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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期失业保险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3-04-29刘英华

中国电子商情 2013年19期
关键词:保险费保险制度失业

刘英华

引言:本文通过结合当地失业保险相关数据变化对当前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得出:覆盖面较窄、失业金给付水平过低、给付标准也没有体现受保人缴费水平和家庭状况的差异,替代率始终在低水平徘徊。

一、非公有制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率低

截至2012年底,我市的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39.2万人,其中,国有、集体等公有制企业总计30.1万人,占到了总参保人数的76.8%;而私营个体4.9万人,仅占12.7%。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末,我市的私营个体总量为25.6万人,这与当前私营个体的实际参保人数相去甚远,有巨大的潜力可挖。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私营个体业主自身不愿参保,不愿因支出一定的保险费用而增加成本,减少自己的利润;二是不规范用工、私拉滥招的现象严重,以我市为例,2012年末私营个体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尚不足50%;三是没有规范的用工形式、没有劳动部门鉴定的情况下,私营个体企业即使缴纳失业保险费,由于不能认定其雇工的失业状态,使其失业人员也无法领取到待遇。

二、失业保险缴费率、待遇标准单一

从1986年失业保险制度成立以来,失业保险费缴费率几经更改,从最初的1%到现在的3%,从最初的只由用人单位负担,到现在职工也要履行一定的缴费义务,这些都是随着时代发展而应运发生的,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但20余年来,缴费率对所有参保单位的同一性,享受待遇标准对所有失业人员的同一性,始终没有改变。伴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失业已成为一种普遍经济现象的今天,其同一性已显现得有失偏颇。一方面是部分行业、部门失业现象严重,却缴纳很低的保险费用;另一方面是部分缴纳费用较高的参保单位却失业率很低,其偶尔产生的失业人员也领取同样标准的失业金。直接导致履行义务多而享受权利少的单位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三、低水平、长期限发放模式限制失业人员就业积极性

失业保险制度是为失业者提供暂时的物质帮助,其根本目的是促进其再就业,而不是长期的救济。其低于最低工资、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的制定,也是基于此。我市现在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630/720元,当前,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相应的物价等生活要素也都快速提高,显然以这个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已经比较困难。按现行《条例》规定,失业金最长可领取两年。以我市2012年末数字为例,在全部享受待遇的2522人中,有90%以上的人可以领满两年。在这相对较长的两年里,相当数量的失业人员,会消极等待就业机会,阶段性地不稳定就业、亲属的周济、再加上微薄的失业金,会使很多失业人员放弃了积极参加培训、寻找新的就业岗位的念头。

四、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作用不明显

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失业保险制度不能仅仅停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简单层次上,而是应该发挥其更重要的作用,“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已经成为失业保险的新的发展趋势。但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是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而另一方面却是其促进就业方面作用甚微。截止2009年底,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就已经达到1500多亿元;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基金大量结余,不是“喜”而是“忧”,一方面说明失业保险在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二是容易让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产生错觉,认为失业保险太平无事,无关大局,就可能对失业保险工作不重视,甚至不闻不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失业保险制度在经历了20余个年度的运行后,应审时度势地进行一些变革和调整,以保证其与时俱进地发展,充分发挥应有作用。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多种手段配合强化扩面,保障更多人群。

对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参保难问题,首先就要在规范其用工形式上下功夫,通过加大监督监管企业用工力度,杜绝私拉滥招现象,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二是“费改税”势在必行,只有将“保险费”上升到“保險税”的高度,将极大提高私营企业的参保率;三是全面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其私营参保积极性,促进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进而得到制度的保障;四是研究制定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青年的失业保险政策,尝试性的建立一种补偿性的失业保险模式,填补这部分人的参保领域空白。

(二)实行浮动费率,设立发放标准的范围

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先进管理理念及我国现行医疗保险的运营方式。参保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由相应部门确定,即失业风险相对高的单位,其缴费比例也应相对高,反之风险低的单位,相应的费率也较低。与其对应的是要求失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记录的做实,这样一来,缴费高的单位和个人,其职工失业后享受到的待遇也相对要高,当然不必象养老保险那样精确到个人,可以设立几个档次,即月缴率在哪个档次的,其失业金就对应哪个档次。这对当前雇主随意建立、解除雇佣关系,劳动关系难以长久维持的现状,是个有效的约束,对实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有积极的影响。

(三)缩短享受待遇期限,提高待遇标准,加强失业人员管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现行的低水平、长时期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下,将会使失业人员丧失积极就业的热情,从而对失业保险金产生依赖的情绪。一是要对其进行转岗转业培训,转变就业观,使其形成不等不靠的良好习惯;二是适当提高待遇标准,同时缩短享受期限,客观上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寻找新的就业岗位过程中,从而实现稳定就业;三是继续加大就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四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对已经实现充分就业的人员,要及时予以停发其失业待遇待遇。

(四)加大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力度,积极发挥促进就业作用

按照专家的论点,“十二五”前期,中国经济和就业仍将处于后金融危机的影响中,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就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劳动力供求总量与结构性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应趁势发展,进一步发挥稳定就业的作用,充当起更重要的角色。建议要把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重点写入《社会保险法》中,为各地开展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据和有效约束,确保新时期下的失业保险工作开创新的良好局面。

(作者单位:1.沈阳师范大学;2.本溪市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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