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研究
2013-04-29王晓玲
王晓玲
【摘 要】 文章参考Botosan的研究思路,以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参照系,构建出适合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指标体系,进一步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并对699家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进行描述性分析,得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不高的结论。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指数
一、引言
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Brandeis,1914)在其所著的《他人的金钱》一书中写到:“公开是治疗现代化社会及工业弊病的良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作为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实现其各项功能的基础和灵魂,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契约的集合体,企业的契约各方都十分关注企业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将其大量运用于契约的签订和执行中(蒋顺才,2004)。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也可以使公司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降低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上看,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指由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法律和法规强制要求披露以外、公司基于某种动机向公众进行的信息释放,它提供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信息,并对公司市场价值(股票)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信息可以是定量的、回顾性的,也可以是定性的、前瞻性的,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释放(殷枫,2006)。
在我国首次引入“自愿性披露信息”这一概念的是深交所在2003年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目前,我国学者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尚不成熟,特别是证监会在2011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此契机下,笔者以该征求意见稿为依托建立了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指标体系,进一步构建出中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指数,为今后进行有关自愿披露信息的实证研究奠定基础,更新我国原有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数据库,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搭建好沟通的桥梁,使投资者能够掌握更充分、有效的信息,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回顾
国外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研究,主要是依据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评级结果或者自己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进行衡量。AIMR所公布的信息包括年度信息、季度信息和其他自愿披露信息、投资者关系。按行业组成不同的分析师组合在一起对上市公司作出打分和排名,加权后形成对该公司披露的总体评分和行业排名。由于该评级结果具有较强的权威性,Lang和Lundholm(1993),Heflin、Shaw和Wild(2005)都以此评级结果作为自愿信息披露水平的衡量指标。当AIMR不再提供自愿性信息评级结果时,国外学者开始自己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来衡量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应用较为广泛的是Meek(1995)和Botosan(1997)构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Meek(1995)将自愿性信息披露项目分为战略信息、非财务信息和财务信息三大类;Ho和Wong(2001)、D.Chow(2007)等学者采用了Meek所构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而Botosan(1997)将自愿性信息披露项目分为公司背景信息、非财务信息、历史信息、预测信息和管理层评论与分析五大类;Jayne M.Godfery(2005)、Thomas Lenborg(2008)等学者采用了Botosan构建的指标体系。
国内学者大都借鉴Meek和Botosan的思路来计量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水平。巫升柱(2007)依循Botosan的思路,参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构建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披露项目体系。封思贤(2005)参照Meek的做法,结合考虑各指标在我国证券市场应用的广泛性、重要性和相关性,确定17个子指标,通过对各指标加总所得作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程新生(2008)借鉴国外相关测度方法,设计出包含背景信息、公司运营情况与评价、财务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审计信息、无形资产及人力资源信息和其他事项信息七类指标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评分表。汪炜(2004)以全年的临时公告与季报数量作为衡量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水平的指数(指数=临时公告数量+季报数量)。方红星(2009)将可以解释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及其质量的因素分为三类,即公司特征类因素(公司规模、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外部监管类因素(立法、监管、外部审计等)和区域类因素(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上市场所等)。
三、构建中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指数
笔者参考Botosan的研究思路,以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参照系,突出反映此次征求意见稿所关注和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构建出适合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指标体系(见表1)。
该指标体系包含5个一级指标、22个二级指标和18个三级指标,共45个指标。笔者采用齐萱(2009)指标分值评价方法,对上述指标分成以下四种情况进行评分:1.未披露:0分;2.仅定性披露:1分;3.仅定量披露:1分;4.定性、定量结合披露:2分。选择这种赋值方法是因为该评分方法对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指标都赋予同样的评分,认为每个指标都具有相同的重要性,这样可以避免主观的任意赋值而最终导致指标总分的不准确性,进而影响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本指标体系对每一个指标赋予同样的权重,然后对指标得分进行汇总,总分即为一个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得分,根据该指标体系,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最高得分为38分,最低得分为0分。由于该指标体系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笔者将实际项目得分总和除以标准披露项目得分总和作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数量维度。另外,深交所从2001年起开始对深交所上市的所有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评级,将考评结果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由于深交所的考评结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所以目前我国国内许多学者以该考评结果作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代理变量。笔者参考韩海文(2010)对该信息考评结果的赋值方法,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分别赋值为:1、0.8、0.6、0.4,并以深交所的考评结果作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维度,最后构建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数量维度×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质量维度
