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的社会秩序观
2013-04-29马珺
马珺
詹姆斯·布坎南是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因在奠定“政治和经济决策理论的契约与宪法基础方面做出开创性贡献”,获此殊荣。此书出版于1975年,可视为作者对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失序的学理反思。
布坎南是学界公认的亲市场的政治经济学家,被称为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之一、弗吉尼亚学派政治经济学(宪法经济学)鼻祖。由于布坎南将“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理性经济人假设”和“个人经由交易而共同获益”的市场思维推进到对于政治过程的分析,从而揭开了政府运作的黑箱,破除了传统政治学关于人性和政治运作的浪漫想象,很多人据此以为布坎南持反政府的学术立场。这无疑是一种深刻的误读,且明显妨碍了布坎南学术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布坎南工作的核心,是从方法论角度肯定了市场能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科学地分析了阻碍这一扩展得以实现的种种因素。当然,这里的“市场”是广义的,指一切基于社会成员自愿的互动交易机制,并不完全以货币为媒介。
回归与批判
然而,早年的布坎南却是一位持自由论的社会主义者。据其自述,上世纪40年代末弗兰克·奈特在芝加哥大学开设的价格理论课,使他转变为一名市场秩序的热忱拥护者。这是布坎南思想发展上经历的一次革命性转变。
受惠于奈特和另一位芝大教师赫伯特·西蒙的共同指点,布坎南对市场秩序的热情延伸到斯密《国富论》中涉及的主题。布坎南认为,主流经济学家只强调市场有效率的一面,却忽略了对市场运行过程的理解,忽略了斯密对隐藏在“看不见的手”之后结构性因素的强调。事实上,斯密对比不同政治结构下市场运行的效率结果,旨在证明如果允许人们享有法律和制度约束下的自然自由,那么,人们之间自发的交易即可产生令各方满意的结果。因此,作为社会成员互动规则的法律和制度的正义性,应成为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学应回归政治经济学的轨道。
向斯密传统的回归,促成布坎南对主流新古典经济学最初的批判意识。他认为,作为广义道德哲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经济学越来越偏离其古典传统,经济学中分析技术的发展正在和已经取代真正意义上的思想进步。古典政治经济学对不同制度或规则下个人选择、社会协作及国民财富增长含义的关注,已让位于新古典经济学对既定制度或规则下最大化资源配置效率的研究。
与同时代的其他经济学家(如理查德·马斯格雷夫、保罗·萨缪尔森以及肯尼思·阿罗等)相比,20世纪50年代末期之前的布坎南只能算是初出茅庐。他以一名财政学者的身份,进入美国学界,作为学界的新人,深感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体系内的英美正统财政学的不足,但其学术积淀与声望尚不足以挑战主流经济学和财政学。按布坎南本人的自我評价,这一时期他称得上创新的作品,不超过三篇,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它们只能算是亮明了作者立场与观点的“旗帜”,尚未形成系统的研究体系。
1955年-1956年,受福特基金会资助,布坎南赴罗马潜心研究意大利财政学。在此期间,他还翻译了自己奉为学术导师的威克塞尔的财政学著作。这一段欧洲大陆财政学传统的研究经历,成为布坎南此后一生的学术创新之源。其两个立宪阶段的宪法经济学分析框架即来源于此。
回国之后,布坎南全然放弃了主流经济学的研究立场,回归对于人际互动和市场秩序的理解。试图复兴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雄心,促使布坎南与其博士阶段的好友兼同道沃伦·纳特,于1957年发起成立了弗吉尼亚大学托马斯·杰弗逊政治经济学与社会哲学研究中心。中心的成立,吸引了一大批志同道合者到来。此后直至1968年的十年岁月,被布坎南称作“夏洛茨维尔时代”,它见证了弗吉尼亚政治经济学(或公共选择)传统的发端与成长。其中,公共选择学派的经典著作《同意的计算——立宪政治的逻辑基础》(与戈登·图洛克合著)于1962年正式出版。
