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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集资诈骗”还是正当民间融资?

2013-04-29钟合

上海企业 2013年8期
关键词:吴英吉首市集资

钟合

7月上旬,“曾成杰”这个名字被推到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这缘自曾成杰女儿的一个微博。7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

12日晚10时04分,曾成杰的女儿在微博发布消息:“上午我爸爸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注射死亡。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现在政府都没通知我们!”10时42分,她再次发微博:“一大早赶到法院,看到了执行死刑的布告。爸爸真的被杀了,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哪怕让我们看一眼遗体也成,为什么?法院保安说,可能周一才会通知我们领骨灰”。微博在网上迅速引发热议,质疑法院不通知家属的行为是否合情合法。去年1月19日,在吴英案二审宣判死刑后一天,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因案情类似吴英案引争议。

日前,曾成杰的女儿又发布微博,向长沙中院表示道歉:“为我这两天的不理智,误解中级法院,特在此致歉!”曾成杰的女儿最后表示,“只想拿到骨灰,让父亲早日入土为安”。人们注意到,曾成杰之女微博6月18日曾披露,妈妈姐姐都在监狱里,期待能还我们公平。

那么,曾成杰究竟是何许人也?曾成杰案又为何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呢?

在市府会议室“房产大腕”当场被抓

曾成杰,原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该公司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吉首市最大房地产公司之一,也是吉首市重点工程项目“三馆项目”的开发商。一盒两元的炒粉,是湖南省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失去人身自由前的最后一顿晚餐。

2008年10月2日晚上7点左右,曾成杰接到吉首市政府工作组龚必祥的电话。时任市委组织部书记兼三馆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龚必祥告诉曾成杰,要他带着负责财务的老总到吉首市政府常务会议室参加紧急会议。

“我和老婆一天都没吃饭,接到电话后立即开车到州(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接公司财务老总宋长银。”曾成杰后来回忆:“途中经过州检察院招待所旁边小巷子卖夜宵摊子时,我老婆邓友云下车买了一盒2元钱的炒粉端上了车。”

当天晚上,在吉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室,曾成杰与当时参会的22家集资企业老板和财务老总,约50余人一并被抓。1月后的2008年11月11日,曾成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三馆公司约20余名涉嫌当事人也被拘留。

作为少数民族改革实验区,湘西在改革开放以后急需发展资金。但是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湘西国有、集体企业破产给银行带来了大量呆坏账,当地银行对于贷款严格限制。为此,当地政府曾一度鼓励民间融资,在连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鼓励民间投资都是工作方针之一。

以“参与开发”为名的民间集资

曾成杰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开始他的“宏伟事业”的。

2003年6月,湘西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明确了选择竞标开发商不准挂靠和委托报名。

曾成杰在自身没有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参与该项目开发竞标。2003年8月,为了获取开发项目的资质和条件,曾成杰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

随后,曾成杰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2003年11月5日,曾成杰和范吉湘(另案处理)在吉首市武陵东路湘运宾馆四楼租房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并刻制“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印章。2004年1月8日,曾成杰、范吉湘在没有公司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贷款850万元,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曾成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曾成杰被人告发不具备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004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曾成杰变更为其妻邓友云(同案,已判刑),曾成杰负责公司一切事务并先后两次对公司名称作了变更。

许诺高收益向社会吸收资金

2003年11月,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后,即开始在当地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三馆项目”已由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联合开发。同时,曾成杰和范吉湘商议决定,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月15日正式开始以《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至2004年1月30日,该集资主体变更为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馆公司)。

2004年1月30日,曾成杰决定以三馆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并先后增加了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承诺书、认筹投资协议书、认筹投资合同书,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

2004年10月22日,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工程正式动工,同年12月9日,一期A栋7339.71面积取得预售许可。至2008年8月28日,该一期工程共计销售回款8400万元,三楼以上的大量商铺房产滞销。

组织多人以非法方式集资

在三馆公司极度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设计了多种集资模式,并组织多人以非法方式进行集资。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曾成杰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6%进行奖励。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又决定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并支付奖励金额累计11522.36万元。