笔者所构建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相对于其他学者的研究而言,在指标体系的设置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笔者所构建的指标体系切合证监会最新颁布的年报内容与格式的基本要求,在原有年报披露内容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中较为关注的社会责任信息、内部控制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和重要事项信息加以细化,并增添了市场关注焦点信息的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便捷地获取所需的有利于决策的相关信息,充实了现有的研究指标体系,有助于推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进程。
四、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描述性分析
本文以2008—20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这些公司的年报为基础,剔除ST类公司、金融类公司、数据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公司,依据上面所述的指标体系进行相应评分最后得出的样本数据共有699个,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上市公司年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证监会网页等。
本文采用SPSS18.0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最高为64.21%,最低为16.63%,均值为41.13%,说明我国深交所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上并不高,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增加其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有效的决策信息。另外,从2008年到2010年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变化水平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呈现缓慢增长的态势,其均值从2008年的39.4%到2010年的43.07%,说明自愿性信息披露越来越被上市公司所关注,上市公司为了增强自身声誉和减少道德风险,会为投资者披露越来越多的自愿性信息。
五、局限性与展望
笔者以Botosan的研究思路为基础,参照了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1年修订稿),构建出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数,但是由于资料限制以及笔者自身的知识水平有限,该指数仍存在以下不足:1.由于本文参考的是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所以进行实证研究时所依据的就只能是年度报告数据,研究数据不能涉及中报、季报、临时公告等,使得该指数所依据的指标体系无法涵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所有内容。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维度是以深交所发布的考评结果为代理变量,因此进行实证研究时样本只能局限于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排除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样本,限制了样本的范围。
我国国内学者对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研究起步比较晚,然而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也不一定适用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制度背景,由于投资者越来越重视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我国的证券市场也在进一步完善中,有关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指数的研究课题仍具有挖掘潜力。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整合年报、季报、中报、临时公告等多种数据资源,构建全面反映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指标体系,考虑各方面因素构建出综合性的自愿信息披露指数;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市公司考评结果后,将其纳入实证研究的样本范围,拓宽研究范畴;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指数评价体系,对所构建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评价,提高实证研究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1] 蒋顺才,刘雪辉,刘迎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22-36.
[2] 殷枫.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M].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58-60.
[3] 韩海文.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影响因素与经济后果[D].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4] Lang M.&R.Lundholm.Cross-S-
ectional Determinants of Analyst Ratings of Corporate Disclosures[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3,246-271.
[5] Heflin,F.,K.Shaw;and J.Wild.Disclosure quality and market liquidity:ImPact of Depth quotes and order sizes[J].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2005,
829-865.
[6] Meek G.K et al.Factors influencing voluntary annual report disclosures by U.S.,U.K.and European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1995,
555-572.
[7] Botosan,C.A.Disclosure level and the cost of equity capital[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7,323
-350.
[8] 巫升柱.中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当代财经,2007(8):121-124.
[9] 封思贤.公司业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5(6):89-93.
[10] 程新生,徐婷婷,王琦,等.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董事会功能与大股东行为[J].武汉大学学报,2008(7):489-494.
[11] 汪炜,蒋高峰.信息披露、透明度与资本成本[J].经济研究,2004(7):107-114.
[12] 方红星,孙翯,金韵韵.公司特征、外部审计与内部控制信息的自愿披露——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3—2005年年报的经验研究[J].会计研究,2009(10):44-95.
[13] 齐萱.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