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昌大桥垮塌
2013-04-29邓海建
邓海建
2月1日,河南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发生垮塌事故。该事故调查的技术报告在两个多月前已作出,但该案涉及河南、河北和陕西三省,牵扯多部门的责任追究,三省各部门都在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中展开博弈。河南省安监局调查处一位工作人员称,直到5月初,“最后讨论”仍在进行。
明明新华社3月26日报道称,河南省安监局事故调查组的技术报告初稿已经形成(3月25日下午,调查组会同河北、陕西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最后讨论”),为什么河南省安监局调查处一位工作人员又称,直到5月初,“最后讨论”仍在进行?难道,事故调查报告需要集体大讨论?
有了结论,却不公布结论。“最后讨论”的意思,说白了恐怕就是“讨价还价”。是的,最终版本的结论,必然牵扯三省多个部门,结论的认定,直接对应着“等价”的责任。不管怎么博弈,有些问题是必须要清白无误的,譬如,义昌大桥垮塌,究竟是烟花爆竹的责任还是桥梁本身的责任?又或者,两者之间的责任怎么“分成”?涉案烟花爆竹本身有无安全隐患,前置生产环节有无监管漏洞?车辆运输监管有无失职、渎职可能,一路烟花爆竹颠簸过去有无人管管?
尽管真相还在“最后讨论”中,诸多诡异的蛛丝马迹足以让人浮想联翩:
事发当晚,河北石家庄市运管处派人到凯达运输公司,指导张志栋等人连夜补做各种文书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机构组成、检查记录和应急预案等。那么,运管为何要“造伪证”?
在货车挂靠潜规则之下,公司或车主之间纯粹是名义上的挂靠关系,只是为了方便办理报销和验车等手续,对货车出去拉什么货、又出了什么事,公司方几乎一无所知。那么,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帽子扣在运输公司头上,是不是公平合理?
细节有待厘清,传闻亟待核实。三个多月过去了,面对公众关切的、人命关天的公共事件,职能部门起码应当做到两点:一是及时回应舆论关切,把事故调查的阶段与进展公之于众,查到哪一步、查明了些什么、纠结在什么地方,哪怕是挤牙膏,也总比留着足够的时间私下“扯皮”强。二是类似公共事件,因多方博弈明显,为防止胶着或妥协,当有独立第三方或民意代表介入,既能推进调查工作,也能履行监督职能。
义昌大桥垮塌事故的调查,由国家安监总局、交通部和公安部等中央部委牵头,河南省安监部门等为主要调查方,涉案烟花爆竹的产地陕西省,以及运输车辆归属地河北省相关部门协助,相当于一个跨省联合调查。如此高规格、大规模的“彻查”,如果不能尽快公布一份经得起考验和质疑的事故报告,将严重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真相可以被逐步地披露,但不能被“打扮”、被讨价还价。
【原载2013年5月30日《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
插图/击鼓传花/佚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