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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职工“带薪休假”权利保障问题试析

2013-04-29冻若冰

北方经济 2013年9期
关键词:带薪休假私营企业工会

冻若冰

如所周知,“带薪休假”早在多年前已是我国相关法规或政策赋予公民的权利之一,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真正落实可能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据最新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将大幅增长。由此可见,至少在现阶段,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远未得到落实,以至于有人叹息: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对于多数企业职工而言,还只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而已。据一份2010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的员工比例分别为11.77%、17.86%,而这一比例在私营企业中则高达63.42%,在私营企业员工中因其他原因很少享受带薪休假的人也占到了19.51%,仅有17.07%的职工表示自己享受过“带薪休假”。而另据《新华网》所采据的2012年底一项由某媒体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的调查显示,有50.4%的受访者直言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有78.1%的人认为,劳资双方不对等,员工没有话语权。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在调研中也时常遇到:“带薪休假?拿着薪水不干活?怎么可能有这么好的事?”“休假还可以领工资?每个人都可以休吗?会不会砸了自己的饭碗啊?”“带薪休假?哪有时间休?公司事情这么多,一休假业绩肯定要受影响啊,工作就可能不保了。”“谁会为了几天假期和上级闹僵啊?”当被问及带薪休假权利的行使及保障问题时,几位私营企业职工给出了上面的回答,而这正是“带薪休假”制度在我国私营企业中实施的现实情况——很多职工根本没有听说过“带薪休假”这项制度,更遑论履行和保护该项权利了;而一些对“带薪休假”有一定了解的企业职工也因为种种原因放弃了这项权利,敢于维权的企业雇员更是凤毛麟角。这也直接导致“带薪休假”——这一原本全民依法应受保护的权利变成了镜中花、水中月,可望而不可及。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私营企业职工“带薪休假”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呢?据我们初步的分析,个中原因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方面的原因

私营企业本身作为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追求利益,以谋取自身发展本无可厚非。但国内一些私营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侵害职工权利,以牺牲劳动者休息时间为代价,保证企业的所谓绩效。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员工的切身利益,更是肆意践踏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某些私营企业在面对企业职工合理合法的休假申请时,总是以公司业务忙、人手不足等理由予以拒绝;更有甚者,直接威胁职工“如果带薪休假,回来后就离职”。在这种情况之下,企业职工想要依法履行其休息休假的权利自然成为了一种奢望。

(二)员工自身的原因

众所周知,企业员工在用人单位面前具有天然的弱势性,这也是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诸多法律在制定之初便已关注到的核心问题之一。而正是基于这一弱势地位,使得私营企业员工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不仅如此,劳动者一方的相对弱势更是体现在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的维权问题上。出于对自身工作前景、激烈的竞争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私营企业职工即便其自身权利遭受侵害也往往不会选择主动维权。这也在客观上增加了对企业不法行为进行打击监控的难度。另一方面,私营企业员工对于自身所享有权利之意识的缺乏,同样也对企业肆无忌惮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对周边私营企业职工的走访调查,我们了解到相当一部分的企业职工并不知道自己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即便是在我们已经告知他们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之后,许多私营企业职工仍然表示不愿意因为休假一事而与老板翻脸,进而影响自身工作发展前景,乃至失去自己赖以谋生的职业。

(三)监管及惩治机制的缺乏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带薪休假”问题并非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相反,早在2007年底国务院便已出台了专门的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的调整。该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五年有余,但据调查显示,目前只有三成的“上班族”能够享受到带薪休假,实践中仍出现了“实施难,执行差”等问题。究其根源,还是由于缺少一套较为严格的监管、惩治机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对于企业中“带薪休假”问题的监管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以上规定却难以转化为现实。《条例》中提到的上述相关部门主动监督检查、为职工维权的责任均没有得到有效承担,这也直接导致我们在相关法规出台五年之后的今天,依然只能喊出七年之后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口号,却无法通过实际行动保障私营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此外,相应的惩治机制不够完善同样是这一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症结之一。现有法规中对于企业违法成本的规定标准过低,使得相应的惩治措施对私营企业根本无法构成现实压力;与此同时,职工的维权成本又过高,这种情况也促使部分私营企业在侵害职工休息休假等相关权利时变得有恃无恐。

