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职务犯罪的机遇挑战和对策
2013-04-29叶萌
叶萌
摘 要 经过修改的刑诉法的内容与职务犯罪侦察任务有着很紧密的关系,在职务犯罪侦察任务会形成很大的影响,从而提高了职务犯罪侦察任务的希望。所以,相关侦察组织应该从容面对困难,改变行事观念、提升部队修养、完善工作机构,让职务犯罪侦察任务能尽快的顺应修改后的刑诉法。
关键词 刑诉法 职务犯罪侦查 挑战 对策
这是我国第二次对刑诉法进行修改,有100多个地方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内容达到一半以上,势必会给法定活动过程中犯罪侦察任务这个关键点产生影响,不仅是机遇,也是侦察部门面临的新的挑战。他们只有从容迎接挑战,将困难变为转机,以提高工作的能力,从而能确切的执行法律检察督促的义务,能保证国家法律正规的执行。
一、刑诉法修改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挑战
(一)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将对职务犯罪侦察带来影响
本次修正将《律师法》中有关于律师参与法律定活动的时期,从以前的侦察部门转送检察提起诉讼那天开始,嫌疑犯、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就能约请律师改为嫌犯在经过侦察部门首次讯查之后或者使用强迫方式那天起就可以托付律师当作维护合法权益的人。职务犯罪侦察中因为口头陈述的供词是重点凭据,给犯嫌疑犯实行强迫手段是可以为取得证据起到某些的作用,假设律师参与到破案当中,还与犯人见面,必定会给破案人员成功获得供词造成障碍,也会降低破案人员从犯罪真相中挖取其他职务犯罪的可能性。虽然这个方案可以有效的保护嫌疑犯的合乎法律的权利和利益,却给打压职务犯罪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滥用权利
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后,依据有关条例规定,嫌疑人可以有不用答复自己有罪问题的权益和担负根据事实答复侦察员提问的责任,这个权益和责任有相应敌对现象。对义务来说,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犯人不遵循该项规定提出相应法律责任,所以只起到展示效果,而沉默权规则存在任何时候被嫌疑犯引用不回答侦探人提问的几率。这个权利在没有不束缚的形式下存在被滥用的祸患。
(三)新规则对工作人员有新要求
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切实、充实的准则擢升为“除去合理猜忌”、设立非法凭据消除规定、要求侦探人有出庭证实凭证合乎法律的义务。“除去合理猜忌”这一项具备浓郁西方艺术气息的规定在我国还要经过一定的阶段来适应。根据法律任务的不相同,侦查部门、诉讼部门和审讯部门在凭证的审讯和规范标准的掌控方面并不是相一致的,相同的凭证,侦察机构与后面两者相比较来讲更偏向于确认嫌疑人造成犯罪。非法凭证消除规定和侦察人出庭做见证的规定反映了当今侦察法律统治的能力,但是在一定的方面对侦探人规定的要求显得更严格了,需要侦探人不单单是对证据收集加以重视,更需要重视收集的方法和对策、提高证据的针对性和排除性。
二、落实新刑诉法检务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一)增强人权意识,提高思想认识
改后刑事诉讼法里,将“敬重和保证人们应享有的权利”写进了总则,并在多条完整法规改善中加以落实和展现,这对完成宪法制度,控制私权力使用的范围起着重要效用,对维护公民权利和将来刑事司法活动的进程都有促进作用。所以,反对贪腐侦探员必须要有准确的刑事司法观念,加强人权认识,舍弃长时期造成的惩处、以反对违法为主,着重反对、放松保护的理念,正确建立敬重和维护人们权利的观念,把疑犯、涉嫌犯罪人,视为一样的诉讼者来看待,将他们与依据法律持有权利的民众一样对待。他们只需要为自己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来担负一定的责任,不能有另外的对自身尊严有丧失的任何不平等遭遇。
(二)转变侦查方式,加大初查力度
一定要改变太过依靠疑犯口头提供证词的侦察方式。[2] 在侦察过程中,特别是在行贿、受贿事件中,嫌疑人的口头供词常常作为的重点凭证,在实际过程中行贿、受贿通常没有余留下相关的证明,致使犯罪人的有罪口头供词、两方当事人陈述的证词通常作为构成犯罪案件的重要凭证。虽然刑诉法清楚表明,重视凭证依据,给人造成的违反法律法规获取别人物资而制造假冒凭证依据的举止,仅仅是为了方便提起不实诉讼执行的协助性方式,归于刑法概念上牵涉犯,更不适合以协助性方式来对此定下罪行。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侦查人员素质
由于我国法的统治的发展步伐加快,职务犯罪渐渐充满智慧,也变得更繁琐,更形式,这就要求侦探员的素质有所提高,要娴熟的把握和应用法的规律、司法要求、政治的规则,提升讯咨询水平和决议计划的水平。
三、结语
刑诉法是对民族法制社会的建立和法治文化的权量。一个民族的法治是不能够超过真实情况、超过成长时期而单独形成的。我国的规章制度唯有驻足在目前的法制能力下,善于归结我国法律发展道路上成功的实践阅历。每次对法律的修改都并不代表某一个规章制度的完结,反而是一个新的起始点,因此,我们并不能要求出现一个完美的规则,应该以脚踏实地为原则来继续对此改善。
参考文献:
[1]李振先.新刑诉法下职务犯罪侦查的机遇、挑战和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03).
[2]童建明.新刑诉法的挑战与检察执法方式转变[J].人民检察,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