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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的管理体制研究

2013-04-29巫淑玮陈星熊震绮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管理体制法律

巫淑玮 陈星 熊震绮

摘 要 如果说法是一种社会现象的话,那么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法律为职业的律师,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律师角色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律师产生于市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抗中,律师集中代表的是市民的社会权。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法制,律师群体不断壮大,建立一个有效的律师管理体制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中国律师 管理体制 法律

律师实行行业自治的管理体制,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而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恢复,都是在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下进行的。虽然多年来律师的管理制度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但仍未脱离行政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律师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主管律师工作的行政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的司法厅(局)、地级市的司法局、县区的司法局等,在各级司法现在不忙,一般没有负责律师的管理机构,如司法部的律师司,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司法厅(局)内的律师管理处、市司法局的律师管理处,县区司法局内的律师管理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主持律师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执业许可证的颁布、律师事务所的标准设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业务监督、纪律检查和年检注册等多项行政权力。在2001年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作了专章规定,确立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将律师协会界定为“律师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但律师协会的职责仅是协助司法行政机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其职责主要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从这些责任的规定可看出我国的律师协会的作用与外国的律师行业的自治管理中的律师协会有很大的差距,仍还局限于把律师协会作为司法行政机构的协助机构。

1、律师资格的取得。司法部从1986年开始在全国实行律师资格考试,其间对考试的模式、试题内容和参加考试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改革。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统一为全国的司法资格考试,2001年10月31日司法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公布实施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凡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大法律职业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者才能从事上述三大法律职业。

2、律师资格的保留与取消。我国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许多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而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并未从事律师工作,我国的律师制度规定,对那些取得律师资格而未执业的,保留其律师资格。然而,当特定的事件发生了之后,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也可以取消当事人的律师资格证。根据《律师惩戒规则》规定,取消律师资格证的情形有以下几类:

一是取得律师资格但未领取律师执业证,不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经司法部批准取消其律师资格:被判处刑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被开除公职;共产党员违反党纪被开除党籍;未取得律师执业证而以律师名义执业,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是从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严重不称职,严重违反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惩戒规则》取消其律师资格。

3、律师执业。因为我国实行律师资格证的取得律师与实际执业相分离的管理制度,所以欲从事律师工作除取得律师资格证外,还需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要求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我国《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1)具有律师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可以申领律师执业证书。该法第9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同时该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我国执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两种。兼做律师工作的人员,是我国律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部关于《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一定条件,可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4、律师执业申请。根据《律师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公民,欲从事律师职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应当经过以下程序:第一,申请。 凡是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期满后,可以申请领取执业证书。第二,审核。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审核、批准。第三,复议、起诉。根据《律师法》第48条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律师法》第12条、13条、第36条对律师执业进行了以下限制性规定:(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2)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在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3)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员,从法院或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从事律师职业,我国律师执业没有地域限制,可以跨省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向司法行政部门申领律师执业证后,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应于每年3月份前后将律师执业证提交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局)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执业证将失去效力。

(巫淑玮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陈星单位: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熊震绮单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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