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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廉文化的制度解读与现实意义

2013-04-29王冰罗洁

领导科学论坛 2013年8期
关键词:现实意义制度

王冰 罗洁

【内容提要】 孝廉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之一,它既是为人处事的方式,也是我国历史上自汉武帝时期建立起来的察举考试、选拔官员的正式制度。它在历史上为维护政府的治理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时至今日,在我国面临全球化时代多元文化的冲击、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的现实背景下,深入思考孝廉文化制度产生和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挖掘其社会现实从优价值,对于当代的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创建,乃至胡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阐述的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的树立,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孝廉文化 制度 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 C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3)08-0045-03

一、孝廉文化的制度解读

1. 孝廉制度何以产生?

汉高祖刘邦建立汉朝,如何避免秦政覆辙,善治天下就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刘邦年轻时放荡不羁,鄙视儒生。称帝以后,他认为自己也能马上得天下,《诗》、《书》没有用处。谋士陆贾说:“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乎?”刘邦于是命陆贾著书论述秦失天下的原因,以资借鉴,并最终接受陆贾建议,以儒家思想为主,道家法家思想为辅,取消秦朝“严刑峻罚”的政策,废除连坐法及夷三族,提出了“德主刑辅”,即以教化为主,刑罚为辅,达到宽柔相济,严松相当的统治效果,并且下求贤诏,要求地方官员从郡国推举有治国才能、孝廉方正的“贤士大夫”,开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汉文帝刘恒也把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文帝前元二年(前178)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汉武帝接受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正式将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政治基础。

对于如何选拔治理国家的各级官员,董仲舒认为:在武帝之前,新任基层官员多由高官子弟世袭充任,“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而这些高官子弟未必贤良。所以,他提出让诸侯、郡守等两千石以上的高官推荐贤良者做官,而推荐的标准是什么呢?就是在一个地区大家都公认的孝子和廉吏。汉代一百多个郡,每年都有二百多名孝廉被推举给朝廷,并进入当时的太学读书学习,随后在皇帝身边经过几年的锻炼,再分配到各地为官。这一制度,由最初的分区察举,逐渐演进到按照户口数按比例分配,以保证官员在地区分配上的公平性,最后又演化为由郡国察举后,中央再加上一层考试。这一制度,于是会合有教育、行政实习、选举与考试之四项手续而始达于完成。它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演化为九品中正制,进而在隋唐时期演化为科举制,成为我国传统封建社会的选拔评聘官员的基本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政府,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民主、公开和透明,它不是贵族政府,因为郎官之中贵族子弟确为少数,它也不是军人政府,因为郎官并非军人出身,它也非资本主义的政府,因为郎官也并非商人资本家有钱人的子弟。这样的政府,钱穆将之界定为读书人的政府,或士人政府。中国封建社会的历任宰辅以及其他各级官员,几乎全是读书人,并不是由其血统或者和皇帝以及前任大官有什么关系,而是通过推举或考试这样的层层选拔而入仕。这种选拔官员的制度并非如同西方那样的全民民主投票选举,或恩赐制,或政党分肥制,而是一种同样公开透明的程序,可谓之为“中国式的民主”。我国的文化自信、制度自信,可以从这些制度中找到依据。

2. 孝廉文化何以成为制度?

任何一种能够真正长期发挥作用的正式制度一定有其文化根基,也就是符合普通大众的生活习惯,能够得到他们的支持和认可,才能够降低这一制度的交易成本和执行成本,这一制度才能够长期维系。汉朝乃至我国历朝历代之所以选择以孝为中心的儒家文化作为治国理政的基础,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文化根源和历史必然性。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耕社会,农业生产必然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由于生产技术的低下,以家庭为单位增加劳动人口、维持家庭和谐就成为历史必然的选择。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和政府与家庭密不可分,国家、家国,国就是家的扩大和延伸,皇帝就是全国最大的一个家,对家长的孝和对君主的忠就完美地结合为一体,而在这两者实在发生矛盾时,即忠孝不能两全时,为国家和君主牺牲而不能为父母尽孝时,舍小家而顾大家就成为自然的选择,而国家也不会对个人的这种牺牲置之不理,政府的褒奖、乡绅的资助、邻里的羡慕都成为一种强大的制度支撑,维系着孝文化的延续。因此,这种孝文化和儒家文化本身极度适合农业文明,再加上政府在文化上的宣扬和在政治上的确立,就成为一种强大而深厚的文明,支撑着中国传统社会的延续。

