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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的“权利穷竭原则”

2013-04-29练小川

出版参考 2013年8期
关键词:孟山都鲍曼除草剂

练小川

经济和技术的發展,时常造成一些法律难题,打乱市场上习以为常的行业规则和平衡。上期谈到,经济全球化,导致版权法里的“首次销售原则”威胁到传统的教科书外国细分市场。美国专利法里,也有一个首次销售的原则,称为“权利穷竭原则”(patentexhaustion doctrine)。

根据这个原则,一件专利产品,在首次合法的销售之后,专利所有人就失去对那一件具体产品的专利权;或者说,专利所有人对一件产品的专利权,在这件产品合法销售之后就“耗尽”了。购买者对那件产品可以随意使用或转售,专利所有人无权干涉。但是,“权利穷竭原则”不允许专利产品的购买者“复制”专利产品,专利产品的“复制权”并没有因为“首次销售”而“穷竭”,仍属专利所有人。例如,一个受专利保护的烤面包机,消费者合法购买后,可以任意使用,转借或转售这个烤面包机,但是消费者不能去复制这个烤面包机。穷竭的是专利产品的使用权,而不是复制权。

但是,如果一个专利产品首次销售之后的复制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自然發生的,消费者是否侵犯了产品的专利权?目前,美国印第安纳州农民弗农·鲍曼(Vernon Bowman)与孟山都公司之间的专利官司(鲍曼诉孟山都公司),纠缠的正是这个问题。

孟山都公司(Monsanto Company)是美国一家跨国农业生物技术公司,生产一种名为“农达”(Roundup)的除草剂,以及一种名为“抗农达”的大豆。“农达”除草剂对农作物的毒性小,是美国用量最大的除草剂。孟山都公司研發的“抗农达”大豆经过基因改良,可以抵御“农达”除草剂,故称为“抗衣达”(Roundup Ready)大豆。采用孟山都公司的种植系统,农民播种“抗农达”大豆,然后用飞机大面积施放“农达”除草剂,杀死杂草,但不伤害大豆,因此节省劳力,降低成本,提高产量,减少土壤侵蚀。在美国,90%的大豆生产都采用孟山都公司的“抗农达”豆种和“农达”除草剂。盂山都公司生产的大豆之所以能够抵抗“农达”除草剂,因为豆子里含有“抗农达基因”,而孟山都公司拥有“抗农达基因”_的专利。

为了保护“抗农达基因”专利,孟山都公司要求所有使用“抗农达”豆种的农民,只能通过孟山都公司特约经销商购买种子,并且要签订使用许可协议。根据协议,农民只能使用“抗农达”大豆种植一季,所收获的大豆,只能用于消费,或作为商品大豆出售,农民不能从收获的大豆里留种,继续种植。每一年,若要继续种植“抗农达”大豆,农民必须重新购买“抗农达”豆种。孟山都公司给的理由是:第二代大豆是第一代大豆的复制品,每一粒大豆都含有受专利保护的“抗农达基因”。从专利法角度看,第二代大豆侵犯了孟山都公司的“抗农达基因”专利,但是孟山都公司与每个购买“抗农达”豆种的农户签订了使用许可协议,允许农户种植一季大豆,即允许农户“复制”一次“抗农达”基因。如果农户用第二代大豆再播种,生产第三代大豆,就属违法行为。

75岁的豆农鲍曼想出一个法子,绕过孟山都公司对种子使用的限制。鲍曼种植一季“抗农达”大豆之后,改从大豆仓库购买普通的商品大豆,用作种子。大豆仓库的商品大豆来自当地各家农场,由于印第安纳州95%的豆种都是孟山都公司的“抗农达”大豆,所以鲍曼从大豆仓库购买的商品大豆中,许多豆子都含有孟山都公司的“抗农达”基因。鲍曼用这些商品大豆播种,在豆苗上喷撒“农达”除草剂,杀死那些不含“抗农达”基因的豆苗,活下来的便是“抗农达”大豆。

鲍曼将收获的大豆留作来年的种子,再掺进从大豆仓库买来的商品大豆,继续喷撒“农达”除草剂,除掉不含“抗农达”基因的大豆。如此这般,几年后,鲍曼积攒了足够数量的“抗农达”大豆。孟山都公司警告鲍曼,这种做法侵犯了“抗农达”专利,但是鲍曼依旧我行我素,于是孟山都公司将鲍曼告上法庭。

鲍曼认为,根据专利法的“权利穷竭原则”,“抗农达”大豆一经售出,孟山都的专利权就“穷竭”了,作为合法的买者,他可以任意使用(即播种)这些大豆,何况他并没有直接从孟山都公司购买大豆,所以不受孟山都公司限制大豆二次播种合同的制约。但是初级法院裁定,鲍曼侵犯了孟山都公司“抗农达”专利,须赔偿孟山都公司84000美元。鲍曼不服,但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下级法院判决。上诉法院认为,即使孟山都公司的专利权在销售后穷竭,鲍曼仍旧侵犯了孟山都公司的专利复制权。因为一旦鲍曼种下含有“抗农达”基因的大豆,获得下一代大豆,他就复制了“抗农达”基因,“专利穷竭原则”并不允许鲍曼未经授权去复制新一代含有“抗农达”基因。

鲍曼辩护,他并没有故意复制孟山都的“抗农达”基因,他只是根据大豆的自然用途“使用”买来的大豆。农民买种子的目的就是为了播种并生产更多的大豆,孟山都公司研制、出售“抗农达”豆种的目的也是供农民播种并生产更多的大豆。种子在自然生长过程中自我复制,鲍曼并没有人为地介入这个复制,“抗农达”大豆的使用(播种)与复制(繁殖)不可分离。如果孟山都公司的专利在销售后没有穷竭,将会引起许多麻烦,例如一粒“抗农达”大豆随风飘进一个农民的豆田,长出更多的豆子,或者一名小学生拿一颗大豆做育苗实验,这颗豆子恰好是“抗农达”大豆,那么农民和小学生都在不知不觉之中侵犯了孟山都公司的专利。

2012年10月5日,美国最高法院接受了鲍曼的上诉,大法官们要回答的问题是:具有自我复制能力的技术,在首次合法销售后,其专利权是否穷竭。

同生物基因技术一样,数字技术也具有无限的自我复制能力,例如软件和电子书、电子音乐。消费者在使用软件、阅读电子书、欣赏数字音乐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复制,而这些复制是使用过程中自然产生。“鲍曼诉孟山都公司”一案的结果,对美国生物基因技术、软件技术和数字出版的發展都会产生正面或负面的重大影响。

(本文作者系纽约佩斯大学出版系兼职教授,本刊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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