为维系资金链,曾成杰还隐瞒“三馆项目”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用集资款出资,通过当地多家媒体进行虚假宣传,声称三馆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好、开发项目多,在三馆公司投资没有任何风险等。此外,曾成杰还通过邀请明星参加公司成立周年庆典等多种活动大肆吹嘘公司实力,并通过花钱为三馆公司和曾成杰个人换取多种社会荣誉,扩大社会影响,骗取集资户的信任,向社会公众大量集资。

非法集资失败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

曾成杰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但是实际投入工程项目支出只有5.56亿余元,占集资总数16.12%。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直接转移资产共计2.64亿余元,个人隐匿占有集资款1530万元,将资产转移到邓友云名下1991.768万元,曾正(其长女)直接套取731.99万元。

2008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2007年10月和2008年7月,吉首市房地产商会和吉首市政府分别开会要求集资企业降息自救,并要签订协议执行,曾成杰拒绝签订协议,同时为应付政府检查,要求工作人员在给集资户开认筹书时将一份改为两份,表面上降息实际上没有降息。同年8月中旬,因资金链断裂,三馆公司无法足额兑付集资户的集资本息。同年9月上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引发了当地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

对曾成杰案的是非认定也有不同声音

但是,对曾成杰案的认定,法学、法律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责任要素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表现为具有不归还集资款的意图。

有人认为,曾成杰没有任何挥霍融资款的行为,也没有将融资款从事非法活动,而是将全部融资用于湘西州政府的重点工程和形象工程——“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和相关的投资经营。因此,曾成杰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是构成目前充满争议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据了解,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自然人犯“集资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曾成杰的辩护律师认为,考虑到湘西政府大力提倡民间融资使民间融资公开化、合法化的特点,对将融资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的,特别是完成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完全可以不追究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责任,更不应该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判处死刑。

有人指出,高息借款的责任并不能完全归责于融资企业,如果可以得到银行贷款,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愿意花费大量的精力和巨额成本从民间融资。一个企业既要经营、要完成工程项目,又得不到银行贷款,其唯一的选择只有民间借贷。

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此次事发前的调查报告认为:“民间融资具有不可替代性。一般来说,民间融资具有时效性、周期性、诚实性及风险大的特征。如果这种具有时效性的某些需求,要靠现在的金融机构来解决,不是条件不具备,就是贷款手续繁杂,需要耐心的长时间等待,有时即便事成,良机已过。而民间融资信息对称,手续简便,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优点。”

虽说如此,报告也指出,如果始终不纳入国家金融体系之内,便很难受到有效监管。“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容易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利率偏高,借贷者经济负担加重;造成资金体外循环,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此次湘西事件的爆发,便充分显现了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严重后果。

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在2008年7月下旬公布的《2008年上半年湘西州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也建议改变“没出事就是民间融资,出事就是非法集资”的观念:“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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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异同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从多个方面对比了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异同。

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了30个亿

据洪道德介绍,集资诈骗罪属于对社会及公众危害较大的一项罪名,这个罪名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大区别在于,集资者是否将募集到的资金挥霍、转移,或用于其他个人目的。从湖南省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了30个亿。造成的损失也达到6.2亿,还有超过数千万的资金被用于个人目的。按照刑法第192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曾成杰案从严重程度上来说,是远超过吴英案的。

洪道德认为,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事实比较类似,但从严重程度上来说,是远超过吴英案的。洪道德对于吴英案一直很关注,对于吴英最终被判死缓,洪道德认为,这一判决应该是基于以下四个原因:

首先,吴英案中,相关的账目并不清楚,吴英进行集资诈骗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大,直到目前仍然存在争议。而其涉案金额也远低于曾成杰案所涉及的金额。

第二,吴英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当地一些党政官员、银行高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检举,有关部门针对这些线索进行调查,最终有10余名官员落马。这应该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第三,在案件中,吴英究竟该负多大责任,也无法详细查明。在侦查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不规范、不严谨,导致审判阶段出现了事实不明的情况。第四,近年来,法律界一直呼吁对经济犯罪慎用死刑,此呼吁得到了法院系统的认同。这一点也应该属于吴英免死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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