(四)社会因素

随着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劳动力就业已由原先的数量型模式转而向效率性模式转变,农村和城市中的潜在劳动力逐步进入市场,使得我国劳动力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现象。而在人口众多,就业压力较大,工作岗位偏少,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这一背景之下,作为私营企业而言,自然拥有了挑选职工的主导权,这也使得原本就处于相对弱势的求职者为了取得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而提前与公司签订一系列以牺牲自己未来本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的“不平等”合同。即便是已经在私营企业中工作多年的老职工抑或是某些能力出众的中低层管理人员也基于这一异常激烈的竞争环境而放弃自身所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所谓的“有假不敢休”现象便由此出现。正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私营企业职工所说:“带薪休假中的‘带薪肯定是要有人埋单的,这个单由谁来买呢?是由企业还是由职工自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只说了‘带薪,却没说这个‘薪是什么薪,如果为了休一次假,而导致自己工资锐减,支出大增,甚至就此失去自己的工作,那才真是得不偿失。而且现在工作岗位本来就少,对我这个位置虎视眈眈的人也绝不在少数,难道为了一个假期让全家去喝西北风吗?”激烈的社会竞争环境及工作岗位的供不应求也无形中增加了私营企业中职工“带薪休假”权利保障的难度。

二、私营企业职工“带薪休假”权利保障的应对策略

私营企业中职工“带薪休假”权利屡屡受到侵害的现状,我们认为仅依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几部现有法规似难以得到有效的改观,或许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方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职工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

(一)加强对于私营企业员工“带薪休假”权利的宣传力度,并对模范企业予以表彰

如上文所述,私营企业职工难以享受到“带薪休假”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私营企业及其员工自身对法定的这一权利缺乏应有的认识和了解,也更不必说是保障和维权了。因而,要使“带薪休假”这一纸面上的制度真正应用于实践中,首先便需加强其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接触和了解这一法定权利,在加强企业对于职工权利保障意识的同时,也让私营企业职工认识到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从而为其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先决条件。对模范企业予以表彰,也可使更多的私营企业认识到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的重要意义,进而促进“带薪休假”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加大私营企业“带薪休假”的监督监管及惩治力度

我国现有法规中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监督监管职能,但事实上在实践中这一所谓的监管机制形同虚设,似乎并没有起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而原本法规中赋予维护私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力的工会组织也因自身缺乏实权等原因难以起到预想的作用,这也直接导致构想中层层监管、多重保护的机制变成了空中楼阁。因而加大私营企业“带薪休假”监督监管力度就成为使带薪休假”制度得以落实的必要前提之一。对于具体的措施,国内学者曾有着不同的意见,一部分认为应专门立法对其进行规范保护,另一部分则支持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仅凭行政法规的规范对于切实保护私营企业职工利益似乎还是远远不够的,因而一部专门保障企业员工带薪休假权利法律的出台已变得刻不容缓。只有通过法律赋予相关部门以监督监管职能,并对未依法履行职能的机构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方能将现有的监督保障机制真正提高一个层次。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违法私营企业的惩治力度,以儆效尤,如此才有可能对用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使其法制观念得到提升,从而促使其保障员工切身利益。

(三)完善工会人员组成机制,提高私营企业工会的自主性,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使之成为保障职工的有力武器

国外的私营企业中,员工利益的保障主要是依靠工会组织,如日本的“全劳济”、新加坡的“英康保险合作社”等。而在我国国内,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由于劳动关系市场化等原因,工会的作用较弱,企业职工的有关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部分已设立工会的私营企业中,工会也多是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企业高层所把持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工会也自然难以为职工维权,切实保障职工利益。私营企业中的工会组织难以发挥其效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虽名义上代表职工,在劳资争议中维护职工权益,但往往不具有实际的权利,甚至在我国当前的许多工会中,其主要的经费来源于企业,这样一来其经费既依赖企业,当然不可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自主行事。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不具有向企业讨价还价和叫板的资本,正是基于上述缺憾,工会难以发挥原先预想的效力也自是情理之中的事了。所以,要改变这一现状,就有必要完善工会人员的组成机制,让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参与到这些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博弈中来,同时也需提供给工会相应的活动经费,赋予其一定的监督监管权力,使其能够独立自主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私营企业职工作为我国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切实利益的保护应是有关部门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也应是其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目前“带薪休假”权利这一职工所享有的法定休假权利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其中既有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亦有企业与职工自身的问题。妥善落实私营企业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的保障问题并不是一句口号,更不是仅仅依靠时间的推移便可实现的。保障私营企业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加大对私营企业“带薪休假”的监督监管及惩治力度,需要完善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需要加强对于私营企业员工“带薪休假”权利的宣传力度,当然也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只有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与重视,才有可能真正促进“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或践行。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晓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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