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思考
2013-04-22伊强
伊强
摘 要: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政府管理部门与群众良性互动与沟通的基础。强化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尊重,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参政、议政权利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部门与公众间的和谐,有助于使行政相对人更好地履行社会监督职能,从而促使政府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与执政能力。结合我国当前信息社会发展的特点,针对当前社会管理过程中如何更有效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问题,从“顶层设计”与“微观对策”等维度给予思考。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知情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126-02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等新媒体的普及,我国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得到提高,其中一个非常显著的表现之一就是老百姓的知情权观念日渐强烈。近年来,关于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在我国的立法和执法环节均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很多政府部门也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但是,与现实百姓的“知情度”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如何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切实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落到实处,除在顶层制度建设方面继续完善既有政策之外,着实需要从以下微观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一、充分重视和弘扬网络新媒体的沟通价值
尽管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成长为当下的“第一媒体”,我国网民的数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位并且仍在迅速增长。这种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在“质”与“量”上都实现了彻底的飞跃,传播内容的广泛性和传播时间上的即时性是传统的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无可匹敌的。尤其是在互联网的传播模式中,每一个网民都拥有了“受众”和“传播者”的双重身份,使得互联网演变成为“民主”的舞台,一部普通的智能手机成为“民主”的便捷工具,一条微博就会“一呼百应”……这种传播与沟通的效率,使得我们的公共管理主体常常陷于“还没有来得及去想,它就出现”的窘境,以至社会公共管理常常落后于网络,甚至跟着网络在跑。从“网络问责”到“网络反腐”,从“躲猫猫”到“房姐”……网络政治迅速崛起并且势不可挡。事实表明,“网络民主”和“网络政治”不仅带来了政治福音,也暗藏政治危机。这一切无不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智慧,考验着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媒介素养,同时也要求媒介重新审视自身,发挥其应有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就政府管理而言,互联网开辟公众“政治参与”的新渠道,为现有社会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网络民主”使得社会监督不再是一句空话,它能够使政府管理降能提效,助力政府体制改革,加快我国政治民主化发展的步伐。当然,阳光下总会有阴影。互联网上的“虚拟身份”使得人们“畅所欲言”,必然有人利用这个平台传播不当信息,甚至从事一些非理性的活动。但这绝不能把网络传播与“无序性”画上等号,正确的态度是以更加积极的境界来推动和引导互联网的发展。古人云,“君子性非异,善假于物也。”如何更好地发挥和利用好网络平台的特点,使之更加有效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值得我们“思”与“行”。
二、坚决防止行政主体的刻意隐瞒,在调查详尽的基础上尽快给出准确结论
尽管互联网是一个信息“海量”的载体,但同时也伴随着严重的“信息污染”。当一条信息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时,人们常常是“良莠不分”的。这就依赖和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能在第一时间调查和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向公众披露信息的各方面属性。比如2012年公众最为关注的河南“房妹”事件、陕西“表叔”事件等,当这类事件的最初处理结论映入公众眼帘的时候,受到愚弄的不仅仅是公众本身,更是对做出处理结果的行政主体无形的嘲讽。因为当地政府悖于常理、无关痛痒的“结论”常常是违背一个正常人所理解中的常理。而当地政府部门之所以愿意以这样的调查结论面对公众,一方面是由于其低估了公众的正常智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其主动介入案件调查的匮乏和对自身责任的忽视。公众之所以有强烈地向公共机构了解事实真相的诉求,是因为这是它们的职责所在。因为掌握公共权力,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也是信息真实性“最易接近者”。因此当面对公众质疑的时候,行政主体必须要做到切实履行法律和人民赋予自己的职责,对公众关心的事件进行细致详尽的调查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以平复公众的好奇心或不满情绪。同时,也能够使民众与政府一起去分享信息所带来的巨大价值。
