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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洋案:媒体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吗?

2013-04-29冷眉/整理

华声 2013年8期
关键词:黄洋投毒剧毒

冷眉/整理

近日,复旦大学研究生投毒案关注者众,人们很希望知道谜底:投毒者是谁?为何下此毒手?毒从何来?

当上海警方证实黄洋同寝室的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采取相应措施之后,舆论随即开始铺天盖地谴责、追问林某,并掘地三尺,推测出投毒动机乃是“误杀”“情杀”等几种不同版本,并做深度追问状:从清华大学铊中毒的朱令、到挥刀向室友的马加爵、再到黄洋,大学到底怎么了?有人还在追问和反思教育体制……

媒体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显然,对于一个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的案件,在传闻并未得到法律确认的前提下,这所有的近乎于跟着感觉走、跟着经验走、听风就是雨的反思与追问,多少有些凌空蹈虚。

有法律专家表示,一些媒体擅自公布尚未定罪的嫌疑人姓名、身份,大量报道投毒案有毒物质为何、来源如何及投毒过程细节,丧失了作为媒体最基本的准则。有法律专家甚至表示,媒体记者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主要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察方法等,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等传授他人。该罪名的设立目的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入罪主要考虑主观故意。

上海知名律师吴冬表示,此次警方并没有公布嫌疑人的姓名和案情细节,但部分媒体不仅大肆公开嫌疑人的姓名、身份,对于投毒案的有毒物质、毒物来源肆意揣测,极为不妥当。据了解,1994年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事件发生后,媒体同样对案件细节大肆报道,以致此后高校发生多起铊中毒事件。包括1997年北京大学化学系王某用铊盐向同学投毒;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常某用铊盐向三位同学投毒。有人担心,此次事件之后,类似的投毒案将不断出现。

一部分法律界人士表示,新闻媒体在报道犯罪事件时需要讲一个度,还要从媒体的职业道德考虑。除了犯罪方法,犯罪动机、嫌疑人背景、被害人遭遇都有新闻可挖,无需盯着犯罪方法做文章,以免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大帽子不可随便扣

持截然不同看法的是东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婧。近日,李婧撰文说,有观点指责部分媒体在报道黄洋案时“丧失了作为媒体最基本的准则”,她认为,这种指责其实忽略了媒体自身应该做到的严谨客观。

如今政法报道非常受关注,大量的庭审直播节目和警方出击栏目都在向公众说明罪犯的真实面目,讲述犯罪手段,这种报道形式也受到了百姓的欢迎。如果这些都涉嫌犯罪……估计政法记者将全部涉嫌犯罪了。看政法新闻报道学习犯罪的人确实存在,作为媒体在进行这些报道时也应该注意分寸。不过,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么大的帽子可不是能随便扣的。

首先,媒体真的涉嫌犯罪吗?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和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律师表示,媒体的报道行为肯定不构成犯罪。任何犯罪行为都有基本的构成要求,例如传授犯罪方法罪,其所指的犯罪方法是不为普通人所知的犯罪技巧和犯罪经验。包括犯罪手法和反侦查的方式,而且主观上必须有教授对方犯罪的故意。媒体告知公众一种化学药品有毒性,投入饮水机可令喝水的人中毒,这算不算传授犯罪方法呢?两位专家都表示这只是满足公众的知情需求,这种化学品的毒性不是他人不能了解的,投毒入水也不属于少数人掌握的犯罪技巧。另外,媒体也没有传授他人犯罪的故意,不符合该罪名的法律构成。一般触犯该罪名的罪犯是有犯罪经验的累犯、惯犯,传授对象是有针对性的个人,而不是公众。

危险化学品管理存在漏洞

导致复旦研究生黄洋中毒的物质初步确定为N-二甲基亚硝胺,该物质毒性强,较小剂量的长期暴露也可能增加肝癌风险。此次黄洋遇害,尽管官方表示投毒所用的有毒化学物品并非来源于实验室,但不少人还是为政府在该方面的监管缺失捏了一把汗。一些剧毒化学物品如何监管成为大家关心的重要话题。尽管国家明文规定,严格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理实行管理与监控,然而现实中监管还是出了纰漏,其中又以实验室流通以及网上购买两种渠道最容易成为突破口。

自从201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实验室剧毒化学物品监管有了进步,但是不同实验室监管力度依旧良莠不齐,规定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为一些犯罪嫌疑人下毒手提供了先天条件。

剧毒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好与否,关系到每个人的人身安全问题,马虎不得,否则,校园投毒案总会以触目惊心的形式不断上演。其次,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严格管制的危险化学品,比如“铊”或“硝酸铊”,在网上购买却不设防。“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直接购买剧毒药品或者通过电话向上门推销的公司订购”,甚至还存在“普通快递送剧毒品上门”的情况。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三名大学生铊中毒一案投毒者所用的硝酸铊便在网上购买。剧毒化学物品的不法买卖更多是在网上实现,这也为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盯紧现实的准购制度,更要打击这些事实上并不隐秘的利益链条。

质疑是公民的权利,媒体曝光危险品名称和作案情节也是行使舆论监督,有其积极意义。与其诟病媒体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不如督促有关部门,像防枪、防毒品一样,严控危险化学品。

● 资料来源:南方日报、华商报、人民网、新浪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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