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讼师的巧智
2013-04-29
多少见招拆招的讼师,才大心细,刀笔功夫惊人。观其笔下妙文,一字一笔,俨如刀剑,在在左右其事,生杀其人
古代中国,朝廷眼中,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治民之具的法律,只能操之于官府之手。但百姓一旦兴讼,还是离不开精通法律的讼师,以求胜诉。古往今来,讼师中不乏高人奇士,摘奸发伏,惊心动魄。多少见招拆招的讼师,才大心细,刀笔功夫惊人。观其笔下妙文,一字一笔,俨如刀剑,在在左右其事,生杀其人,笔尖横扫千军如卷席,每每叫人拍案叫绝。
清代名讼师钱延伯,早年处理一难案。少女倚窗远眺,楼下恶少顿生恶念,对窗脱裤,嬉皮笑脸,猥亵难言。少女无意窥见,羞愤不能自容,唤来丫鬟哭诉,后上吊自尽。其父屡次控诉,官府以法无明文不准。钱延伯受二千金,状子中有两名句: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
此案之所以棘手,无非少女自杀,确非谋害,且属猥亵,又乏证据。《大清律例》规定:“凡语言调戏,手足勾引,因而致死者论斩刑。”恶少之恶行,谓为调戏,则无语言;谓为勾引,又非手足,断难坐以杀人大罪。讼师下笔如刀,轻轻添上“虽无”、“甚于”四字,将纨绔子弟之恶相,刻画得活灵活现。恶少终以大辟论罪,钱氏之名大噪。
另有乡绅之女,为恶棍强暴,且勒索金镯而逃。罪犯落网,送至官署。乡绅欲置之死地,又不愿提及逼奸情形,向李讼师讨教。讼师听罢,将诉状中“揭被夺镯”四字,改为“夺镯揭被”,解释道:“前者目的在谋财,揭被不外是手眼而已,只犯一项罪名;夺镯揭被,则是先劫取镯子,后实施强暴,两罪俱发,必死无疑。”乡绅大为叹服。
《清稗类钞》记载一则故事,有不孝子被老父告到官府,当时忤逆罪可判死刑。此人魂飞魄散,求助讼师。讼师便问:“有妻子吗?”那人说有,还很年轻漂亮。讼师微微一笑:“写几个字让我看看。”然后模仿笔迹,提笔在那人两个手心里都写了字,告诉他说:“父亲可以告儿子,儿子却不能说父亲的不是。次日见官,只许痛哭,不可声辩。”如此这般。
公堂之上,儿子一言不发,痛哭流涕。县官气急要打,方膝行向前,伸开双手。县令一看,左手写“妻有貂蝉之貌”,右手写“父生董卓之心”。命他写几个字核对,果然字迹相同。县官痛骂其父:“老而无耻,为老不尊,竟要加害孝子?还不速速退下!”
女讼师,同样不让须眉。《小豆棚》载,浙江湖州女讼师,外号“疙瘩老娘”,刀笔美名远近闻名。当地一富家儿媳,夫死打算改嫁,公公不许,强迫守寡。她向疙瘩老娘求援,以一千六百两银子的重金,换来一张十六字的状子:“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
按照国法,公公与儿媳私通为死罪,弟弟娶寡嫂同是死罪。从状子上看,守节难免失节,改节方可全节。无怪乎,状子呈上去,县官读后大惊失色,立刻提笔大书:准嫁准嫁速嫁。
擅长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的讼师,即使遭遇不测,也能兵出奇招,遇难呈祥。道光年间,直隶总督琦善,查获一名吕姓讼棍,准备严惩。讼师自知罪责难逃,便以在河间府老家的父亲名义,写了一张控告自己“忤逆不孝”的状子。审讯之时,按照律例,拿获讼师,例当发遣充军;而不孝之罪,也当如此。不过二罪并发,按重者论,不孝事关伦常,属“十恶大罪”,遂以此定罪发遣。
谁知才过两年,讼师之父,以思子心切为由,请求官府将儿子释放回家。官府苦无理由拒绝,做了手脚的讼师喜获自由。原来按讼棍罪发遣,罪在不赦;而不孝罪发遣,父母有权请求开释。熟读法条的讼师,钻了法律的空子,终能玩弄官吏于股掌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