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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厘清权属、走出乱象!

2013-04-29谭增

中国知识产权 2013年9期
关键词:体例著作权人教辅

谭增

2013年8月22日,《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开始征求意见,这个被称为“史上最严减负令”一经发布便广受社会各方关注。其中“不留作业”一条更是备受质疑。闻此条,小学生欢呼雀跃,看到希望;家长、老师眉头紧蹙,表示担忧;还有另外一部分人,愁上心头,大呼不妙。

这些大呼不妙的人可能是教辅出版社、教辅出版代理公司,也可能是新华书店或印刷厂。不妙之因不言自明,他们把学生教辅当做摇钱树,如果摇钱树倒了,他们将何去何从?

除了国家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整个教辅出版行业予以打击,近年来出现的且越发严重的版权问题已经使得教辅出版方四处碰壁。而就教辅内容本身来说,涉嫌侵犯文章作者著作权,侵犯教材著作权,以及教辅出版社之间的权利纠纷等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并已成为影响教辅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闫肃在梳理2005年至2012年审理的教辅图书案件时发现,近年来教辅图书版权纠纷案数量不断攀升。2005年,该庭受理的教辅图书案件是4件,到2011年、2012年,结案数量分别为16件、23件。

巨大利益诱发行业乱象

据本刊记者在教育部官方网站查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5月29日,全国在校小学生9926万人,在校初中生5067万人,全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总数约达1.5亿。家长们本着“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的理念,加之缺乏对市场上种类繁多的教辅的辨别能力,所以宁愿错买也不可少买。曾经有一篇报道提到,安徽每名中小学生一年在教辅资料上的平均花费大约为300元(2010年),以该省近1000万的中小学生人数来计算,每年的教辅资料销售额能够达到30亿元。可想而知,全国中小学生教辅资料的市场多么诱人。巨大的经济利益诱使出版行业畸形发展。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未出台前,全国580多家出版社,90%以上涉足中小学教辅出版,教辅市场恶性竞争。

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学教材是由国有出版社出版的,而教辅市场则由民营出版机构占据了80%至90%的份额。由于民营出版机构不具备出版权,其策划编写的图书必须通过与国有出版社合作才能出版,前者一般向后者支付书号费、审稿费、管理费等费用,因此许多有教辅出版资质的出版社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以经济利益为先,不免出现买卖书号、买卖刊号、买卖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更有甚者,在自身不具备教辅出版资质的情况下随意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很多教辅的内容换汤不换药,甚至本身就存在严重的错误,整个行业乱象丛生。

为了规范教辅市场,引导其良性发展,新闻出版总署于2011年出台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分别从出版管理、印刷复制管理、发行管理、质量管理、价格管理以及市场管理六个方面出发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知》的逐步落实,使得教辅市场的秩序有了一定的好转,然而教辅本身涉及的几方面知识产权问题一直影响和制约着行业的发展。

教辅与文章作者的著作权纷争

著名作家老舍的作品,是中小学语文教材及各类教辅书的常选篇目。据了解,老舍之子、老舍作品的著作权人舒乙曾明确表示:“出版社教辅选用了老舍作品不少,历来马里马虎的,没有一种取得过我的授权,也没有一种教辅书向我支付过稿酬。”台湾作家刘墉的作品同样也是出版社教辅的“常客”。“有一家出版社的幼儿、小学、初中、高中、中职等20余种教辅选用刘墉的15篇作品,经刘墉确认,大陆没有任何出版社主动联系他本人授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告诉本刊记者。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于教科书依法享有法定许可的“优待”,许多利益相关者便在教科书的定义上做文章。他们往往更偏向于广义上的定义,认为只要是和学生学习相关的教学材料均属于教科书,因此教辅也可以适用法定许可。但是这种把教材和教辅混为一谈的定义并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

