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适用
2013-04-29祁贵云
祁贵云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具体表述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然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并不只由这一条法律规定来体现,它应该是一个集合的概念,贯穿于整个专利法体系之中,由不同的原则来体现,从各个角度保障专利权的独占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应该说凡是可以实现禁止重复授权目的的规定,都属于这个体系。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先申请原则、抵触申请原则和不同申请人同日申请的处理规则。
一、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1、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先后有不同的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这些申请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各种条件,那么专利权应该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只有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可以获得专利权,其他申请人都不能被授权,这也就保证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会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而不会被重复授权。可见先申请原则有效的防止了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申请专利时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是禁止重复授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子规则。
2、抵触申请原则。我国对发明专利采取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如果在申请提交之后,公开之前,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在先申请还没有公开不构成现有技术,就很有可能会出现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都因满足新颖性条件而被授予专利权的现象,从而产生重复授权问题。抵触申请原则的适用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之前,抵触申请的主体范围只限于“他人”,所以当时的抵触申请原则只能防止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重复授权的情况。而修改后的《专利法》把这一范围扩大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本人”的在先申请也会构成抵触申请,从而使得抵触申请原则不仅可以防止不同申请人也可以防止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重复授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抵触申请的时间范围是“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而不包括该申请的申请日。
3、不同申请人同日申请的处理规则。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可见我国是采用协商的方法来处理不同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重复申请,这也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中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
二、上述相关规定的适用
如上所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由多项子规则构成,它们各司其职,共同防止专利重复授权现象的产生。值得注意的是,各个子规则除了有防止重复授权的功能之外,还有着其它不同的功能。如先申请原则还具有鼓励发明创造人及时地尽早地申请专利的功能;抵触申请原则还有禁止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授予垄断权力的功能等。由此可见,广义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本文并无意图探索这整个体系,而只是着眼于狭义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即《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这一规定。笔者通过这篇文章主要研究这一狭义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适用的情形,对该原则的正确理解及其在实践中引起的问题,并尝试给出解决方案。由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体系中的各子规则都有不同的功能,在不同的层面起到防止重复授权的作用。那么为了深入理解本文的研究对象——狭义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一规定,首先就要区分各子规则的适用情形,界定出狭义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理解。在现行的专利制度下,可以有如下四种重复申请的情形:(1)不同申请人不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2)不同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3)相同的申请人不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4)相同的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这四种情形都可能会产生专利重复授权,但根据具体的申请人和申请日的不同,对其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由下表可以看出,对于不同日的重复申请,由于抵触申请的主体范围已经由“他人”扩大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以无论申请人是否相同,只要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是在不同的申请日提出的,都可以适用先申请原则或者抵触申请原则。此时不需要直接适用狭义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就可以有效地防止重复授权的产生。需要指出的是,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之前,抵触申请的主体范围只限于“他人”,“本人”提出的在先重复申请不会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如果在先申请也不构成现有技术的话,此时需要直接适用“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这一规定才能保证不被重复授权。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因此,若相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重复申请都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则处理方式就有所不同。对于同日的重复申请,在不同申请人的情况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不同人同日申请的处理规则”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式。此时也不需要直接适用狭义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就能有效地防止重复授权的产生。在相同申请人的情况下,上述各种原则都不满足适用条件,此时就需要直接适用狭义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来防止专利重复授权。
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是,只有在上述第4种情形,即相同的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情形中,才需要直接适用《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警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