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基站”的社会危害及法律规制
2013-04-18王然
文/王然
“伪基站”的社会危害及法律规制
文/王然
新闻背景:
前不久,公安部成立专案指挥部,集中部署指挥北京、辽宁、湖南、广东等12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行动,摧毁利用“伪基站”设备作案的违法犯罪团伙7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17名,捣毁“伪基站”设备生产窝点4处,缴获设备96套。“伪基站”作为一种高科技违法犯罪工具,随着相关新闻报道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那么“伪基站”究竟如何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去实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从法律上又如何对其加以惩治和预防,应当是我们着重关注的问题。
“伪基站”的社会危害
危害一:“伪基站”的设立侵犯了公民个人通信自由。相对于正规基站而言,“伪基站”是指可以实现正规基站部分功能的一种特殊仪器设备,该种设备可以搜索以其为中心,一定范围半径内的手机信息,并强行让该手机脱离正规基站建立起的移动网络,进而让手机连接到自己设立的通信网络。“伪基站”即是在自己信号覆盖范围内,建立起通信“伪小区”,并强行搜索进入到“伪小区”内的手机的串号以及电话号码。由于“伪基站”的信号更为强烈,可以直接抢占手机接入信息,也就使得站”产生的强烈信号中断了手机用户与正规移动网络的连接,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移动网络,不仅直接降低了移动通信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时也会带来手机用户对移动通信公司的大量投诉,影响了移动通信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危害三:“伪基站”的设立对手机用户的财产权益造成潜在危害。从“伪基站”发送的短信内容来看,由于“伪基站”使用简便、造价低廉,极易被违法犯罪分子用来发送虚假广告甚至诈骗等信息。“伪基站”在发送短信过程中,直接抢占了手机信号的接入频道,并不通过移动运营商的通信交换中心,因此其发送的短信内容不会在移动通信中心留下记录,所以相对于第一代短信群发器,“伪基站”具有发送短信的隐蔽性特点,而这种隐蔽性特点恰恰被不法犯罪分子看中,被其用来群发虚假广告、诈骗等信息,这不仅严重侵犯了手机用户的通信权益,潜在上也可能侵犯手机用户的财产权益,导致手机用户上当受骗。
总之,“伪基站”的设立不仅严重侵犯了其信号覆盖范围内的手机用户的通信合法权益,对其冒充号码的手机用户名誉或者商誉进行侵害,潜在上也可能成为诈骗犯罪工具,侵犯手机用户的财产权益。此外,“伪基站”的设立不经过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审手机脱离了正常通信网络,而只能成为“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的接收器。在“伪基站”信号覆盖范围内,手机用户无法正常拨打电话、接发短信,因此,对于手机用户来说,“伪基站”一旦设立,即是对进入“伪小区”内部的手机用户通信自由权的侵犯。除此之外,“伪基站”还具有冒充特定号码,向处于自己建立起来的“伪小区”内的手机发送短信的功能。“伪基站”冒充的号码,既可能是普通手机使用者的号码,也有可能是商户使用的特定客服号码。“伪基站”对这些号码的冒用,必然会导致手机使用者个人名誉或者特定商户商业信誉受到减损。
危害二:“伪基站”是对移动通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的破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站的设立需要移动通信公司经过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办理正规的审批手续,以维护无线电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而从“伪基站”的设立来讲,不法分子仅仅使用一台主机和笔记本电脑非法组装而成的“伪基站”,即抢占手机用户信号频道,不仅是对手机用户的通信自由权益的侵犯,同样也侵犯了手机运营商的经营权益,破坏了无线电管理秩序。一方面,“伪基站”的设立使得在其信号覆盖范围内的手机信号被非法掩盖,导致移动通信网络运营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伪基批,设立本身即是对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的破坏,因此必须受到法律上的严加规制。
“伪基站”的民事法律责任
“伪基站”的架设使得处于其信号覆盖范围内的手机脱离原有移动网络,转而成为其发送垃圾信息的接收器,因此,其不仅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手机通信运营商商业利益的侵犯,应当同时对双方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手机用户而言,“伪基站”不仅直接剥夺了其在特定范围内的自由通信权利,还有可能造成手机用户的商业信息、疾病诊治等重要信息无法及时向外界沟通联络的间接损失。“伪基站”的使用者应当对上述直接损失负全部责任,并对造成手机用户的间接损失负一定责任。一经“伪基站”的设立被行政执法机关查实,手机用户在向“伪基站”主张民事责任时,仅就自己在“伪基站”设立期间进入其信号覆盖范围内进行举证即可,在举证形式上可以采用出示收到的“伪基站”群发信息或者事发地点的监控视频等证据。对于移动通信运营商来说,“伪基站”的设立抢占了移动通信信息频道,使得移动电信商无法正常向客户提供服务,不仅直接导致了通信业务量的下降,同时也带来运营不稳定的商业信誉风险。因此,移动电信运营商在主张合法权利时,应着重对“伪基站”信号覆盖时业务量与该地区正常时期业务量的差额进行举证,同时也可对“伪基站”设立时期,手机用户投诉信号不稳定情况进行举证,以此要求“伪基站”的设立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伪基站”的行政法律责任
依照1993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无线电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无线电台的研制、生产、设立等均需要经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审批。“伪基站”作为具有发射手机通讯信号功能的无线电台,其生产研制、设立运营均没有办理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按照《无线电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国家和各省市无线电监测站负有对无线电台设置、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的职责,其有权使用相关技术设备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伪基站”的设立未经任何审批手续,一经无线电监测部门查实,均应依照《无线电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基站”的刑事法律规制
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设置基站从事移动通信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因此,对于不法分子采用设立伪基站从事移动通信营利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中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非法经营罪或者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从一重罪论处。
从公安部此次查处的“伪基站”违法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伪基站”被犯罪分子用来发送诈骗短信,给手机用户的财产权益带来巨大风险。2011年3月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诈骗罪从严惩处。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在5000条以上的案件,也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论处,适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而发送诈骗信息在5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未遂)特别严重情节,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伪基站”由于可以冒充特定号码发送信息,且在短时间内可以群发巨量短信,因此其被用来实施诈骗罪的危害性更大,理应受到刑罚更为严厉的惩治,从而起到预防犯罪、保障公民财产安全的刑法目的。
责任编辑/项利军
根据我国刑法第288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应当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已述及,“伪基站”的设立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擅自占用移动通信运营商的频率,导致处于“伪基站”信号覆盖范围内的手机用户无法正常连接通讯网络。倘若在无线电监测部门查实,并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然继续使用“伪基站”,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此外,根据2000年5月12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