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思考
2013-04-29仲春梅
仲春梅
【摘 要】 高校教育基金会是高校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是高校筹集资金的有效途径。文章从国内外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入手,对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可行性进行探讨,提出了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非营利性; 民办高校; 教育基金
高校持续稳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自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后,公办高校纷纷设立教育基金会募集资金用于本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以此弥补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教育的大众化,使民办高校得到迅猛发展,据人民网报道,截至2012年4月24日,全国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共计2 13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校403所。由此可见民办高校已占到全国普通高校的二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民办高校没有政府资金的支持,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探讨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建设对民办高校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概况
高校教育基金会是指高校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服务本校的教育、科研等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高校教育基金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非营利性,以公益为其宗旨;二是独立的法人组织,独立开展资金筹集、资金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捐助项目主要为本校服务,如学生资助项目、教师发展项目、硬件设施项目和科研发展项目等;四是资金来源主要是捐赠,如校友捐赠或企事业单位捐赠。
高校教育基金会最早起源于英国,16世纪英国出现了类似基金会的组织机构。美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起源于19世纪,1890年耶鲁大学创立第一个接受和管理校友捐赠的校友基金会,1893年堪萨斯大学设立第一个公办高校教育基金会,1925年哈佛大学正式成立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的大学基金会。
各国的教育观念、文化背景不同,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水平不均衡。如英、美、日等发达国家有着传统的捐赠文化和政府对捐赠者的鼓励措施,英、美、日等高校广泛利用社会资源筹集教育经费,社会捐赠约占学校经费的10%。日本公立高校的社会捐赠约占学校总收入的15%,私立学校则高达50%以上;美国私立大学捐赠收入最高可达学校收入的70%。与英、美、日等国不同的是法国和瑞典,这两个国家普遍认为教育是一种社会福利,应由政府承担教育支出,高校对发展教育基金会积极性不高,基金会数量少、规模小,社会影响力不大。
我国1986年由霍英东、马万祺等发起人首创暨南大学基金会,20世纪90年代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大学相继成立教育基金会,特别是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高校对教育基金会高度重视,教育基金会的数量增长迅速。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国内已注册的高校教育基金会已超过200多家,尤其是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教育基金会在资金筹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日趋完善,为推动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虽然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逐年增多,但多是公办高校,而民办高校由于特殊的办学机制,教育基金会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二、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现实性
(一)教育基金会是解决民办高校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
国内高校教育基金会在高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如清华大学近几年通过基金会共收入8.07亿元,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仅在1998—2000年捐赠收入就达6.5亿元。科教兴国战略的制定、教育的大众化促进了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按照《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民办高校办学经费主要是自筹经费,依靠收取的学杂费实现学校运转,可见民办高校的兴起大大减轻了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压力。由于政府教育资金短缺,很难对民办高校进行资金资助,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导致民办高校发展面临资金困难。除此之外民办高校筹资还受到法规的限制,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可见民办高校依靠担保贷款筹资受到法规的限制。民办高校面对生源逐年减少的现实,单纯依靠学费上涨增加办学收入显然不具有任何竞争优势。民办高校要实现可持续性发展,首要问题是解决民办高校教育资金的筹集。有关民办高校的法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该法规为民办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提供了政策支持。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建设是民办高校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是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根本保证
教育的公益性使我国一向认为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高校应该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公办高校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其公益性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可。受教育的公益性传统观念影响,社会普遍认为民办高校也应该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在有关民办教育的一些法规中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虽然法规着重强调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但从民办高校实际运作来看却与法规存在一定冲突。
民办高校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出资举办,不同的举办者出资办学的目的不同,有的举办者出资办学出于慈善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办学不求任何回报,出资后不享有学校资产的所有权、收益分配权,这样的民办高校具有公益性,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符合法规公益性的相关规定;有的举办者出资办学是出于商业行为,实现资金增值,出资后按比例享有学校资产的所有权、收益分配权,这样的民办高校不具有公益性,是营利性民办高校,与法规规定的非营利性存在一定的冲突。
教育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营利性民办高校不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属性,建立教育基金难以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不具备教育基金会建设基本前提。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属性,具备教育基金会建设的基本前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要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2012年起,陕西省率先对民办高校实施分类管理,将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获得公共财政扶持。其中非营利性包括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以及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实行不同的法人登记管理办法,依据学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给予不同政策的支持。非营利性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民政厅依法登记。其中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营利性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核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出台使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设教育基金会的合法性得到保证。
