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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庭的标本参考

2013-04-29黄欣

商界评论 2013年8期
关键词:宏源迪亚孙先生

黄欣

我认为有一点值得宏源反思:宏源在合资公司董事会中根本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如果3名宏源董事在定期的例会中,能及时发现合资公司的问题,也不至于发展成现在这样。出现目前的局面,难道不该追问宏源这3名董事的责任吗?

对赌协议是目前孙先生极力想摆脱的。孙先生极有可能不执行对赌协议,进而和宏源走上法庭。由于法律程序占时长、打官司花费高等因素,按此路走,宏源未必能在短时间内通过法律渠道拿回资金。

我认为宏源还是该加大对沈阳方面业务的细化跟进,尽快了解沈阳的业务,争取让沈阳方面的损失降到最低。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加强董事会中宏源的话语权。

如果真到了分家的地步,想要拿回资金有的是办法,固定资产抵押拍卖、股份赎回等在法律上都有可以操作的手段;但前提是宏源先得做局,让局面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走。为了让损失降到最低,只有先把事情做好,如果带着问题分开,宏源肯定得割肉!

另外,海富投资和甘肃世恒之间对赌案例的“判决”,或许能给投资对赌的各方带来一些启示。

先来回顾一下该案的始末。

原对赌条款如下:

海富投资出资2000万元现金投资甘肃世恒,占甘肃世恒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如果2008年,甘肃世恒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之前甘肃世恒唯一的股东)履行补偿义务。

结果,2008年,甘肃世恒的净利润没有达到3000万元,海富投资要求甘肃世恒按对赌协议补偿未果,于是向甘肃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甘肃地方法院判决甘肃世恒败诉,但甘肃世恒始终不服判决并于2011年提交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二审法院判决甘肃世恒、香港迪亚共同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超出了海富投资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2.对赌约定使得海富投资的投资可以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甘肃世恒的经营业绩,损害了甘肃世恒的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

3.香港迪亚对于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甘肃世恒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4.综合上述理由,最高法院撤销了甘肃高院对此案的二审判决;并判决,香港迪亚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 982 095元(注:依然是海富投资大获全胜)。

在此案判决前,许多投资机构与被投企业都签订过对赌协议,但由于该类协议的合法性处于模糊状态,原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赌是否合法。这次最高法院的判决无疑为投资机构落实对赌协议起到了“激励”作用。

根据这个标杆案例,宏源可以向孙先生追索对赌损失,但你们在对赌协议之后的情况变化,就只能看你们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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