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美德的司法介入:常看望老人
2013-04-29
“孝有三:大者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两千多年前,《礼记》就对孝的道德规范作了专门记载。孝敬父母,天经地义;孝老爱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今年6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孝敬父母、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伴随社会变迁、社会结构转型,传统孝道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甚至有些地方出现艰难维持的窘境。
7月1日起,不常看望老人将违法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国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在老人赡养方面,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该法还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摘自《银川晚报》)
新法的亮点
■文/纪驭亚
与1996年颁布实施的老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新法的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了85条,而新增条款多属于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范畴。新法除了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将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还有颇多亮点。
亮点一:财产处置必须充分尊重老人意愿
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在处理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代为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有关事项时,只要代办人持有老年人的授权证明,甚至只持有老年人的身份证件即可。
但随着我国高龄、失能、失智老年群体相应增多,经常出现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利用老年人对自己的信任、认知水平下降以及行为能力不足的缺陷,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到有关部门办理涉及老年人重大权益的一些事项,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
为防范此类案件发生,新法特别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要担负“特别注意义务”。
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有关部门在办理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电话或者当面等多种形式听取老年人的意愿,或者对代办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关材料等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防止擅自处分老年人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事件发生。
亮点二:常回家看看也被写入法律
尽管面临巨大争议,但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是把子女们“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条款,新法第十八条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到2012年底,浙江省已经有857多万老年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17.87%。”杨建华教授说,在浙江省老龄人口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大背景下,老年人家庭呈现空巢化趋势也开始愈加凸显,要占到老年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
“空巢老人们最盼望的就是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杨教授说,这一条规定实质也是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制定的。
而针对“常回家看看”入法,叫好但难落实等看法,杨教授认为,作为社会法,它虽不像刑法、民法等具有法律的刚性,但应体现政策、道德与法律的有效结合。“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需要配套立法,也需要地方立法,来加以体现和保障。”
(摘自《今日早报》)
新法从5方面保障老人权益
吃饭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疾病风险
为有效应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失能风险,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法律还规定,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服务需求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在养老服务管理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住行方便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法律专门设立“宜居环境”专章,旨在着力解决老年人的住和行的问题。
社会参与
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为此,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老年人口2025年将突破3亿
■文/李广军
目前,社会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例屡见不鲜,针对这一现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成为老年型国家。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 2055年前后达到峰值4.87亿。二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
在我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确实越来越多的老人也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在瑞典、芬兰等一些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规定,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也有明确的规范,比如要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规定了子女跟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规定每天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也作了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在日本,也有“一碗汤”距离的规定,就是父母和孩子居住的距离应为端一碗汤从这家到那家不会凉。
(摘自《长沙晚报》)
民政部规范养老机构设立与管理:
虐待老人可追刑责
民政部6月30日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两部新规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还明确,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两部新规,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怎样叫“常”?怎么算“看”?
“咋样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该怎么看?带钱还是带水果、营养品,还是什么都不带,回来一圈扭头就走?”在洛阳,市民热议“常回家看看”入法。
市民林远问:“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他说,自己的儿子在沿海地区打工,不能常回家看看,他和老伴都能理解。“平时一周都要打至少一次电话,我们也都能理解。”
“就算儿女不经常回家,又有几个父母会去状告自己的儿女呢?”退休职工顾军说,虽然新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他认为这一项很难得到落实。他认为,法院难判,判了也难执行。
“就算是老人与子女为此发生了纠纷,怎么来取证、如何制裁都是问题。”市民李建民的儿子也是个北漂族,平日工作忙,很少有时间回家,“他为了我们家里生活更好出去的,不能‘常回家看看就说他不孝顺啊。”
一个善意的“提醒”
■文/罗晓星
用法律形式把“常回家看看”定格,这应是立法的美好初衷。但经济腾飞的步伐,早就挣脱了“父母在,不远游”的束缚,独生子女们远赴他乡逐梦,或是陷入了残酷现实的泥淖,或是被繁华拖住了“回巢”的脚步,许多人忘记了“反哺”含辛茹苦的父母。
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要让亲情看望世代相传,仅仅靠道德力量远远不够,必须用法律强制培养儿女“常回家看看”,即完成儿女的看望义务,也培养一种看望习惯,升华一种亲情力量,更接力承传亲情看望美德。
“常回家看看”写入了法律条文,但如何量化儿女的孝心?与其把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看成对家庭关系的介入,不如将其当成一个善意的提醒,提醒儿女们,数数自己回家的“次数”,掂量自己回家的“质量”。
其实,对“空巢”老人的关爱,绝不止回家探望一说。这样一来,反倒显得其他的亲情表达方式是虚无的,甚至是“非法”的。再者,“空巢”现象是一个复杂而宏观的社会问题,比如:为了生存,很多人都奔跑在工作上,顾不上回家看望父母,有时候可能不是不想,而是不能。或许,法律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营造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文/王昊魁
“传统孝道文化不能丢,国家一直强调和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科技手段发达的当下,应通过微博、博客、论坛、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网络道德文明传播,在全社会营造孝老敬老的良好氛围。”李迎生说。
李迎生建议,政府应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特别是养老制度,实现农村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让他们过上体面的老年生活。同时,积极发展社会服务事业,加快社会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的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够及时为老人提供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服务。此外,在法律层面,出台比较有约束性的法律法规,约束人们自觉遵守相关行为规范。
“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经常”是弹性用语,要求人们尽量去做。姜明安说,“法律是辅助性手段,解决好这个问题,还需要设计更加人性化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单位领导统筹考虑,为员工安排假期。加强学校教育,让人们从小就树立孝敬父母的理念。重视新闻舆论引导,树立孝老爱亲的典型,积极引导人们自觉孝老敬老。”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将养老重任全推到政府身上,每个家庭应积极行动,尽职尽责,既让老人享受到政府的温暖,也让他们享受到家庭的温馨。”李迎生说,“现在年轻人受时代变迁影响较大,个人阅历不够丰富,个人责任体认少,但相信随着年龄的增长,自身对传统观念的认同会逐渐加深。”
(摘自《光明日报》)
国外老年人的特色服务
老年“幼儿园”
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有一个专为65岁以上老人准备的“第三年龄幼儿园”。凡是愿意到这里来“入托”的老人均由工作人员负责接送。每天早晨上课以前,老人们要在一起吃“团聚饭”,上课时学习的是老年保健知识和保健操。在这里,老人们没有孤独的感觉。
老人商店
俄罗斯首都莫斯科郊区有一家独特的老人商店,它分售货和订货两个厅。这里的与众不同之处是,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老人。
(以上稿件由阿庆媛提供,除署名外均摘自新华社、央广、央视、《华商报》、《法制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