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牧业非公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3-04-29高鸿雁
高鸿雁
一、农牧业非公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牧业私营企业
我区农牧业私营经济虽然发展较快,成效也较明显,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发展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1.农牧业私营企业整体水平仍然较低
私营企业总体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实力不强。2011年,私营企业数量在三次产业结构中所占比重分别为4.89%、15.02%、80.09%,农牧业私营企业所占比例不足5%;在2010年我区民营企业100强中,仅有5家企业属于第一产业,营业收入占比、资产总额占比均低于1%;农牧业私营企业品牌建设薄弱,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粮油、马铃薯、果蔬、肉类、特色等产业的领军企业和叫得响的品牌还不多。
2.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产加销脱节
龙头企业与农牧户关系不紧密,龙头企业与农牧户之间多为单纯的买卖关系,农牧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的实惠还不多;尚未真正形成供需对接、利益共享的局面。
3.投入机制不健全,投融资渠道不畅
资金短缺的矛盾一直是困扰农牧业私营企业发展的瓶颈,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资金短缺的矛盾较为突出。
(二)农牧民合作组织
从整体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发展水平、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有专业社自身的因素,也有外部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对专业合作社认识不够,缺乏必要的合作经济知识
由于宣传发动的深度、广度不够,少数干部和农牧民对合作社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如何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思考不多、行动力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许多基层干部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了解,甚至连概念都觉得陌生。部分农民习惯于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市场意识、科技意识、协作意识比较淡薄,对合作经营不放心、不积极。
2.服务层次较低,合作空间较窄
目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规模较小、服务功能较弱、合作层次不高、合作基础不牢固、合作空间较窄的问题。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合作社数量不多。大多数合作社主要提供信息、技术、培训或农产品销售中介等层次的服务,以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体开展储运、深加工、营销合作的较少。2012年,全区参与深加工合作社仅有437户,不到合作社总量的2%。一些合作社与农民的联系不够紧密,有的农牧民只接受服务,不服从管理。合作社间也缺乏联合与协作,市场开拓能力有限,抵御大的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
3.规范化建设程度不高,合作机制脆弱
一是经营规模较小,带动能力不强。据自治区工商部门统计,2011年底全区15679家合作社中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合作社仅105家,不足1%。带动非成员农牧户只有44.3万户,仅占全区农牧户总数的11%。二是合作社规范化程度普遍不高。有的合作社成立后,经营能力弱,为成员服务能力低;有的合作社不按章程操作,财务管理、民主管理、收益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有的合作社服务组织结构松散,与农牧民联系的紧密度低,一些入社的农牧民只想“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
4.资金投入不足,融资难度较大
合作社普遍感到资金不足,贷款难、融资难,资金匮乏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重要瓶颈。由于农牧业信贷风险较大,而绝大多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门槛低,通常注册资金只有几万到几十万元,集体资产规模小,自身实力较弱,缺少有效抵押,财务管理不规范,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主动性不高;政策性银行虽然同意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但真正落实起来也比较困难;信用联社的贷款政策相对较为宽松,但贷款周期短、授信额度低、利率较高,难以满足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需求。
5.合作社主管部门不明确
由于《合作社法》没有明确规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只接受注册,并不进行年检,导致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遇到问题无人管,有了利益众人争。应该尽快明确农牧业部门的主管地位和指导扶持职责。
6.扶持力度不够
目前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基础设施弱,资金短缺的问题。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面临很大困难,绝大多数合作社运行还十分艰难。尽管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扶持和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各部门也出台了支持合作社的相关文件,但缺乏合力,真正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与大多数省市(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7.缺乏经营管理人才
这是当前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瓶颈,尤其农牧民自办的合作社牵头人大多是种养大户,他们的文化程度、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普遍偏低,缺乏市场意识,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需要。此外,不少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合作理念不强,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三)农牧业个体经营
1.农牧区个体经营总量不足
截至2011年底,全区实有个体工商户达到85.18万户,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69.10万户,农牧区个体工商户16.08万户,农牧区个体工商户仅占总户数的18.9%,为城镇个体工商户的23%。从增量看,2009-2011年,全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增加了13.06万户,平均增速达7%,而农牧区个体工商户仅增加了2.74万户,平均增速为6%,增速低于城镇个体工商户一个百分点。
2.农牧业个体经营占三次产业比例少
从个体经营产业结构看,2011年,个体工商业数量在三次产业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为0.76%、4.65%、94.59%,农牧业个体经营占总的个体经营不足1%。2011年底,全区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80.57万户,从事第一产业个体工商户6504户。部分农牧业个体经营生存周期短,淘汰率较高。从新登记个体工商户数量来看,2011年全年新登记从事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20.03万户,新登记从事第一产业个体工商户达2276户。差距可见一斑。
3.农牧业个体经营吸纳劳动力仍显不足
2011年全区个体工商业从业人数为165.91万人,其中城镇个体从业人数为137.33万人,占个体工商业总从业人数的82.8%,占城镇人口比例的9.77%;而农牧区个体从业人数为28.58万人,占个体工商业总从业人数的17.2%,占农村人口比例的2.65%。城镇个体从业人数为农牧区个体从业人数的4.8倍。
二、加快农牧业非公经济发展的建议
(一)金融支持
1.努力构建多元化农牧区金融体系
构建多元化的农牧区金融组织体系,为新农村(牧区)建设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将农业银行的业务重心定位于县域经济,发挥其支持农牧业的传统优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农牧区设立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牧区金融机构。
2.积极争取中国人民银行将内蒙古县支行纳入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覆盖范围
尤其是对涉农贷款投放较多的县支行执行比农业银行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拓宽支农再贷款适用范围试点的通知》(银发[2012]207号),争取将内蒙古列入试点,将支农再贷款的对象由现行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拓宽到设立在市区的涉农贷款占其各项贷款比例不低于70%的上述四类机构。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
3.寻求财政与金融资金合力支农的契合点
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应明确责任范围,国家财政应将现有的支农资金划出一部分作为农牧区贷款贴息资金、担保基金、支农风险基金,通过对农牧户贷款进行贴息等加以扶持,撬动商业金融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地方财政应加强对农牧业的专项补贴资金的投入。
(二)人才保障
要加大农牧民培训,积极开展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突出抓好新型农牧民科技培训工程和新农村新牧区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全面提高农村牧区劳动者素质。整合“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和现有培训资源,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实行定向培训、订单式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嘎查村民自治组织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种养专业大户培训,增强带领农牧民发展现代农牧业和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的组织引领力。鼓励和支持外出务工的农牧民回乡创业。
(三)科技支撑
不断加大财政支农支牧的投入强度,突出加大对农牧业科技的支持力度,突出农牧业科技创新重点,优化农牧业科技支出结构。围绕推进农牧业现代化,着力突破农牧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把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作为主要目标,构建适应高产、优质、高效、环保、安全农牧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着力支持突破农牧业技术瓶颈,在玉米、马铃薯、小麦等农作物良种和牧草、动物优良品种的培育和引进方面,在节水灌溉、农牧机装备、设施和精准农牧业、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动植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取得一批重大实用技术成果。
(四)加强指导
加强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指导,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重点解决肉羊、肉牛和马铃薯等产业的资源整合、行业标准、品牌建设等问题。组织开展产学研技术对接与推广和银企对接活动,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抓好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为农牧业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构建企业与基地合作组织、农牧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转移带动能力,拓展农牧民增收空间。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