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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持枪执照

2013-04-29刘英杰

文史月刊 2013年8期
关键词:公署直隶持枪

刘英杰

民国初期,内忧外患,军阀林立,整个社会十分混乱,是以很多商户甚至普通人家为了自身安全,出于防身的需要都持有枪支。政府虽然屡加整饬,但枪支的持有一时无法禁绝,于是出现“持枪执照”这一特殊的产物。

笔者曾见到一张民国14年的枪支使用执照,该执照白纸黑字,类似古代的房契地契之类,长约23厘米,宽约16厘米,正反两面印刷,且有骑缝印章以防伪。从执照内容来看,应专门颁发给平民的民用枪支,而且上面罗列得很清楚:正面大字为“执照”,竖排第一行大字为颁发单位“督办直隶军务善后事宜公署”,名字很是绕口,可却是很大的官。北洋时期政局混乱,各省主事者的官职称谓一改再改,从最初的督军、都督、督理到督办,虽名称有异,职能上却大同小异,都是一省的最高军事长官。

由此可见,此时的北洋政府尽管昏聩,却也对“枪支执照”之事严加控制,一张民用执照也由直隶省的最高军事长官公署颁发,管理不可谓不严。经查,此时的直隶督办正是鼎鼎大名的奉系军阀、近代武术大师李景林。

枪支执照不仅对枪支类型、型号、子弹数做有登记,而且对持有者的姓名、住址记载甚详:“为发给执照事宜,兹查无极县小西门张相文有铁夹板步枪壹支,码 35093,附子弹拾伍粒,准予留作自卫之用,特此给照。”下面加盖“督办直隶军务善后事宜公署”篆字大红印章,最后是颁发日期:中华民国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执照的后面还刊记了“民用枪支使用条例”:此枪专备过匪时作正当防卫之用,枪主须将此执照连同枪支妥为保存,如有遗失立即呈报声明备案;此枪支不得私自转卖,违者以济匪论;此枪支不得擅自私借他人用,违者以通匪论;此枪支不得用于私斗;执照中不准有涂改等事;以上各条如有违犯者,除枪支收没外并处相当处罚。

由此可见,在这样一个历史特殊时期,政府对民众持枪有着相当复杂且严密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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