道家、法家、墨家为什么只能成为一种匹配性文化而无法如儒家文化那样成为主干文化?原因在于这些文化均无法从整体上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秦始皇依靠法家思想统一六国,但法家思想只适合于短期、局部、社会处于激烈竞争与变动的时期和社会,它主要依靠外部的强制和惩罚而施行,因此制度成本极高,在社会处于平稳的建设与发展时期,法家思想难以在全社会普遍施行。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制度的执行和实施的成本。道家思想同法家思想相反,强调无为而治、道法自然,它在长期内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按照这一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确实宁静和谐,然而它无法应对短期和当下的激烈冲突与竞争的社会现实,也无法得到统治者的支持和认可。墨家思想相对儒家而言更加高尚,它强调兼爱、无差等的爱,同等地对待自己的亲人以及所有人。相对于儒家的有差等的仁爱而言,这一要求超过了绝大多数人在现实中能够接受的程度,因此也只能是一种未来的理想而无法在现实中得到普遍地施行。

制度并非单一地发生作用,而是必须和其他制度、尤其是作为隐性制度的文化和道德共同融合而发生作用。孝廉制度作为一种显性制度,它必须建立在孝廉文化的制度土壤之上,同时,还必须有其他显性制度的支撑与配合,例如,在汉代的察举制度建立之后,如何激励约束诸侯郡守推举真正的孝子和廉吏,避免他们因私废公,推举或者相互推举自己的子弟?如何避免民众为获得推举而沽名钓誉假冒孝廉?诸侯郡守的建立在文化基础上的公心、自律、羞耻、以及相互之间的监督都是一种隐性制度。在汉初,这些制度尚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可以保证诸侯郡守推举真正的孝廉以及国家政治的清明。然而随着历史的延续以及道德约束的下降,官员之间的相互推举和勾结逐渐导致了门阀、派系的出现,普通民众也为了得到孝廉的察举而沽名钓誉。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政府就不得不在察举制度之外,制定更加严格繁杂正式的监督、甄别制度,制度的运行成本逐渐增加,孝廉和察举的作用则日渐下降,优秀的人才无法进入政府,政治日趋腐败,政府日益封闭,最终导致王朝的衰败。

二、孝廉文化的现实意义

孝廉文化在当今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是否仍然有其现实意义?答案是肯定的,当然它也必须适应当今的现代社会而有所演化。在市场经济中,最为基本的经济生产单位已不再是家庭,而是企业和公司。相对于传统的农业社会而言,现代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有了很大的不同,而孝廉文化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也必然有所变化。

第一,家庭的经济功能在逐渐减弱,子女对父母的孝道除了经济上的责任和道义上的服从以外,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情感上的关怀和回报。市场经济打破了人身的地域限制,要求人们在一个更大的空间范围内工作和生活,传统社会中的“父母在,不远游”,在市场经济中并不现实。由于农业人口的减少,父母通常拥有自己的工作和退休金,尽管《婚姻法》规定子女有在经济上赡养父母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只是当父母丧失经济能力后最终的保障,并不像传统社会中的“养儿防老”那样强烈,绝大多数父母也并不要求子女对自己在经济上有所回报。因此,市场经济中的孝不再是和父母共同生活,不再意味着子女必须每天亲自赡养父母,而更多地表现为情感上的子女对父母的爱,它不仅仅是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赡养责任,更需要子女通过各种非正式、非法律的方式表现出来情感上的关爱,例如,打电话、QQ聊天、子女给父母购买和邮寄各种物品、逢年过节去看望父母等等。由此也就不难理解,春节、中秋等传统假日,子女和父母的团聚是何等重要,政府也有责任和义务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提供公共交通和公共假日的便利,提供社会化的养老扶助机构,以维系这种感情和文化。如果这些支撑性的制度不足,则会将子女置于事业和孝道的冲突之中。同样,由于现代社会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博兴,忠孝不再表现为子女对父母、民众对政府无条件地盲从,服从需要建立在理性、事实、科学等因素之上,孝更多地向情感回归。

