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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汉卿杂剧中的代词“某”用法概说

2013-04-29王振宪

北方文学·下旬 2013年8期
关键词:位置意义

摘 要:代词“某”在元杂剧中广泛使用,却没有得到学界足够重视,并且“某”的归类存在争议。笔者以《关汉卿戏剧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76年)收集的关汉卿十八种完整杂剧为研究对象,对其中代词“某”的用例进行穷尽式统计,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定性分析。

关键词:某字 位置 意义

在大多数语言学家的经典语法学著作及当下通行的《现代汉语》教材里,很少见到“某”的影子。在黄廖本《现代汉语》(增订三版)所列代词表亦没有“某”,只是在表下补充道:“又,‘每,各,某,本,另外,别的,其他,其余等也是指示代词”算提到了“某”。有人认为应归入人称代词范畴,也有学者认为应归为指示代词,这是因为从“某”的发展演变历程看,其语法功能既有指示作用又有称代作用。

一、“某(某家)”处于主语位置,作自称代词90处,占81%,其意义和用法等同于现汉中第一人称代词“我”。

1.(净扮杨衙内引张千上,诗云)花花太岁为第一,浪子丧门世无对。普天无处不闻名,则我是权豪势宦杨衙内。某乃杨衙内是也。 (望江亭中秋切鲙 第一折)

2.某乃李克用是也。某袭封豳州节度使,因带酒打了段文楚,贬某在沙陀地面,已经十年。(邓夫人苦痛哭存孝 第一折)

3.(正末扮关公领关平、关兴、周仓上,云)某姓关,名羽,字云长。蒲州解良人也。现随刘玄德,为其上将。 (关大王独赴单刀会 第一折)

4.某乃徐茂公是也。 (尉迟恭单鞭夺槊 第四折)

二、“某(某家)”处于宾语位置,作自称代词的有12处,占10.81%,其意义和用法等同于现汉中第一人称代词“我”。

1.某姓李,名文俊,字邦彦。今奉圣人命,为因各处滥官污吏苦害良民;或有山间林下,怀才抱德,隐迹埋名,屈于下流,着某随处体察采访。

(山神庙裴度还带 第三折)

2.我哥哥玄德公占了西蜀。着某镇守荆州,久镇无虞。

(关大王独赴单刀会 第三折)

3.(报科,云)喏,报的元帅得知:有王彦章来了也。(从周云)着他过来。(卒子云)理会的。着你过去。(做见科,云)呼唤某有何将令? (刘夫人庆赏五侯宴 第三折)

4.(尉迟引卒子上,云)某尉迟恭。今日是第三日也。小校,大开城门,待唐兵来时,报复某家知道。

(尉迟恭单鞭夺槊 第一折)

三、“某”作自称代词,用在姓氏后,用来自称或表示确定的人,共有2处,占1.8%。

1.(唱)【十二月】那时节兄弟在范阳,兄长在楼桑,关某在蒲州解良,更有诸葛在南阳;一时出英雄四方,结义了皇叔、关、张。 (关大王独赴单刀会 第三折)

2.【尧民歌】一年三谒卧龙网,却又早鼎分三足汉家邦。俺哥哥称孤道寡世无双,我关某匹马单刀镇荆襄。长江,今经几战场,却正是后浪催前浪。

(关大王独赴单刀会 第三折)

四、处于定语位置,作指示代词的“某(某家)”只有7处,仅占6.31%,而且这些作指示 代词的“某”所指有定。

1.圣人可怜,将老夫赔过赃三千贯尽给还老夫,一则上不违朝廷法例,二不费百姓之劳。又见某家父。

(山神庙裴度还带 第三折)

2.圣人的命:犒劳某手下义儿家将,但是复夺的城池,着某手下义儿家将去各处镇守,防备盗贼。

(邓夫人苦痛哭存孝 第一折)

3.某文通三略。武解六韬,智勇双全。寸铁在手,万夫不当之勇;片甲遮身,千人难敌之威;铁枪轻举,战将亡魂;二马相交,敌兵丧魄。天下英雄,闻某之名,无有不惧。

(刘夫人庆赏五侯宴 第三折)

4. (1)(尉迟云)军师,想敬德降唐,无寸箭之功,元帅去取某印牌去了;我必然舍这一腔热血,与国家出力,方显其尽忠之心也。 (尉迟恭单鞭夺槊 第一折)

(2)(尉迟云)三将军,想敬德初降唐,无寸箭之功,唐元帅如此重待,又去京师奏知圣人,取我牌印去了,某岂有此心也? (尉迟恭单鞭夺槊 第二折)

5.(徐茂公云)元来是单雄信与某家段志贤交马。两员将扑入垓心,不打话来回便战。

(尉迟恭单鞭夺槊 第四折)

华中师大的陈翠珠博士在其博士论文《汉语人称代词考论》中说:“‘某作自称代词始于唐代……到清代又出现‘某家,在语法意义和语法功能上与‘某一致,相当于现代的‘我,但使用不多。”从上面笔者所举例子可以看出,“某家”至少在元代就已大量使用。她又说“当它充当定语时,其后通常加‘之或‘的。这也说明:‘某是不可以直接单独加在中心词前作定语的,它充当定语时以‘之或‘的为标志。”但从笔者以上所举的“某”作定语使用的7处例子来看,只有1处在“某”字后面加了“之”字。

经研究,笔者发现在关剧中代词“某”共出现111处,其中处于主语位置作自称代词的有90处,占81%;处于宾语位置作自称代词的有12处,占10.81%;作自称代词,用在姓氏后,表示自称或确定的人有2处,占1.8%。也就是说代词“某”作自称代词有104(相当于现汉中第一人称代词“我”),占93.69%,而处于定语位置作指示代词的“某”只有7处,仅占6.31%,且这些作指示代词的“某”全部有定指,其后可以加“之”或“的”,也可不加。

参考文献:

[1] 王永超.元明时代汉语代词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9.

作者简介:王振宪(1988-),男,山东莒县人,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2011级汉语言文字学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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