2011年新闻总署出版的《通知》对教辅有了明确的定义:“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材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出版物,包括中小学教材同步练习类出版物,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以及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出版物等。其介质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可见教辅不能享有教材的“法定许可”。因此,教辅出版社在教辅中如需使用某篇文章,应当事先经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合理报酬,任何不经授权使用或未支付报酬的均属侵权行为。

教辅与教材的著作权纷争

除了教辅作者、文章作者与教辅出版社之间的著作权纷争,教辅与教材之间的著作权问题也是教辅出版行业必须面对的知识产权问题。

根据业内的划分,目前我国的教辅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同步型教辅,这类教辅编排目录沿用教材,有些还为教材所附的练习提供解答;2、阅读赏析型教辅,如“名人著作赏析”等;3、注释型的辅导书,如《XX教材全解》,以现行初、高中最新教材为蓝本编写,其全解部分完全引用教材的句子或段落;4、翻译性的辅导书,包括文言文译成白话文的辅导书以及外文译成中文的辅导书;5、各种形式的汇编,如全真试题集等。根据教辅的发行方式,可以把教辅分为系统教辅和市场教辅,系统教辅是通过各省教育部门的推荐目录供学校选用的教辅,市场教辅是通过新华书店或其他零售途径销售的教辅。第1类属于系统教辅,剩余2、3、4、5类则属于市场教辅。对于以上第2类和第5类教辅,因为与教材的相关性不大,因此一般不会认为对教材构成侵权。对于第3类、第4类则被认为是教材的演绎作品,属于从原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其可能因不具有独创性涉及侵犯教材的复制权和翻译权等而被认为是侵权作品,对于这类教辅的侵权行为在业界等并未有太大争议。而对于第1类同步型教辅是否侵权的争议性较大,由此,其也成为教辅侵权案例中的主要涉案对象。

人民教育出版社作为国内中小学教材教辅编写发行的龙头,对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有着深刻的体会。人教社版权部主任张晓霞告诉记者,依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选用要申请立项、组织编写、初审及试验、审定和选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例结构及教材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从2001年起我国教材编写进入了多版本、多样化的时代,各个版本的教材都有自己独创的体例结构和内容组织的编排方式,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的要求,应依法享有著作权。在这个前提之下,如果教辅是在使用教材的基础上编写出来的,就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取得教材著作权人的许可,签订合同,否则则涉嫌侵权。目前来看,人教社对侵权的追究主要还是针对同步教辅。因为市场大部分标注着“配套人教版”的同步教辅都是依托人教版教科书的内容、结构、体例来编创的,同时围绕教材的内容进行讲解、分析和练习,有的甚至是完全沿用教材的体例结构,缺乏自身独创的体例结构;这些配套教辅资源依托人教版教科书而存在,借助人教社的品牌而获利。因此未经教材著作权人的许可所编写出版的教辅均属于侵权教辅。

而民营教辅公司则认为,取得教材出版社授权不是教辅出版的先决条件和必要条件。如果把教材出版社授权作为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必要条件,实际上会引发更大的不公平,会使得某一家或者某几家教材出版社在教辅出版上形成事实性的垄断,不易于教辅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二者之间的维权之争,法律界人士也有不同解读。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认为,教材属于汇编作品,尽管单篇文章有自己的著作权,但是汇编在一起,哪篇在前,哪篇在后,本身就体现了编者的思路,就构成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除非教辅材料另起炉灶,一点都不使用教材的结构、体例和内容,否则就得取得授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是否侵权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教材这样的汇编作品的结构不同于小说类作品,是否存在侵权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早在2003年,黑龙江省版权局就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向国家版权局提出请示,国家版权局做出的答复是: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二、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三、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教辅出版社之间的权利纷争

盗版是教辅知识产权中不得不说的一个问题。市场上充斥着的盗版教辅是巨大利益驱动下的畸形产物,它以一种更显性的方式侵害者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使使用教辅书的广大学生深受其害。由于利益的驱动,个别不法出版商与部分学校及无德老师相互勾结,欺上瞒下,使近年来盗版教辅书进校园的案件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更严重的是,现在部分学校的盗版教辅书已沦为学校和教师“创收”的工具。据了解,不法商贩购进图书的价格一般是书的两折,出售价一般为四折到五折,学校再加价卖给学生,每年给每个老师的回扣就有几万元。