第二,孝廉文化的部分内容被法律所规定,但道德部分不可或缺。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人们的行为更多的以法律为准绳,但道德受到忽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非常复杂,法律是一种正式的显性制度,道德则是一种非正式的隐性制度,道德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巨大的支撑和辅助作用。例如《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将孝的文化道德内容成文法律化,由一种内在的自觉自愿转化为外在的强制要求,但仅仅做到这一法律的要求,而对父母没有其他道德上的关爱,并不是真正的发自内心的孝道。仅仅只有这种法律上的最低规定,而没有道德上的自觉服从和认同,法律的制度成本和执行成本就非常高昂。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所需要进行的制度建设,绝不仅仅是显性的法治建设,更要包括隐性的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而这种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的难度更大,时间更长。

第三,孝和廉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孝是一种对待父母的行为,属于私人部门的活动,廉则是对待政府和公务的行为,属于公共部门的活动,但由于我国传统社会中并没有在公共部门的国和私人部门的家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所以,对父母的孝在很大程度上就等同于对政府和民众的廉。尽管我国传统社会无法完全杜绝贪腐,但孝廉文化也成为一种强大的文化和制度力量,有力地制约着贪腐行为。在现代社会,公与私的边界日益清晰,但个人的私德和公行之间还是存在的隐含的密切的联系。一个对父母孝顺的官员,更有可能是一个廉洁的官员,一个对父母不孝的官员,更有可能是一个贪腐的官员。儒家思想相信修齐治平,个人修养好了,才能管好自己的家,才能管好国家和政府。因此,中国文化同西方文化对待公和私的态度存在明显的不同,西方文化依赖法治,相信公私分明,一个官员的私生活并不影响其作为政府公务人员的形象和工作,所以西方社会对于政府官员的私德上的瑕疵比较宽容。但传统的中国文化依赖德治,认为公私合一,期望官员在私人生活上也成为社会的楷模。这种要求可能在操作上更加困难,但也是一种美好的理想,也是我国的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源泉。

第四,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除了主体制度以外,更要重视配套制度和隐性制度的配合。察举孝廉制度在汉初能够发挥作用,原因在于有其他配套制度和隐性文化的配合,而这一制度在汉末逐渐失去作用,也在于社会的演变以及相应配套制度的缺乏。现代政府同样面临着如何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政府,如何对这些人才进行考评激励的问题。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考核的五个方面为“德能勤绩廉”,孝属于德的范畴。然而,对这五个方面的具体考核制度及其指标设计的难度却存在很大的不同。能意指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勤意指公务员的勤奋程度,绩意指公务员的实际工作绩效,这三个方面可以通过一些外在的客观指标进行衡量,如学历学位、出勤率、工作完成程度、政绩等等。德包括个人在家庭私生活中的私德和工作中的公德,廉则意指个人的廉洁程度,这两者往往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难以通过一些量化的指标和制度加以评判。组织部门的考察、个人的重大事项报告等等也是一些相应的配套制度,但这些制度也各有其不足。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为非正式制度,对于官员道德和廉洁的评价具有重大的作用,也是我国未来制度建设的重点方向。

参考文献:

[1] 班固.汉书·卷四·文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责任编辑:李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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