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公路工程监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
2013-04-18郝雨
郝雨
【摘 要】当前,县域的公路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丰厚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其中,监理事业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监理事业也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县域公路工程监理制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了建设县域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事业发展的新对策。
【关键词】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单县地处中原腹地,山东省西南部,鲁苏豫皖四省八县交界处,总面积1702平方公里,人口123.4万,辖22个乡镇办事处,一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个浮龙湖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区。公路、铁路发达,承东接西,引南联北,是华东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辐射力强,自古就有“四省通衢,中原锁钥”之称。随着公路建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却出现了“道路越走越窄”的局面。单县交通局在长期实践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如下的研究。
1.县域公路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工程监理阶段脱节
业主为了招投标保密及其他原因,一般不让监理单位参与施工招投标工作,从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对本项目的了解。由于监理单位未能参与施工招标,施工监理对承包人的能力及素质缺乏了解,也不能向业主提出相应的建议,当遇到素质差的承包或分包队伍时便难以处理。
1.2工程监理费用低与人员层次低
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取费。有的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很少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愿意加入工程监理行业。即使愿意从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监理单位也无力常年聘用。只能按照“钟点工”式。有项目时才招聘来工作。没项目时只有解聘。监理人员的职责宽泛模糊且报酬偏低。具有较高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的人员十分匮乏。导致专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由于合格的监理人员严重不足。各监理单位只有大量聘用非工程专业人员充当监理人员,业主单位则不断地降低工程监理费。整个监理行业也进入了监理单位取费低、监理人员素质差“的恶性循环。
1.3监理工程师权利小,地位不高
目前我们实施的监理制度主要侧重于质量监理,业主在合同管理中往往会设置专用条件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进行限制,当然,在当前公路大发展,而一些施工队伍素质较低的情况之下强化管理是必要的。但是,进度、质量和费用三项控制是相辅相成的整体措施,只强调或完全偏重质量控制,必然削弱质量控制的本身,达不到预期效果。
1.4施工监理机构层次多,基层监理人员权利小
目前,在实际施工中,监理机构一般分为二级管理,由于公路工程的特殊性,总监办一般设置在交通、通讯较发达的地区,驻地办则靠近工地现场,交通、通讯较为不便,日常的信息交流速度较缓慢,而且基层监理人员的权限比较小,事事需要上报、请示,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2.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2.1强化公路工程监理的委托程序
规范化的公路工程监理程序对促进公路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应予以淘汰,要选择优质的监理单位,坚决杜绝内部监理单位中标。在选中监理单位后应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以便加强管理。建设工程监理不应当仅仅定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在项目决策阶段监理的重点应该放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严格审核上。控制阶段放在如何控制设计概算不超项目估算,如何使设计方案更具先进性和合理性,确定最佳设计方案以及对整个设计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达到控制设计图纸质量的目的。现场记录避免事后纠纷,重大问题必须作书面报告。
2.2公路工程监理机构要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公路工程监理机构与业主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在人事上、经济上应该是互不牵涉的各自独立的关系,在工作上应该是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相互制约又相互协作的关系。所以应促使监理机构的独立化经营,应使监理机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只有这样,监理企业才能不断提高监理水平,在监理工作中也会一丝不苟、兢兢业业,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一流。
2.3要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充分落实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应严格在委托监理服务之前解决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建立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信息系统,使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同时,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认证,监督工程质量和监理机构的工作,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2.4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由于涉及的单位较多,监理法规不健全,行政干预,施工等单位对监理认识的肤浅,监理队伍参差不齐等原因,在监理工作中总会出现监理与业主,监理与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尤以监理与业主的矛盾最为突出,影响更大。如解决不好,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监理委托合同一旦签订,其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就确定了。监理合同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的解除和撤销。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时,应具有其独立性,业主或施工单位均无权干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合同关系很难实现,监理必须与在公路工程承包方处理好关系、维护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现场记录避免事后纠纷,重大问题必须作书面报告等方面做好相应工作。
2.5加强对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现阶段公路工程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都是从施工、设计的富余或离退人员中过来的,有些甚至是一些没有任何实际社会经验的学生。对监理行业的专业知识的匾乏势必造成监理服务质量的低下,由此而产生的便是社会对监理行业的整体认同不高。公路监理企业要想高速发展,加快监理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便显得至关重要和迫在眉睫。
2.6推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建立现代监理企业制度
监理企业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是非常重要的。要在改制中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适应监理企业特点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理企业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真正提高监理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市场适应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科]
【参考文献】
[1]杨忠林.公路工程监理探讨.黑龙江交通科技,2006,(10).
[2]徐海峰.浅谈公路工程监理.中国科技博览,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