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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儿童被害人法律援助研究

2013-04-18韩晶晶

妇女研究论丛 2013年4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案件

韩晶晶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 100073)

一、儿童性侵害案件中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2012年广东省妇联、广东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自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的不满18周岁女童被性侵害的案件高达1708件。[1]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媒体报道的儿童性侵害案件的统计,自2006年到2008年媒体共报道了340件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2]自2009年到2012年媒体报道的案件数超过了500件;2013年1-6月期间,媒体又报道了超过100件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这些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儿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其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由于这些遭受性侵害的儿童大部分来自于农村或者贫困家庭,如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的50个校园遭受性侵害案件中,就有60%的案件发生在农村。对于这些家庭贫困以及难以支付律师费用的儿童被害人,法律援助将会成为维护其法律权益的重要途径。

对遭受性侵害的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也是中国签署的《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未成年保护法》的要求。《任择议定书》第八条规定,遭受性侵害的儿童被害人有权在整个法律程序中获得适当的支助服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于在司法活动中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①《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对于性侵害案件中儿童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从实践来看,相当数量的儿童被害人案件并未及时得到法律帮助,儿童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被侵害的现象并不少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儿童被害人及其家长缺乏专业的法律帮助。例如,在一起14周岁女孩被强奸的案件中,自报案后被害人及其家长一直没有得到案件进展的任何消息,也没有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到其家长询问案件进展时被告知案件已判决完毕。[2]

二、当前儿童被害人在获得援助方面面临的问题

虽然法律援助对于儿童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中国比较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援助,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而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儿童被害人则缺乏应有的关注。[3](P295)

1.现行法律援助制度难以覆盖性侵害案件儿童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需求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儿童被害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实际上受到侵害的很多是流动儿童和外出打工的未成年人,他们由于远离家乡多年以及距离远等障碍,通常很难及时取得经济困难证明,因此被排除在了法律援助之外。除了这部分人群外,还有一部分家庭虽然没有达到经济困难标准但是仍然难以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因此处在了无法获得专业律师帮助的夹缝中。而从保护儿童被害人的角度看,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涉嫌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均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法律援助,遭受性侵害的儿童被害人与其相比,明显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而其无法获得强制援助,显然不合理。

2.获得法律援助的时间滞后,不利于及时保护其诉讼权利和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没有聘请律师的,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遭受性侵害的儿童被害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申请援助。而实际上,审查起诉之前的阶段对于性侵害案件儿童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例如在律师的指导下对于证据的保存,在诉讼程序中注意保护儿童的名誉以及使其尽量避免受到二次伤害,帮助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而现实中儿童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遭受二次伤害主要集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3.儿童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质量仍有待提高

由于性侵害案件中儿童被害人的主体特殊性,需要给予特别的保护和考虑,例如诉讼过程中的不当询问等都会加深对儿童的伤害,律师需要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出发维护儿童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并保证诉讼程序以及媒体等尽量减少对儿童的伤害。而当前中国并没有充分实现儿童保护律师的专业化,在法律援助质量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价体系的前提下,代理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律师更是普遍缺乏儿童视角和性别视角的专业性以及儿童性侵害案件特殊性的考虑,这将直接影响儿童被害人权益的有效维护。

三、性侵害案件儿童被害人法律援助完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应当对性侵害案件中的儿童被害人加强法律援助。具体而言,建议将所有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纳入政府法律援助的范围,这种法律援助的需求也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现阶段能够满足的。将目前儿童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司法机关就应当通知儿童受害人聘请律师,没有聘请律师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援助。

从提高对性侵害儿童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专业化角度,建议促进专业化儿童保护律师队伍的形成,加强专业培训,建立法律援助的质量评估系统,在评估对性侵害案件儿童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时,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和儿童的特点,将是否实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也作为评估的重要因素。通过以上措施,确保所有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儿童被害人都能够得到专业化的律师帮助。

[1]陈晓颖.广东发布女童遭受性侵害报告多为亲属老师作案 [EB/OL].来源于金羊网,载于光明网,http://legal.gmw.cn/2012-04/24/content_402403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3-06-27.

[2]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特点统计分析报告[JB/OL].青少年维权网,http://www.chinachild.org/b/yj/69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06-27.

[3]佟丽华主编.未成年人法学——司法保护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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