。2011年底,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已逼近18亿耕地保护红线;人均耕地面积1.4亩,仅为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40%。

衡阳市作为湖南省甚至是全国的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虽然连续11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但截止2012年底, 全市耕地保有量558万亩,人均耕地仅0.79亩,已低于世界粮农组织划定的警戒线0.8亩。此外,随着多年的补充耕地开发,衡阳市可供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已越来越稀缺,而在加速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增加,城市人口的增长,城市规模的扩大……这个过程将不可避免地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城市进一步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保证发展用地与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如何保障粮食安全,关键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树立珍惜土地理念,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持续发展。

强化行政推动,

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

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去年5月,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衡阳市下发了《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从政策层面就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特别是切实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一是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属于鼓励发展的项目和基础设施、民生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出效率低等项目,限制供应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二是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三是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严格控制划拨土地范围,除军事用地、廉租房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楼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四是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商品住宅。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严禁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需改变规划用途由政府优先收购储备。严禁炒地、囤地行为,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的,由政府无偿收回。

强化规划引领,

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树立“以人为本、功能配套、节约集约、衡阳特色”的规划理念,以规划引领节约集约用地。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专业规划相协调的编制体系,将节约集约用地贯穿全程,统筹用地空间,优化城市功能和产业布局,加强土地资源整合,确保土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大力推进“一张图”管控,即整合“三规”形成“一张图”,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基本生态控制线、城乡建设用地控制线、产业区块范围控制线“四线”。在此基础上,构建信息联动平台,实现多部门管理信息共享、联动和动态更新, 推进“三规”在发展目标、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增长边界、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的“六统一”。在建设项目具体推进过程中,以预审为抓手,以计划指标控制为手段,从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强度、产出率等各个环节审查把关,确保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以土地综合整理专项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为引导,加大土地整治、土地流转、建设用地置换等工作力度,促进土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农民向新型社区集中。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保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

强化批后监管,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举措

严格执行衡阳市新出台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对已供的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等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必要内容。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创新集体建设用地监管制度,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闲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流转合同收取土地闲置费。建立“阳光用地”信息系统,及时公开供地计划、供地结果,以及已供应土地的开工、竣工要求等动态信息。对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

强化执法监察,

严肃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充分发挥城区、园区分局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前沿哨所的作用,建立纵向分段、横向切块、全员执法、全域覆盖的内部共同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法院、检察机关的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查处和打击违法占地、破坏耕地等土地违法案件。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制定全市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办法,将区域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属地政府政绩考核评价标准。大力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创建工作,通过量化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指标,落实奖惩措施,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实效。

(作者系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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