在书中,作者以一个社会互动的两阶段立宪分析框架,将对有关选择的规则的强调和对政治活动参与者的经济分析串联起来,前者是对麦迪逊主张的立宪政治秩序的抽象,后者是将经济学家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模式用于政治过程的分析。布坎南等人传达出一种相当乐观的信息:如能践行美国立宪共和的路线,那么民主制度就可以有序运转。可见,布坎南对市场作为交易机制能够促进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信心,来自于他对一套“前市场”法律规范的良好运转之笃信。这套法律规范以美国《独立宣言》《宪法》和《权利法案》为代表,由18世纪美国的建国元勋们所精心设计。
权力边界
正如亚当·斯密相信人类天性有交易的倾向,布坎南也相信,由于长期合作能够促进社会交往各方的共同利益,故人类天性亦有合作的愿望。合作的范围是多方面的,一种是立宪层面的合作,与制定共同遵守的一系列法律或规则有关,包括互相约定搁置冲突并谋求共识,约定个人的哪些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约定为实现共存应放弃哪些个人自由,约定由谁、以什么方式监督和惩罚违法者,约定不同性质公共事务上的决策规则,等等。另一种则属于后立宪层面的合作,与既定法律或规则之下社会成员间互动交易的具体内容有关:一是在个人权利界定清楚的条件下,人们从事市场交易以满足个人需求的活动;二是在特定公共事务上,人们就如何分担成本和分享收益达成协议,典型地体现在税收—公共支出等财政事务以及类似公共议题上。
布坎南相信,美国民众自建国以来所积累下来的雄厚法律“社会资本”,保证了美国社会一个多世纪以来持续走向繁荣。然而,自“大萧条”至“二战”以来联邦机构权力的持续扩张,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发生的动荡与失序,动摇了布坎南的上述信念。在布坎南眼中,60年代后期的美国社会正在滑向可怕的全面失序,其集中表现是法律的效力不再。
一方面,那些建立起来用于保护个人权利,同时也约束个人自由的强制机构,即执行保护性国家角色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僭越自身的权力边界,在要求其恪守法律维护者(即作者在书中所说的“保护性国家”)角色的场合,引入越来越多的利益考虑和所谓专家观点,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那些存在于后立宪阶段、作为社会成员寻求共同利益之手段的行政部门,在面对社会公共问题时,则反其道而行之,引入看似吸引人的所谓社会福利目标和各种政策优先选项,以外部伦理规范取代民主决策过程,严重忽视意见形成的民主程序和民众的多元化利益诉求。
不仅国家层面如此,上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布坎南眼中的美国社会亦陷入无序,民间对现状不满和要求平权的运动此起彼伏,甚至产生了各种反伦理、反传统的过激行为。美国人民变得恐惧自由和推卸责任,对政府的作为抱以过高期望。政府的积极回应,又使整个社会陷入“失序-管制-滥权-更大失序”的困境。执法者带头违法,于是民众不再信仰和遵守法律。
1969年,由于受到意识形态方面的强大外部压力,布坎南及其公共选择研究中心被迫迁往位于黑堡的弗吉尼亚理工学院。黑堡地处弗吉尼亚西南部的群山深处,相对闭塞的地理位置为布坎南及其同道提供了一个隔离于外部混乱的“世外桃源”。外界的变化使得布坎南开始意识到,《同意的计算》一书中对于美国民主制度下社会秩序的判断过于乐观。弗吉尼亚政治经济学的“黑堡时代”(1969年-1983年)就是从对无政府的研究开始的。那时,在新成员温斯顿·布什的热情带动下,经济系定期举办以无政府为主题的研讨会。除了出版过两本合著文集之外,值得提及的其他重要专著,一本是图洛克的《社会困境》,另一本就是布坎南所著《自由的界限》。
布坎南认为,导致美国上世纪60年代混乱的直接原因,首先是权力失去约束和政府无度扩张。作为其连锁反应的民众过激反应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实用主义公共政策,将一种不负责任的文化全面传染到社会肌体的每一个部分,整个社会秩序因此失去平衡。原著的标题很好地概括了一切人类社会都必须面对的一个根本性困境:自由的界限——在无政府和利维坦之间。在《自由的界限》中,作者探讨了如何以契约的方式,实现一个社会由混乱的无政府状态向秩序的跳跃,因此,它又可以说是《同意的计算》之姊妹篇。
布坎南明确反对在传统社会秩序面临威胁时,政府所奉行的实用主义政策。他认为,当法的权威不再,法律名存实亡,国家强制机构普遍地噤于惩罚违法者,甚至对其抱有同情之心,权力机构和一般民众违法行为也普遍化,这些现象就意味着社会契约的基本结构出了问题。根据他的主张,任何实用主义政策思路生效的前提,是社会基本结构或机制必须合理。一旦超出这个界限,沿用实用主义思路所造成的问题,将会比它所要试图解决的问题还要多。
在本书中,布坎南对19世纪到20世纪美国政治观念里对民主政治的绝对信任提出异议。正是这一观念为实用主义政策的通行铺平了道路。它导致人们迷信定期举行的民主选举,相信这一制度能够保证选民的利益被充分代表,也能保证国家权力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然而西方世界“二战”以后的经历揭示,仅有定期的民主选举不足以有效控制政府的利维坦倾向,不足以制止一个合法的“保护性国家”和“生产性国家”的组合,不可避免地会滑向“再分配性国家”的深渊。
