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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为什么讨不来说法

2013-04-29邬佩怡

方圆 2013年8期
关键词:环保部垃圾焚烧因果关系

邬佩怡

这几年的艰辛维权路不仅在这个年轻的父亲的脸上留下了不属于这个年龄的沧桑,也让许多的谢河村村民对法律不再憧憬

“只要有一线希望,我就不会放弃。”尽管与垃圾焚烧厂的诉讼拉锯战早在2011年底就已落下帷幕,但谢勇依旧不愿放弃。2012年8月,几经周折才从国家环保部拿到垃圾焚烧厂排污监测报告的谢勇,向江苏省高级法院送达了民事再审申请书。在他看来,来自国家环保部的这份监测报告将推翻之前的所有判决,还儿子一个公道。

然而,再审之路却是无比漫长。

2013年2月,江苏省高级法院终于决定对谢勇康案启动“再审”,这对于已经等待了半年之久的谢勇而言无异于喜从天降。但事实上,所谓的“再审”不过就是让原被告分别就再审申请书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陈述,然后再决定是否启动这一程序。

谢勇再一次陷入“等待”。

事实上,谢河村的受害者并不止有谢勇一个,但作为唯一一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害者,他肩上还担负着为其他村民“探路”的重任。

谢勇告诉记者,村民们其实都想要向垃圾焚烧厂“讨回公道”,但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抱观望态度,不敢轻易迈出这一步。“有些邻居曾告诉我,说让我先试试看,如果可以胜诉,他们也会去维权。”

然而,这几年的艰辛维权路不仅在这个年轻的父亲的脸上留下了不属于这个年龄的沧桑,也让许多的谢河村村民对法律不再憧憬。

为什么谢勇始终讨不来说法?

缺乏对污染行为的有力指控

谢勇告诉记者,两审都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没能在法庭上完成被告有排污行为的举证。

“受害者只能看到垃圾焚烧厂排放的黑烟,闻到垃圾燃烧时迎面扑来的刺鼻气体,但他们不知道排放的到底是什么,浓度多少。这些指标必须依靠监测数据来证明,拥有这些数据的权威部门只有环保部门,但他们往往不会轻易提供。”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金梅告诉记者,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前,由公民个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往往不予理睬;即使是在这一条例实施后,监测报告依旧很难获得。“他们往往会以监测报告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

据刘金梅介绍,为了查清垃圾焚烧厂排放污染物的成分,早在2010年6月,谢勇就向海安县环保局申请公开“垃圾焚烧厂2006年6月至10月运行过程中气体排放、飞灰、炉渣、垃圾渗沥液的监测报告”等环境信息,但始终没有获得相应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他只好向一家环保组织“达尔问自然求知社”求助。“达尔问自然求知社”随后向江苏省环保厅及南通市环保局申请信息公开,江苏省环保厅、南通市环保局答复称,可向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海安县环保局或企业索取。再次申请后,海安县环保局又以“监测数据和处理办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予公开”为由拒绝公开。

于是,“达尔问自然求知社”只好提出行政复议,2011年7月,海安县环保局答复称,是否公开监测报告需向上级环保部门请示。之后,环保部门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垃圾焚烧厂的监测数据不予公开。

由于无法取得垃圾焚烧厂排污行为的相关数据,谢勇在庭审中始终处于劣势。2011年底,中院终审判决谢勇败诉。

尽管如此,谢勇依旧没有放弃对证据的寻找。在他看来,只要找到垃圾焚烧厂的排污证据,就能改变法院之前的所有判决,为儿子讨一个公道。

为了能够搜集到垃圾焚烧厂的排污证据,谢勇花费了大量时间查阅资料,终于在国家环保部的官网上公示的文件中,发现国家环保部曾先后两次给被告企业颁发了生活垃圾甲级临时资质证书和生活垃圾甲级资质证书。而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这两个资质证书时,企业需要向江苏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上报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找到了这些材料后,谢勇于2012年2月分别向江苏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申请信息公开。同年3月,江苏省环保厅以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环保部以申请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为由表示需征求企业意见后予以答复。

“我们所申请的监测报告是环保部门的审批依据,应该属于公开的范围,但是几级环保部门都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公开。类似的情况很多,这有时让我们很无奈,也很失望。”刘金梅告诉记者,这是环境诉讼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得很笼统,所以污染受害者的申请多数情况下都得不到回应。

