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认定标准
2013-04-29汪洋
汪洋
摘 要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或犯罪既遂之前,全体共犯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涵盖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概念的一个交叉理论。我国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以有效性为刚性标准,即我国采取客观说标准。这种认定标准强调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但是存在着忽略共同罪犯个体的独立性、与犯罪既遂相违背、与犯罪主客一致性原则相违背等缺陷。
关键词 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有效性
一、我国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概述
(一)共同犯罪概述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有我国刑法条文可知,共同犯罪包含以下三方面要素:第一,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且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第二,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为共同的犯罪故意,同时还要求犯罪主体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即知道其他犯罪主体也有此种故意;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述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可知,我国的犯罪中止要求“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所谓时间性指犯罪中止需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着手实施阶段和犯罪结果发生之前。所谓自动性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有效性则指犯罪人彻底的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并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概述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或犯罪既遂之前,全体共犯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涵盖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概念的一个交叉理论,同时又具有自身独有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具有显著的整体性特征,强调共犯的整体性,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利用的关系。只有当共同罪犯这一整体具备了犯罪中止条件时,才成立犯罪中止,部分罪犯的中止并不成立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二、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认定标准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做出区分,而是一视同仁的规定,所有类型的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这三个刚性要件。我国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以有效性为刚性标准,即我国采取客观说标准。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中止以彻底中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犯罪结果之所以没有发生,必须是由于其中止行为所致。如果犯罪结果未能被阻止,或者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自动中止犯罪者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客观说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利用的关系,所以,即使只是分担了一部分行为的行为人,也要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责任。也只有当共犯之一整体自动的放弃犯罪行为没有发上犯罪结果,或是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才算是达到了中止形态。
三、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认定标准的评价
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认定所采用的标准即客观说以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作为认定共同犯罪的刚性标准,有着以下合理之处:其一,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是各个独立的个人达成某一具体的犯罪故意,并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一起实施此具体的犯罪行为,各个共犯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联系,是一有机整体。其二,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的认定以犯罪结果未发生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刚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面对错综复杂的具体案件,认定简单,操作容易,便于此类案件办案效率的提高。
以有效性为刚性标准的客观说虽具有合理性,但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首先,客观说过于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而忽略了个共同罪犯个体的独立性。各个共同罪犯个人在达成犯罪合意之前,是分别独立的单个个体,通过某一具体特定的并有着意思联络的犯罪故意,使他们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共犯人通过意思的联络和行为的相辅相成来实现犯罪目的。如果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其中某共犯不愿意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放弃犯罪意图,并能够消除其先前行为在共同罪犯中的影响,同时告知其他共犯自己犯意的放弃,在这种情况下,此共犯已不具备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无疑是共同犯罪关系的退出,此时不应要求此共犯承担其他共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不能再使用共同犯罪的“部分行为共同责任”。
其次,客观说与犯罪既遂相违背。犯罪既遂是行为人在主观故意存在下,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的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犯罪既遂要求主客观全部具备,而客观说忽略了主观上的故意,以共同犯罪有效性作为了中止形态评价的刚性标准,对于已经放弃犯罪故意但没有有效地阻止其它共犯放弃犯罪或有效的防治犯罪结果发生的共犯,当其他共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即达到了犯罪既遂状态,此时让不具备犯罪故意的共犯亦承担某罪的既遂责任,有悖于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
再次,客观说的认定标准也与“主客观一致性”原则相违背。主客观一致性原则指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内容要与客观上实施的危害行为内容相一致。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判断所采用的客观标准却只以有效性来判断,只要发生了危害结果或未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否定犯罪中止,忽略了部分共犯是否坚持还是放弃了最初的犯罪故意,一律将全体共犯视为共犯,一律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有悖于主客观一致性原则。
由于共同犯罪在犯罪实施的整个过程中是一复杂的整体,各个共犯的犯罪意图可能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随时改变,比如改变之前的犯罪故意为另一犯罪故意,或者是自动放弃了犯罪故意并实施了消除自己之前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影响的行为等。面对复杂的共同犯罪,在中止形态的认定上不应依有效性亦即客观说为刚性标准,应将客观说与主观说结合考虑,既不完全以结果的未发生来认定部分共犯人的中止,也不完全以主观的自动放弃来认定部分共犯人的中止,结合部分共犯的主观与客观行为,当足以使社会第三人认为他完全放弃犯罪意图彻底悔改,并且自动有效地实施了消除自己之前危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行为的,应当认定此共犯与共同犯罪脱离了关系,为犯罪中止状态,不应再承担其他共犯此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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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