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些思考
2013-04-29杜治江
杜治江
腐败是私有制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的痼疾。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的危害性是全方位的。对于一个执政党来说,如果不坚决防范和惩治腐败,任凭腐败现象蔓延,最终将导致经济衰退、政治动荡、文化颓废、社会混乱,导致党严重脱离人民群众、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就决定了我们党必须始终与腐败现象作斗争,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改革开放过程中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反腐败的必要性的认识逐步提高。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任务的认识更为清醒。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还指出:“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这些主张的提出,无疑是针对当前反腐倡廉形势的依然严峻甚至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持续严峻这种总体判断。笔者结合当前形势和现象,谈两点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成熟看法。
一、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发生偏差
纵观古今中外,大的灾祸常常是从一些微小的事情积累而成的,聪明而勇敢的人多半被自己沉迷的事物所坑害。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由于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退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弱化,奉献精神和宗旨观念淡化等原因,对反腐倡廉工作重视不够,甚至持抵触情绪。认为自身只要完成了经济社会发展这个硬指标,就是违点规、犯点错无碍大局,有的对如何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思路不明晰,办法不多,原则要求多,有力措施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有的甚至从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考虑,出了问题还掩着、护着,充当保护伞,官官相护的事也时有发生。
(二)教育效果不明显
一是教育缺乏系统性,一些单位没有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系统工程来抓,工作安排有赖上级。二是教育缺乏针对性。在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中,只图表面形式,不讲实际效果,致使走过场,公职人员只能被动应付。三是教育缺乏前瞻性,我们的反腐倡廉教育主要是以国家公务人员为对象,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忽视加强对青少年学生反腐意识的灌输,在目前的大、中、小学中,缺少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
(三)制度措施不够多
一是制度过去原则宽乏,针对性欠缺。没有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没有从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入手。二是制度缺少具体实施措施,可操作性欠缺。三是制度落实难,执行制度的保障机制建设滞后。重建章立制,轻贯彻落实的现象相当普遍。四是制度执行缺乏刚性。没有一部统一的基本法律,执行主要是参照刑法章节或是规章制度,执行随意性较大。五是制度设计不科学。现在的制度设计虽然也注重权力制约,但没有形成权力制衡的有效机制。曾经“百官共廉”的苏州出现中国“第一贪”,可见,关键是制度问题,一个社会仅靠文化与良心,是很难维系整体和谐的,特别是在权力没有受到足够制约的情况下,权力寻租终将难免,现在不出现,以后也会出现。
(四)司法体制不健全
我国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主要有纪律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但司法人事、经费等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容易导致司法地方化,不利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司法权力的非独立性会导致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腐败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可能会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特别是个别领导的影响,破坏司法公正,使腐败分子产生投机心理;二是司法机关容易成为腐败分子和地方黑恶势力的腐蚀对象,成为他们的保护伞。如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在公开场合,他道貌岸然,俨然以“打黑英雄”自居;在背后,他却与黑恶势力称兄道弟,沆瀣一气,甘心当黑社会的“大哥”,对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再如今年8月1日,有网民发帖称:“上海高院法官陈雪明、赵明华等人在某度假村夜总会涉嫌‘集体嫖妓。经查,帖中所指陈雪明现为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庭长,赵明华现为副庭长。据爆料人称,他对自己涉及的一起民事案件判决有严重质疑,而该案原告及其律师均系赵明华亲属。他认为,赵明华可能在案件审理中进行干预,影响了案件公正裁决,使其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这些现象凸显了司法机关的权力监督问题。三是地方贪官自成了“潜规则”和“潜关系”,建立多层次的庇护与被庇护关系,使腐败官员不再是人人自危而是心安理得。
二、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几点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有些党员干部甚至省部级以上干部由于思想上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离,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渐淡漠了法制观念,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子女关等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和宗旨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子,掉进万丈深渊,导致身败名裂,甚至是以生命为代价,教训是深刻的,令人痛心的。为有效遏制腐败,笔者谈几点对策和建议:
三、强化党的先进性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形势和不断发展变化的国内环境,我们党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进一步解決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课题,很多党员干部认为这是组织上的事,忽视了中央要把党建设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始终走在时代前列,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决心。这些人总是借口工作忙,不重视政治理论学习,甚至对组织上安排的进党校学习也推三阻四。他们的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而那些缺钙者,那些软者汉,终究是要被历史的风浪所淘汰。”所以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党的先进性教育,使党员干部清醒认识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自身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深刻认识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从而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做忠实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好党员、好干部。毕竟打铁还得自身硬。
四、制定综合型反腐败法典
在充分总结过去几十年在腐败惩治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加快《反腐败法》或《反腐败人条例》的起草和出台,这对于中国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要意义。该法律或法规应当对各类腐败罪行的界定、立案、起诉和惩处等进行详细规定,以减少现有刑法规定不清而造成的漏洞。要具有前瞻性,面向未来,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如香港在1974年以前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自廉政公署成立后短短数年,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因此,《反腐败法》的尽快出台,若能使我国也短短数年跻身全球清廉地区之列那就善莫大焉。
五、搞好廉政文化建设
清廉国家的实践表明,廉政文化对公共权力的异化具有重大的防范作用,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廉洁自律是政府官员必须具备的品格。政府官员优秀的表率和垂范,可以起到良好的学习榜样和标杆作用。弘扬廉政文化,在全社会营造出一个清正廉洁的风气和氛围可以起到有效地预防腐败用。在社会转型时期,执掌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面临着各种利益的诱惑,其对公共权力异化的承受能力变得十分脆弱。廉政文化可以通过建立公务人员自身的价值理念来弥补法律的空缺,自觉拒腐防变。
第一,应以培养正确的荣辱观念抓起。胡锦涛同志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一文中指出:“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只有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才能永葆革命本色,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大力宣传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要让广大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必须做到遵循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要让“俭以养德,廉以立身”的廉洁思想深深扎根于他们的头脑之中。只有公务员自觉的约束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远离一切腐朽的、低级趣味的东西,那么他们在面对物质利益的诱惑时,思想上就会有一个正确的态度,行动上就会有一个正确的选择。
第三,广泛、深入开展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宣传,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修养之所以能够培养和提高人们的道德品质,就在于它不是單纯的内心体验,更重要的是它使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斗争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要通过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教育,使广大公务员自觉注重自身修养,加强自律,做到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诱惑,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才能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务员代表的是政府形象,在道德修养上身体力行,就会为民众树立良好的道德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