(三)民间充裕的资金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提供资金来源
国内外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捐赠,各国文化背景不同,捐赠氛围有所差别。像美国有着传统的捐赠文化,公民捐赠意识较强,有关资料统计美国每年有70%的家庭参加社会捐赠。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低,富裕人员少,捐赠意识不强,不具有社会捐赠氛围;改革开放后,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逐年增加,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制定,越来越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热心于教育事业,以向高校捐资、捐物支持高校发展来履行社会责任。为了鼓励人们捐赠,营造捐赠氛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生活的富裕和鼓励捐赠的相关政策使我国捐赠氛围逐渐形成,这也成为高校教育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的有效手段。
(四)提升高校教育基金会社会公信力的制度已逐步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对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开展活动,扩大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民政部正式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规范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作出更为可操作性的指导。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对有关制度安排提出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以增加基金会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使捐赠人更放心地为公益事业捐款,同时也促进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实施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助于增强基金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公益资金的使用提供可靠的基础;另外,还有助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效果,进一步提升基金会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的出台对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提高发挥了制度保证作用。
三、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相关建议
(一)树立先进的管理理念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能否像公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一样获得捐赠人的青睐,关键在于民办高校教学质量是否得到社会认可,民办高校是否已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民办高校管理者要有创新的理念、开拓的精神,充分运用民办高校灵活的办学机制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当民办高校的毕业生得到用人单位的高度认可,自然会增强毕业生对母校的情感,受益的单位和毕业生均可成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捐赠者。除此之外,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者要抓住机会宣传学校的办学特色,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尽一切努力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或利用校企合作平台筹集教育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对捐赠者根据其捐赠兴趣点给予一定的非收益性回报,如宣传企业、扩大社会声誉等。
(二)组建合理的组织机构
民办高校成立时间短,校友资源没有公办高校丰富,基金会设立时可以将校友会与基金会合二为一,按照基金会的职能和工作岗位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如设置理事会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职能具体设立校友联络部、资金筹集部、资金运作部、信息咨询部、信息披露部等部门。除此之外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要维护捐赠者的利益,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还有必要设立监事会,以监督基金会合理、合法、有效运作。基金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均由专业人士担任,可以有效提高基金会工作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三)培养高素质的专职人员
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综合性,集人文、社会、经济、教育,金融于一体,即繁琐又存在一定风险,由于民办高校人员有一定的流动性,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要想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培养一批热爱民办教育,熟悉高校运行,热心捐赠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的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可以是学校内部培养或者从校外聘任专业人士,并对资金的筹集和运作制定一定的激励措施。高素质的、稳定的专职人员有利于基金会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涉及各方利益的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在设立之时就应制定基金会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如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管理办法、资金筹集管理制度、资金投资管理制度、项目支出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捐赠回馈制度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保证基金会更加规范运作,维护捐赠者和基金会的利益,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增强捐赠者继续捐赠的意愿。
(五)营造良好的捐赠氛围
从国外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成功经验来看,高校教育基金会蓬勃发展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国外开征遗产税、财产税以及一系列鼓励捐赠的免税制度作为吸引社会捐赠的手段,尤其要对民办高校捐赠者给予更多的免税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民办教育,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此外,民办高校要有意识培养捐赠者,通过对学生的关爱、引导,家长的沟通,企业的联络等方式逐渐培养学生、家长及企业对学校的情感,使其成为捐赠者或未来的捐赠者。
(六)建立职责明确的监督体系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只有及时披露资金筹资、投放、运用的相关信息,才能让捐赠者及时了解捐赠款项的使用,增强对基金会的信赖,继而为继续捐赠奠定良好基础。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应该建立三级监督体系,即基金会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监督,明确各监督部门的监督资格、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及处置权限。只有实施了三级监督体系,各监督部门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才能保证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我国得到大家的认同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国内外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成功经验已证实基金会是解决教育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的提高、捐赠氛围的形成及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实施,我国非营利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民办教育中将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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