作者认为,在制止混乱走向秩序方面,政府要有所作为的话,一是停止那些修修补补式的政策干预,减少因权力不当运用而带来的失序和不公正;二要进行立宪上的改革,也就是要重开谈判,在争取新的社会共识的基础上,使社会秩序重获合法性。
这一立场点明了作者与另一个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在思想方法上的分野。后者认为自发演进意义上的制度变革才是合理的,布坎南则对社会自发演進的结果缺乏信心。在这个意义上,他是一个建构主义者。
宪制变革
然而,重建社会秩序何以可能?“对于处在相互依赖的网络之中的自由个人组成的自由社会来说,一个必要的起点是对权利结构的某种意见一致,这一点为多数人所忽略。尤其是在传统社会秩序发生动摇的时候,认识到社会失序的真正原因比任何实用主义的修补政策都更基本。”布坎南明确提出,实际的宪制状态是动态的,它随着社会成员的品位、技术和各种资源的变化而变化。假如实际的宪制状态不能随这些变量的变化而调整,就会使现行社会结构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安排与社会成员的实际要求脱节,给部分社会成员造成不公正感。因此,任何对现存宪制状态的挑战,都有其内在原因。
与同时代的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相比,布坎南建立了社会秩序动态均衡的分析框架。罗尔斯仅仅提出了静态社会秩序的若干构成原则,尚不足以解决这一社会秩序的动态均衡问题。布坎南还引入了时间因素,以弥补以往契约论的不足。即后代的人并未对前一代人达成的社会契约表示过同意,他们有理由对先前制定的社会契约之合法性表示怀疑。在上述情况下,用任何源于外部的伦理标准并强加于现存社会结构的变革,未必都能导致合理的结果。因此,尽管罗尔斯为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制定了一个道德标准,但它决不是一剂可以强加于失序社会,使之恢复秩序的灵丹妙药。
诺齐克给出的正义社会的基本结构,则几乎找不到任何的现实对应物,也同样无助于现实地改善实际宪制秩序。而布坎南从其动态宪制秩序的观点中,形成了他的相当乐观的意见,即宪制秩序的变革,能够从社会成员在立宪秩序方面进行自愿的或契约性变革的潜在机会中获得。
作者从类似于霍布斯丛林的无政府状态开始,分析了理性的个人为共同利益而组成社会的契约基础。尽管这有可能被批评为有违历史和经验的事实,但作者不认为对现状的纯粹批判会起到建设性的作用。“当每个社会试图从无政府到利维坦这一系列形态中,找到它所处的位置时,对社会秩序问题的全面理解,对于找出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这是本书对于理解转型期中国社会秩序和国家建设问题,最大的价值所在。
针对上世纪60年代美国回应社会失序的方式,布坎南既批评了政府权力扩张和知法犯法,也批评了美国人民的惰性,他们受到政府干预政策下种种“好处”诱惑,变得恐惧自由和推卸责任,进而对政府的作为抱以过高期望。同时,他还批评了大多数政治经济学家及其他社会科学家和社会哲学家(包括罗尔斯),认为他们一直不愿探究和分析在立宪秩序方面进行自愿的或契约性变革的潜在机会,而宁愿提出必须强加于现存结构的源于外部伦理的变革方案。
在1979年的另一篇文章中,他接着说,“我们已经处于仅有批判性的诊断结论并不够的阶段。批判只能产生混乱,不管是渐进的倒台,还是急遽的崩溃。要避免暴力和无序的蔓延,必须抛弃实用主义政策,下决心开启宪制改革。”他呼吁人们回归理性和法治的轨道,以透视和面对现实中的矛盾。为此,“左派和右派都要做出改变,否则我们的制度不可能实现重建性的改革,通向未来的道路需要公众不仅认识到变化的价值,还要认识到变化的限度。反政治、反政府……过程中的狂热,只能导致滑向无政府主义的恐怖。”
现存社会秩序崩溃,以至于必须诉诸暴力方式回应社会成员的新诉求,对老百姓和当权者来说都是灾难,是不可避免的“双输”。由于失去了手中的权柄,后者肯定输得更惨。布坎南警示当权者,要避免这一不愿看到的后果,须克制自己致力于建设理想社会的“激情”,放弃仅通过政策上的修补便能走出困境的幻想,真正地展开一场“宪制变革”,使各方的利益诉求足以在新的条件下共容共处。这一宪制变革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社会成员就个人权利的某种归属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就实施前述个人权利归属的政治结构体系达成一致意见。
至于宪制变革如何发生,布坎南不可能给出社会建构的路线图。他认为,宪制变革如此紧迫,人们不能等到社会现有法律资本及其收入流被耗尽后,再来考虑变革的可能性。届时,人们面对的只能是破坏性的社会“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