不正当竞争是教辅除著作权问题之外遭遇的另一个“雷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教辅领域中,有很多畅销明星产品,不免受到同行的窥觊,可能是对教辅的体例的,亦或是不使用体例而只使用了其他有名教辅的名称。因不正当竞争引起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华师大出版社)就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吉林教育出版社(吉教出版社)诉至法院。华师大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读题与做题》系列教辅丛书后,发现吉教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读题做题与发散思维.创新能力训练》丛书(系争丛书)擅自采用了与其相同的双栏版式,相似的编排体例,造成了普通消费者的混淆,使其对市场占有率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华师大出版社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产品已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的商品。华师大出版社使用的版式和编排体例在其他出版社较早出版的教辅类读物中已有使用,并非首创,不具有独创性;且教辅类读物本身就要求与教材同步,并有利于读者迅速理解教辅材料的内容,因此,双栏版式及渐进式的例题结合的编排体例易被编著者采用,故难以认定华师大出版社对于上述版式及编排体例的组合享有独占权。两者书名全称并不相同,且在外观上存在很大差异,由于两出版社出版的丛书是中学教辅类读物,并非一般的商品,一般消费者,主要是教师、学生、家长等,在选购时,除了注意读物的名称外,往往会对出版社、编著者、读物的内容、价格等因素予以充分关注。在存在上述差异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一般不会对两者发生误认,吉教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系争丛书不会造成与《读题与做题》丛书相混淆。因此,法院对华师大出版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厘清权属,走出乱象

为有效维护教辅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保障正规版权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近些年来一直在做不懈的努力。新闻出版总署的一组数据显示,2010年共收缴、销毁各类非法出版和盗版教材教辅312.2万件,破获了河南新乡、山东梁山等一批盗版教辅案重点案件。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汪明提出规范教辅市场应堵疏结合,并就此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把好教辅材料准入关。针对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教师和学生在选用时无所适从的实际,把好教辅材料准入关非常必要,而实施评议推荐不失为一种积极可行的办法。二是把好教辅材料的代购关。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环节极易滋生腐败,助长乱收费行为,因此需要进一步重申教辅材料的学生购买原则和学校服务原则。三是把好教辅材料的编写关。针对教辅材料编写环节的无序状况,需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方面是对教材与教辅材料配套编写行为的规范;另一方面是对相关部门组织编写和参与编写行为的规范。四是把好教辅材料使用的监督关。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评议推荐过程中,要完善评议推荐公告、推荐结果的备案制度;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和非法盗印的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辅材料价格管理,防止出现价格虚高现象;纠风部门要对教辅材料的管理和评议推荐工作实行严格监督。

除了靠行政手段来规范市场的做法,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权利人自身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虽然目前利益各方针对教辅出版是否需要得到教材出版社的授权,尤其是涉及体例方面的问题各执一词;但是对于存在明显侵权行为的教辅,还是应当与教材出版社取得授权。据人教社透露,人教社目前在全国已授权80多家单位编写、制作、出版配套人教版教辅材料。

对于未经授权被教辅使用的文章,著作权人在得知情况后,首先应当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然而很多情况下,著作权人仅靠个人力量去对抗出版社显得有些势单力薄,同时由于在实践中也遇到许多诸如诉讼成本高昂,得不到出版社重视等现实问题,维权过程比较艰难,维权结果也不甚理想。据张洪波介绍,文著协的许多会员在入会的时候,会与文著协签订授权协议,会把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汇编权授予文著协,也就是说授权会员的单篇作品被收录到任何出版物当中,都要经过文著协的许可。对于出现侵权的现象,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监控、维权也是一种可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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