但是,为什么屡屡出现某些政府部门对信息的真实性“顾左而言他”,甚至“欲盖弥彰”呢?从信息作为一种产权来看,现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际上是对公共信息产权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在当下我国的公共信息制度安排中,“官僚拥有最大、最多的产权,是现行产权结构体系的受益者,改革既有的模式,建立现代信息公开制度,必然构成对官僚利益的一部分或相当多的剥夺,实质是对现有的公共信息产权结构的重新调整。”正是由于信息公开涉及到政府、公众之间利益的争夺,政府对于信息公开缺乏主动性。因此,为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就必须要防止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刻意隐瞒”和“无理拖延”,以求实现信息公开的最大化,勇于向公众呈现事件的真相。
三、通过合法途径平息公众质疑,提升面对公众质疑的反应速度
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社会,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公共政策。当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遭到来自公众的理性质疑时,恰恰是政府公信力建立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公众的质疑声往往会随着发生质疑的时间不断地推进呈几何倍增的趋势,同时这样的趋势在事件发生之初尤为明显。因此作为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主体,政府部门必须要做到以最快速的速度来回应公众的质疑,从而在源头上切断恶意传播的信息以及抑制公众的恐慌情绪。诚然,公众的质疑必然会对政府的工作造成巨大的压力,促使政府积极地去改进工作。反之,通过政府工作的改进便会赢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从而使政府的公信力增强。由此看来,公众存在质疑的过程和政府部门解决质疑的过程都是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基本的环节。正因为如此,面对公众获取信息的诉求,政府部门不能采取任何非法律途径解决,更不能以不负责任的态度敷衍了事。在高度的信息化与法制化并存的今天,只有“堂堂正正“的公开面对,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平息公众的质疑。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人们拥有了快速了解各类信息的渠道和手段。一旦政府部门错过了出面平息公众质疑的最佳时间,再有说服力的解释也难以扭转公众固有的认知。为此,必须重视利用公众质疑的契机。只有及时、透明、客观、全面地公众质疑,才能获得“化干戈为玉帛”的社会效果。
四、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减少公众的盲目恐慌”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由于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还是政府的“刻意隐瞒”,很多时候是为了减少“公众盲目恐慌”带来的社会失范和无序。而这样做的结果,又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形成矛盾。例如发生在2004年的“非典”事件、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都鲜明地反映了两者之间难以平衡的关系。其实,信息公开到何种程度的“底线”是看其对民众生活中影响的程度。也就是说,政府管理过程中对公众知情权保障的缺失,大多情况下与其可能对公众的生产、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对应的。由于受到教育发展条件的制约,我国公民接受教育的程度普遍较低,在国际“HDI”指数排名中我国也处于中下游水平。这就导致我国公民的“科学素养”严重缺失。2011年2月,中国科协发布的第八次中国公民科学素养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公众比例只占3.27%,相当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20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正是因为公众对于相关问题科学认识的匮乏,面对各类事件时就会产生盲目的恐慌情绪。甚至基于自身知识和经验的欠缺对相关现象片面解读,并且散布和传播这些信息,最终导致了一轮轮的“绿豆风波”、“抢盐风波”、“世界末日风波”等风波的形成和蔓延。换个角度而言,如果政府“有目的”的不去公开这些信息,又势必会被公众解读为“掩盖”或对公众知情权的不尊重,这又“蚕食”了政府的信用。而公众对政府信任的不足,就会体现在当危机发生之时,公众首先想到的不是求助、求解于政府,而是盲目恐慌和选择“从众”。如何扭转当前的这一局面,最根本的途径无非是提高公众的素养,大力加强科普工作。同时,政府也应调整工作思路。只要我们始终本着对公众负责的理念,及时的、科学的应对所有的“事件”和“风波”,即使短暂造成或出现“混乱”,但很快就会因回归理性而平息,而且还会为政府的信用添砖加瓦。
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始终是困扰我国民主发展的一个大问题。从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政府部门在公众面前的形象与信任仍然不高。在西方国家,“诚信”被封为“帝王”原则。在一个国家里,最可怕的就是人民不信任政府。构筑我国政府的诚信,最基本的就是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开始。建立“阳光政府”,不应停留在口号阶段。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需要过程的。只要我们从每一个“细节”做起,“涓涓细流”终将形成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庞大引擎。
参考文献:
[1]刘源.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司法救济[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8(2).
[2]覃晖.论行政公开制度下的公民知情权[J].政法论坛,2011,(1):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