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设计中相关法律保护
2013-04-29吴瑜
吴瑜
一、前言
在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体系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应该是外观设计,它是相间在作品与发明之间。作为一种发明,它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作为某种美学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怎样会构成平面设计中的侵权呢?现在许多网站有各种设计图案素材提供给大家使用,比如摄影师的拍摄作品设计师的设计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也紧随其后。其中平面设计市场更以几何级数在膨胀。在数量和速度以及质量的双重要求下,不乏部分设计工作者放弃基本的职业操守,对概念、图形,图像等设计的元素大量的"借用"他人作品,以更快更多地获取经济利益。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使这种"借用"变的异常容易。
二、国内外学者的观点
1、简而言之,外观设计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而商标就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两者看来似乎没有太多的相似之处。但在事实上,二者之间也存在些许共同之处。外观设计是由几何图像和各种色彩结合构成的,商标往往还有文字的参入。至少,二者在构成上都有形状和图案等要素。区别相同和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商品主要是靠商标区分,指示商品的来源,既然平面设计中外观设计与商标设计有相似之处,因此,当产品表现出外观设计的识别性和指示性时,就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商品标记划分为四类: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指示性标记;描述性标记,地理标记等,可识别性和可受保护性从强到弱依次排列。商品和外观设计具有了可识别性才能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通用标记,不具有识别性,因而不受保护。
2、缺少了形状的要素是我们在商标构成上的缺陷。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构成的规定是商标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构成。这样,中国商标法就无法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形式和实质上都只对平面商标进行保护。与此相类似,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如果所涉及的平面外面设计具有可识别性,其所有人就可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和寻求商标注册如果所涉及的外观设计是立体外观设计,即使该设计具有很强的识别性或获得了第二含义,其所有人也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三、实践中相关平面设计侵权的种类
1、未经允许使用驰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外观设计或者使用该驰名或者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外观设计造成和其他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是某知名商品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法依其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授权来保护专利人的专利权或者专用权,这就使得未经授权的智力成果权,技术秘密全,未注册商标权被排除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之类。
2、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等,都是我们所讲相关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范围,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因为任何非原创或经过作者同意使用的图片,商业应用都是不允许的!其实在国内,没有检查标准。作为设计工作者就应该更加严厉要求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职业修养尊重他人设计成果。另外,如果两个平面设计作品很相似,但都是独创的,在有据说明情况下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
四、杜绝平面设计中侵权的实用方法
1、我们所讲的外观设计,是指在包装上附加的图案、色彩、文字及其排列组合来美化包装等。应当包括两类,分别是平面外观设计的和立体的产品外观设计。这样,不管是立体商标设计还是平面设计,就可以因为他具有可识别性而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果实用素材制作是小公司的宣传册或短期小范围海报等等,计算实用也不会构成侵权。如果你要将素材使用到比如大公园门票,知名品牌的宣传资料等地方,最好不要直接引用。你“借用”的图文能给自己带来商业价值就很容易引起侵权。
2、为保护平面设计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平面设计作品的创作及传播,深圳市日前制定出台了《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后面简称《办法》),为众多平面设计师撑起一把知识产权“保护伞”。这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的法规法律。平面设计的创意表达也就是平面设计的实质部分也是受到《办法》保护的。
3、无论专利的申请、授权和纠纷处理中,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纠纷中是产品外观设计还是商品包装设计。专利法及其有关法规所面对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反之如果则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有关法规。该商品并不知名或者该名称,包装,装潢等外观设计并非特有,均不能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