万般无奈之下,谢勇只好先后将江苏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告上法庭。最终,环保部将垃圾焚烧厂的排污监测报告给了谢勇。

但“公开”似乎来得晚了一些。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然生效。如今,谢勇唯一能做的就是将监测报告递交江苏省高级法院,等待再审决定的作出。

难以证明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监测数据的“缺席”并不足以令整个案件举步维艰,在因果关系证明方面的举证无力是谢勇败诉的最主要原因。

谢勇告诉记者,尽管发现儿子患有脑瘫和小儿癫痫是在2008年,但直到一年后他看到镇政府下发的一份拆迁公开信时,他才意识到儿子的疾病可能与垃圾焚烧厂排放的废气有关。令他没有料到的是,这样的“疏忽”日后竟会成为他败诉的重要原因。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谢勇在时间上的迟延导致垃圾焚烧厂丧失了相应的鉴定条件,因此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就不能由垃圾焚烧厂承担。

“当事人不可能随时随地都拿着环境检测装置去检测是否有污染物排放,这不现实。”这一判决理由让谢勇和刘金梅都无法接受。

但为了证明儿子患病与垃圾焚烧厂的排污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谢勇还是找了许许多多的鉴定机构。“法院只接受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我国目前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只有两家,一家是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家是中国检验检疫中心,但这两家都没有办法接受我的委托。”

谢勇告诉记者,他原本想委托鉴定机构对妻子和儿子身体中的二噁英含量进行检测,以此来证明二噁英与儿子所患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接受个人的送样。

反复接洽后,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谢勇,即使其接受个人送样,他们也只对母乳进行检测。那时,妻子早已过了哺乳期。

“中国检验检疫中心倒是接受个人送样,但他们只做环境样本的鉴定。那个时候,垃圾焚烧厂已经改为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较之前好了很多,这样检测就失去了意义。”这样谢勇非常苦恼,他将目光投向了那些没有资质的鉴定中心。

“他们接受个人的送样,也可以对人体样本进行鉴定,但是鉴定费用却非常昂贵,每个样本的鉴定费用是2万,即使是这样,也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做出相应结论。”谢勇告诉记者,由于二噁英的检测过程花费巨大,鉴定机构往往会等样本足够多时再进行检测,时间成本非常大。

最终,两级法院都以二噁英与脑瘫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驳回了谢勇的起诉。

欲加之“责”,何患无辞

二噁英与脑瘫之间真的没有因果关系吗?其实,谢勇和垃圾焚烧厂都没有办法作出肯定性证明。

“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如果污染企业无法对因果关系加以证明,它就要承担因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法律这样规定其实就体现了它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因为与污染企业相比,受害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京慰看来,当受害者与企业陷入可能性争论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法律的价值。

然而,由于环境诉讼较为少见,许多法官都不了解相关的诉讼规则。他们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考虑不足,仍然倾向于要求受害者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谢勇案一审的判决就如此写道:“根据相关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该规定并未免除受害人一方的举证责任。”

这样的判决理由让刘金梅非常郁闷,办案法官的思维让她难以理解。“法律既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那么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法律的确没有写明受害者不用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但这是法条暗含的意义啊。”

尽管如此,谢勇及其代理律师刘金梅在庭审中还是提供了47份证据用来证明“因果关系”,这些证据有照片、视频、病历以及关于二噁英污染的科学文献及学术论文等,以证明“谢永康的患病事实及状况”、“垃圾焚烧厂存在污染行为”、“两者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然而,两审法院均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所受损害与被告排污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导致婴儿患脑瘫及小儿癫痫的可能性有很多,我们并没有排除所有的可能性,所以我们要承担败诉后果。但是我们通过串联质谱分析已经排除了遗传因素,通过专家证人排除了脐带绕颈对小孩患此病的影响,我们不可能穷尽每一种情况。”刘金梅认为,退一万步讲,即因果关系由受害者承担,但他们已经在最大程度上排除了可能造成小孩疾病的现实原因,他们就应该算是完成了对因果关系的证明。“人体是很复杂的,什么样的情况都有可能会出现,法院要求因果关系具有普遍性、公认性,未免过于苛刻。”

“的确,可能性对可能性时要求任何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都不公平,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受害者的价值取向更为重要,所以我们的立法才会这样规定。也许会有一些人投机取巧,感冒、头疼也要求污染企业承担侵权责任,但我们不能因此就一概地要求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百分之百的因果关系。”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认为,法律要做的是对损害后果加以限定,而不是在因果关系上纠缠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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