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场中尸体检验及案件性质分析1例
2013-04-18廖明庆陈勇廖信彪
廖明庆,陈勇,廖信彪
(1.中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中山 528400;2.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广东中山 528478;3.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广东广州 510050)
火场中尸体检验及案件性质分析1例
廖明庆1,陈勇2,廖信彪3
(1.中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中山 528400;2.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广东中山 528478;3.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广东广州 510050)
法医病理学;自杀;火灾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某日15:00许,一间出租屋发生火灾。灭火后警方巡查现场在洗手间内发现一具尸体,经查,死者为该出租屋的承租人刘某(女,20岁),其男友李某不知去向。
1.2 现场勘验
现场出租屋共10间,为“U”形对称排列的平房,中心现场为404号房,24 m2,南侧为一木门,木门倒在房间内,木门上有一横行金属插销(据消防员反映:到场时火势很大,用水枪冲水后看到门上的插销是插进插孔内的,后用水枪将门冲倒),插销的下侧见烧灼痕迹。门槛的外侧面未见烧灼痕迹。刘某的尸体位于西北角的洗手间内,双下肢呈弯曲跪姿坐在地面,面朝东侧,头部下垂,两上肢下垂,在死者左手边地面见1个塑料打火机。发现东墙边有一个烧毁的金属桶,门后地面发现2.4m×2.0m液体流淌烧灼痕迹。房间内物品、门窗、墙面的烧灼、烟熏特征为:下重上轻,内重外轻,远离液体流淌烧灼痕迹的部位轻。
1.3 尸体检验
死者衣着整齐,颈部戴一绿色玉坠,左手腕戴一金属手镯。牛仔裤左前裤袋有1张身份证,左、后裤袋有少量现金。
尸表检查:双眼角膜混浊,睑结膜充血,可见睫毛征候改变。面部、颈前、上胸部见深Ⅱ度烧伤,双上肢、背腰部、下肢前侧Ⅰ~深Ⅱ度烧伤,烧伤边缘皮肤充血,体表未见机械性暴力损伤。
尸体解剖:气管、支气管、细支气管黏膜表面可见大量烟尘吸附,食道、胃黏膜可见少量烟尘黏附。全身各器官均未见损伤。
1.4 实验室检验
死者胃内容物、肝组织、尿液中均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60%。金属桶、液体流淌烧灼痕迹地面泥土中检出煤油成分。
2 讨论
本例尸体检验发现死者有睫毛征候改变,烧伤边缘皮肤充血,气管、支气管、细支气管黏膜表面大量烟尘吸附,食道、胃黏膜少量烟尘黏附,体表未见机械性暴力损伤;死者胃内容物、肝组织、尿液中均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60%,可以认定死者系生前烧死。根据现场物品、门窗、墙面的烧灼、烟熏特征,结合尸体旁的打火机及金属油桶、液体流淌烧灼痕迹地面泥土检出煤油成分等情况分析,本例起火点为液体流淌烧灼痕迹地面处,明火点火,使用了可燃物煤油和助燃物打火机。
从现场特征及尸体检验情况来看,应符合死者自己点火,主要依据有:(1)火势蔓延由内至外;(2)门槛的外侧面未见助燃物及烧灼痕迹;(3)死者左手边地面见1个打火机;(4)尸体检验未检见死者存在任何机械性暴力损伤,也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但是,本例存在一个较大的疑点就是现场木门外的插销是拴住的,正常情况下只有他人从外面才可以将该插销栓上,屋内人员是难以完成的。后经过侦查及现场还原表明:用消防水枪冲击可以将木门外的插销冲击成闭锁状态。
经技术侦察、视频监控资料、旁证材料证实,死者男友李某案发前后均不在现场,李某手机信息显示死者曾发过“第一次在外面过中秋节,你不陪我过我就死给你看”等自杀、厌世内容。依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调查,死亡方式可以认定为自杀。
(本文编辑:张建华)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3.05.026
1004-5619(2013)05-0395-01
2012-05-31)
廖明庆(1971—),男,广西桂林人,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和法医临床学研究;E-mail:zsfylmq@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