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大诉讼中的事实问题
2013-04-27张东华
张东华
诉讼中的事实是指司法人员,当事人以及律师在诉讼中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我国三大诉讼中的事实是有所区别的,刑事诉讼中主要指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量刑事实,民诉指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行政诉讼中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在当今社会各个学科都在细化的时代,研究好三大诉讼的区别以及联系对于我们诉讼法的发展以及更好的解决当今社会不同领域的法学案件都有着重要作用,也为实现社会的正义打下基础。
首先,在法学的发展历史来看,有了国家随之产生了法律,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刑法很好的体现了这个功能,因此任何一个社会刑法都是最早出现的,奥斯丁的“命令学说”认为法律就是一种命令。但是由于命令学说的不确定性,静态性,无法解决类似于遗嘱,合同之间的关系,因此哈特又将法律分为了义务规则和权利规则,最后凯尔森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原则组成。我国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刑事问题因此它大部分有义务性规则组成,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是指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而民诉中的案件事实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并非案件事实本身,而是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情况。当事人只有证明了其所主张的案件情况为真(即达到证明标准),那么该主张才被视为案件事实,即,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事项被视为或被推定为事实,即法律上的真实。因此,案件事实是证明的理想目标,而非证明活动的对象,以“案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与证明理论相矛盾。而行政诉讼主要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指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情节是否与案件一致。
其次,诉讼目的不同。耶林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刑事诉讼的事实更要接近案件事实本身,只有在量刑中才会涉及到公诉裁量权,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对犯罪的惩罚和人权的保护,这其直接涉及到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更严重的是对生命的剥夺。民事诉讼查明的是当事人的主张及诉讼请求,而非案件本身事实,因为民诉是为了更好解决民众纠纷,满足民众的主张。行政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立法者目的是否实现就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依法执政,因此行政诉讼主要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再者,事实问题是与法律问题相对应的一个法学概念。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角色分工,法官则拥有对法律问题的权威,而行政人员成为事实问题的专家,只有当法官和行政人员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才能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并予以不同对待,也体现了对社会生活现象的专业角度的精确思考和法律界职业意识的萌发,以及在司法裁判正当性基础方面作出更加合理的阐释的努力。诉讼中的事实是社会的产物。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判例汇编传统、法庭规则、法官雄辩能力、辩护技巧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事物中设计出来的,是社会的产物。在发达国家中,程序发达,法院的审查受行政“案卷排它原则”的严格限制,因此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已经是行政主体通过自由裁量权裁剪后的事实,社会的产物的特性更加明显。司法机关各司其职是实现正义的重要保障,一个法律能否是是成功的法律,要看它能否在专断权利与限权利之间达到平衡。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合理行使的一种事后监督制约机制,但司法权与行政权毕竟是两种性质、任务完全不同的两种国家权力。司法对行政的介入存在一个度的问题。作为司法审查对象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权,通过行政程序,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法律行为。事实是感官之前呈现出的事物或者某种实际情况所做出的一种断陈述和判定,对同一事件或物,不同的人可以从中提炼出不同的事实命题。因此司法机关不应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问题过多的干涉。
任何一个概念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都有不同的意义,三大法中的诉讼事实只有结合三大法的具体环境中分析,才会产生价值,更有利于证明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等的确立。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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