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类切口预防应用抗菌药物的干预效果评价
2013-04-21林柳卿
林柳卿
为提高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进一步规范临床I类切口预防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1]和《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笔者所在医院于2011-06初召开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大会,集中学习专项整治内容,配合院内局域网络、墙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强调临床抗菌药物按照活动方案规范使用,工作重点放在规范I类切口预防用药。为了解方案实施对I类切口预防用药的干预效果,本文通过对专项整治活动前后两个时间段的出院I类切口预防用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干预活动后I类切口预防用药的改善情况,为规范临床围术期预防用药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回顾性查阅笔者所在院2011-02—05(为干预前)、2011-09—12(为干预后)出院I类切口病历预防用药情况,包括手术名称、手术前、后预防用药品种的选择、用药时机及术后预防用药时间等,将需要调查的内容填写在自行设制的专用表格中,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预防用药情况(见表1)
表1 干预前后预防用药情况
2.2 术后预防用药时间(见表2)。
3 讨论
3.1 干预后预防用药的合理性得到明显提高 干预前预防用药为77.37%稍高于姜玲[2]等报道,而明显低于尤钰华[3]报道;干预后预防用药比例下降到60.69%,幅度明显下降,尤其是手术前和手术后均没有预防用药的病例数明显提高,其比例由2.95%上升到22.96%,说明临床医师经过培训学习及行政干预,已逐步提高了对I类切口预防用药的认识。
表2 干预前后术后预防用药时间
手术前给药以静脉注射为主占92%,肌肉注射占8%;术前在用药时机选择上,干预前组有2例在手术前大于2h预防用药,不符合术前用药规定,其余预防用药的患者均在术前2h或麻醉开始时用,占99.26%。干预后均在术前2h或麻醉开始时用药,符合预防用药相关规定。
抗菌药物品种选择上以头孢一代为主占53.2%,干预后组仅有1份病历使用头孢哌酮舒巴坦钠,预防用药起点过高,不符合预防用药规定;说明本组患者在药物品种选择上基本符合围术期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
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应超过24h,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h[4];由表3可知:干预后术后预防用药时间明显缩短,用药时间控制在24h内的比例从47.73%上升到57.22%,最长用药时间由干预前6d以上26例次,下降到2例次在6d以上,二者均有明显下降。
3.2 存在不足 I类切口预防用药比例虽有明显下降,但与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在30%内[1]有明显差距,部分患者术后用药时间过长,干预后虽有所改善,但还有42.78%超过24h,需要医院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无理由更换药物,眼科一青光眼手术患者,术前用头孢拉啶静脉滴注,术后用洛美沙星静脉滴注4d,违反喹诺酮类药物预防用药原则[5],查到这份病历后,给及时与专科医师、科主任进行反馈,并在科早会上进行通报,当事医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一定加强学习、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术前、术后用药不一致,造成手术当天二联预防用药,术后头孢拉啶用一次改为头孢噻肟钠3d;另一病例术前用头孢拉啶,术后用头孢噻肟钠3d;均为药物选用不当。
术中使用第二剂抗菌药物不规范,《临床抗菌药物应用指导原则》规定:手术时间超过3h或出血量大于1500ml时,需使用第二剂抗菌药物。所检查病例中,有3例手术时间超过3h,但仅有1例在术中使用了第二剂抗菌药物,说明术中第二剂抗菌药物的使用有待于加强。
通过对干预前后两组数据的分析,说明152医院I类切口预防用药的合理性在专项整治活动后得到较大提高和规范,但与活动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工作中,I类切口预防用药比例控制在30%以内将是医院要努力的目标。临床药师要多下临床,参与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加强I类切口预防用药指导、检查,及时通报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医院职能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活动宣传力度,巩固已取得的成果,严格按《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等要求,设立围术期合理用药专项考核内容,加强监督及反馈,以规范临床I类切口预防用药,达到专项整治的目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S].卫办医政发〔2011〕56号.
[2]姜 玲,史天陆,沈爱宗,等.普外科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干预效果研究[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10,30(18):1594-1596.
[3]何杏仪,张旋华.临床药师对围手术期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干预作用[J].现代医院,2011,11(5):109-1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S].卫医发〔2004〕28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S].卫办医政发〔200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