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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引发的凶杀案

2013-04-29

方圆 2013年8期
关键词:凶案血案凶杀案

在办理李健保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我的心情非常沉重。该案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我在参加“中国乡村法治调查”过程中走访了一个乡镇、十五个村,发现,农村“婚外情”引发的凶杀案可分为几种情形:

一是婚姻缺乏感情,家庭责任意识弱化致使家庭婚姻基础不牢。农村婚姻男女双方大多经他人介绍撮合在一起,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必要的夫妻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因种种原因产生了各式各样的矛盾纠纷,一旦遇到性情相投的异性,容易产生婚外感情,最终由于家庭解体,甚至引发杀人凶案。

二是由于长期外出打工,造成夫妻分居,夫妇双方都缺乏应有的异性关爱,极易寻找感情寄托,致使婚姻关系不稳定。在外务工的配偶为了寻找感情寄托,与他(她)人产生婚外情,最后感情破裂,引发血案;长期留守在家的妇女同样备受孤独的煎熬,也需要他人帮助,与同村男性频繁接触,日久生情,后因“婚外情”败露,导致凶案发生。

三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腐蚀,使得一些人出轨越界。有的人爱慕虚荣,被物质利益诱惑,放纵自己的情感,滥交朋友,见异思迁,进而引发畸形恋情。为保持其欲望得到实现,铤而走险杀人害命。

四是农村一些偏远地区,文化娱乐活动单调乏味,“婚外情”成为一些人填补精神空虚的重要途径。

五是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婚外情”往往被受害一方视为奇耻大辱,但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因此不愿与其他人沟通。另一方面,即使其他人知道受害方的思想包袱,因怕触及他人的痛处,也不愿意主动劝解,从而使受害一方的这种心理矛盾无法及时排解和宣泄。当其心理承受能力超过一定极限时,会以一种不正常的形式爆发出来,酿成血案。

我是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根据多年的批捕、公诉经验,结合社会实际,认为减少“婚外情”发生,预防因“婚外情”引发凶案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多措并举,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

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特别是那些外出务工人员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意识,用道德和法律约束他们的行为;促进人们,特别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流,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打工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多家庭成员间的杀人、伤害犯罪都是平日的家庭矛盾得不到解决,甚至是投诉求助无门情况下激化而致。因此,当前应尽早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的作用;社会心理咨询机构应加强对精神压抑、性格孤僻或在婚姻中出现挫折的人员进行心理矫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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