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服百草枯致死医疗纠纷1例
2013-04-18
(福建宗证司法鉴定所,福建 福州 363100)
1 案 例
1.1 案情摘要
胡某,男,15岁,2009年4月15日,误喝了装在可乐瓶里的除草剂(百草枯),被家人发现后立即送往某县卫生院救治,并于当晚19:30输液结束后回家,之后分别在某县医院及某市医院就诊,于5月12日死亡。胡某家属认为,该县卫生院与该县医院在对胡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1.2 病史摘要
2009年4月15日,胡某误喝了装在可乐瓶里的除草剂(百草枯),被家人发现后立即送往某县卫生院救治,家属称喝了一小口(5~10mL)。给予大量清水洗胃,洗出大量绿色胃内容物,并予以利尿、消炎等处理,于当晚19:30输液结束后回家。
4月17日11:00许,胡某以“服除草剂(百草枯)后不能吞咽1 d余”就诊于某县医院,诊断为上呼吸道及上消化道化学烧伤(重度),予抗感染治疗,并带药回家治疗。4月20日,胡某再次至该县医院,予抗感染及对症等处理后转至某市医院进一步治疗,诊断:(1)急性百草枯经口中毒,肺纤维化,急性肾衰竭,肝功能不全;(2)肺部感染。予以血液透析、大剂量激素冲击、抗感染、平喘化痰、保肝、抑酸、保护胃黏膜、导泻等处理后,复查肝肾功能及水电解质仍有异常。因病情危重,预后差,家属拒绝继续治疗,于5月12日不治身亡。
1.3 书证摘要
2012年2月16日,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某医鉴字[2010]19号)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胡某家属对某市医学会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现某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鉴定所就某县卫生院及某县医院在对胡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若存在过错,则该过错与胡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何种因果关系及其过错参与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本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某县卫生院在对胡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轻微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5%~10%。某县医院在对胡某的诊疗过程中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系次要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20%~30%。
2 讨 论
百草枯(paraquat)又称“对草快、克芜踪”,属联吡啶环化合物,毒性很强,人经口致死量为20%百草枯溶液5~15 mL[1],是致人体急性中毒死亡率最高的除草剂。国、内外已有数百例死亡报道,目前,已有20多个国家禁止使用百草枯。百草枯经口误服后不仅对口腔、咽喉、食道有灼伤作用,而且会在短时间内出现肺水肿和肺出血,在胃肠内未被清除便会吸收入血。约1~3d后,肺、肾、肝、心及肾上腺等器官发生变性、坏死,5~8d为中毒高峰期,即使积极救治,病死率极高。急性中毒者多因肝、肾、心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迟发性中毒死亡者多因肺纤维化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因此,百草枯中毒救治应掌握尽快、尽早的原则。
口服百草枯中毒的急救原则[2]:(1)清洗排毒。需立即用肥皂水加白陶土、皂土或活性炭连续反复洗胃。(2)进一步血液透析(24h以内)。及时抢救可大大提高中毒者的存活率。口服百草枯中毒的药物治疗主要包括:(1)百草枯拮抗剂(竞争性药剂),如普萘洛尔、丙咪嗪;(2)大剂量环磷酰胺及地塞米松可防止肺纤维化;(3)去铁胺和N-乙酰半胱氨酸可抑制百草枯在肺内形成氧自由基;(4)抗生素预防感染。
胡某误服百草枯后即刻送往某县卫生院予以清水洗胃1次,洗出绿色胃内容物,但该县卫生院对该绿色胃内容物未予以高度重视,亦未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若该县卫生院无能力进一步救治时,应尽早告知患者家属及时转院治疗。据此认为,某县医院对百草枯中毒严重性的认识不足,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胡某在误服百草枯第3天至某县医院就诊时,已明确为“百草枯中毒”,并出现“上呼吸道、上消化道中毒烧灼伤致吞咽不能”等表现。此时,该县医院仅行对症治疗,让胡某带药回家,而未及时收入院治疗,也未邀请相关专家会诊。直至4月20日,胡某再次至该县医院治疗时,才建议其转至某市医院,说明该县医院对百草枯中毒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延误治疗使患者失去了最佳救治时机,存在过错。
[1]陈灏珠.实用内科学(上册)[M].第1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812.
[2]李淑丽.百草枯中毒的救治原则和护理要点[J].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2011,14(2):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