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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2013-04-23

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2期
关键词:行贿罪异议生效

201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了最新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对2009年的规定作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规范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收集、整理、存储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应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有关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跟踪、了解相关情况,并对查询结果异议进行复核,在受理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重新复核;检察机关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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