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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新思路

2013-04-29何山董梦星

2013年9期

何山 董梦星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何山,西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2010级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

第二作者:董梦星,西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生。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在公司实践中体现为简单的捐助行为,一般均作出此种认可。笔者认为此种认识存在一定的错误,笔者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同时,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与论证。

關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机制;实践适用

一、公司社会责任基本内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为股东创造利益、获取收益的同时还须向公司、企业职工、消费者、社区、政府以及环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理论而言,公司社会责任需理论要求企业摒除将企业盈利作为公司企业的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社会责任的理念在注重公司营利的同时,要注重对人与社会的价值关注,公司、企业要对消费者、环境以及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做出一定的贡献。①“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在1942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谢尔顿提出,他认为“公司除了为股东牟求利润外还应为其所产生的社会问题承担责任”,而在1930年的“贝利一多德”论战中,多德一派获胜,基本认定公司负有社会责任。②后发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相关理论的成熟,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发展到了“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公司社会责任”共存的理论。在1963年年,提出斯坦福研究所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这一理论在1980年前后的研究空前,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如火如荼,这一理论的提出与发展研究,很好的明确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即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界定为“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对公司目标的实现,或者在实现公司实现目标过程中,能够起到影响作用的个人与群体。我国著名学者刘俊海教授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③著名的学者阿奇卡罗尔则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条件下,公司对社会所承担的经济、法律以及社会慈善责任。笔者在后文中,将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现实状况以及实践适用进行简单的分析与论证。

二、“公司社会责任”现实问题的理论分析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公司社会责任的社会责任范围。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范围,世界各国的理论与立法均存在着不同,美国发展委员会在文件中将社会责任分为了自愿性与非自愿性责任,而联合国则将社会责任界定为“通过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为,组织为其决策和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承担责任”。而公司社会责任范围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公司正常的激励机制运作,以及公司股东的投资与管理积极性。一般实践与理论汇中错误性的认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进行社会捐助、赞助以及积极提供就业机会。笔者认为,这与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理念相违背,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建立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公司营利与社会责任目标的协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做出简单的义务性、金钱性行为,还包括相应的决策行为,即要求公司在做出相应经营决策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公司决策所产生社会影响,是社会资源能够达到充分合理的利用,资源优化配置,最大化的创造社会价值。

其次,就是如何平衡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两者之间的矛盾。公司是否将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最为公司的唯一目标或者是终极目标,笔者认为,将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则可,但是唯一目标是不合理的,原因在于,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理应是公司利益所得的最大收益主体,当然此收益并非简单的经济型收益,还包括社会型收益,如社会积极评级、社会荣誉等,而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将会给公司以及公司的股东带来不预期的收益,包括经济型与非经济型的。而简单的将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认定为唯一目标,则仅仅是为了公司股东的经济型收益,而且摒弃了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在维护了公司股东经济型利益的同时损害到了全部的社会利益。因为,笔者认为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平衡之处在于界定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为公司的何种目标,是为唯一目标?亦或公司终极目标?

第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否与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积极关系?笔者认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包括积极的社会责任行为以及公司经营决策时候考虑的社会责任情形,都将会影响到公司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所做决策以及相应的行为,不仅关系公司的经营发展,还将会关系到社会经济、环境以及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亦将面临做出可持续发展的决策与行为,实现公司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机制的实践适用

在前文中,笔者阐释到,现在实践中,大部分公司仅以简单的捐助行为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这并非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最本质、最有效方式,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解决:

首先,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责任内容必须符合道德标准。何为“道德标准”,即建立在公平、合理、公开以及诚信价值观上的社会责任,此种界定是为了更好的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效果发挥到最佳,实现公司、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充分合理的配置社会资源,尽量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其次,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结合,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自然的融合到公司之中。为何要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融入公司之中,理由在于,辩证法中的“意识决定物质”,而公司法人中的决策者的潜在意识存在着承担社会责任这种潜意识,那么在其做出相应的决策时就会将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理念加入其中,最后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实践,这是最本质、最有效的实现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

参考文献:

[1]王辉霞:“公司社会责任机制探析”,《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12年第32卷第1期。

[2]田海江:“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河北工程大学学报》2008年第25卷第4期。

注解:

①百度文库:http://baike.baidu.com/view/160938.htm,访问时间,2013年6月13日。

②王辉霞:“公司社会责任机制探析”,《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12年第32卷第1期,第31页。

③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