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电梯被夹伤,谁担责?
2013-04-29付静
妇女生活 2013年8期
问:2013年初的一天下午,王先生在居所乘坐电梯下楼时,突遇电梯故障,造成其双腿被电梯门夹伤。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电梯事故已对王先生造成伤残,伤残等级为十级。王先生认为,居所的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对居所的公共设施定期检查,物业管理单位怠于管理,未发现问题并及时维修,对事故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要求物业管理单位赔偿。但物业管理单位认为,其已委托电梯维护保养公司负责电梯维护,并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发生事故之前不久电梯维护公司才对电梯进行了定期检查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电梯维护公司应承担责任。请问,物业管理单位和电梯维护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首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根据该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应根据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电梯保养合同》的规定,对王先生的居所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排除,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如果由于电梯维护公司的原因,致使王先生乘梯时遭遇电梯运行故障,造成双腿被电梯门夹住后致残,电梯维护保养公司作为专业维保单位,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物业管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相关细节来认定。由于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保养维护属专业领域,物业管理单位将其保养维护工作委托专业电梯维护保养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物业管理单位在王先生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及时协助施救,物业管理单位就已经尽到了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否则,物业管理单位将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责任。
律师 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