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假药”案中的情法冲突
2013-04-29杨涛
杨涛
倪海清自称用祖传秘法治愈了数百例癌症,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其生产、销售假药罪10年有期徒刑。然而,检察院的指控始终未能提供因此药直接或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病例,反而有不少癌症患者要求出庭证明该药有疗效。
表面上看,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倪海清研制的药品并没有经过药监部门的批准,而擅自出售,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此看来,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
原来的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让许多没有经过批准,根本没有任何疗效的药品受不到查处,耽误患者的治疗,民众意见很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删去,侵犯的犯罪客体从“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变成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即使没有严重危害健康也构成犯罪。如此,就加大了对各种假药的打击力度。显然,这一修改更能保护患者的权利。
然而,根据倪海清在法庭上的供述,至今为止,他大约“救治”了数百个晚期癌症患者,这其中甚至还包括他自己。不仅如此,开庭当天,有10位患者及家属还是愿意来作证。情理与法的冲突就这样突兀地摆在我们面前,法律虽然是刚性的,却并非不能容纳“情理”。如果法院能查明倪海清提供的药品有疗效,能给他人带来益处,完全可以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宣告其无罪。
我们的药品管理部门能否出台一些快速办理机制,让新药出台更快些,因为癌症患者经不起漫长的折腾?能否出台一些灵活机制,例如对于一些绝症患者,在药监部门的监督下,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自愿前提下,允许他们试用那些民间偏方,让民间偏方找到出路,也给癌症患者以最后的希望,使“情法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摘自《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