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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中案犯刻画的法医现场勘验

2013-04-18兰樟彩林发生

法医学杂志 2013年6期
关键词:案犯血迹勘验

兰樟彩,林发生

(1.丽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浙江丽水 323000;2.松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浙江松阳 323400)

·经验交流·

命案中案犯刻画的法医现场勘验

兰樟彩1,林发生2

(1.丽水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浙江丽水 323000;2.松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浙江松阳 323400)

法医病理学;他杀;案犯刻画;现场勘验

法医在命案侦破中的作用是为侦查提供线索,为诉讼提供证据。命案侦破中最关键的环节是法医对命案现场的勘验和分析,主要包括对血迹的发现和提取,遗留物和附着物等生物检材的搜寻和提取,尸体以及尸体周围相关物品的勘验分析等[1]。这些技术手段在某种意义上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法医病理学概念,即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性质以及致伤工具等关于受害人的问题,而要通过现场勘验来刻画案犯,即关于案犯的分析[2]。

1 血迹的发现和提取

在命案现场勘验中,血迹是最重要的物证之一,不仅可以根据生物学、遗传学特性确定来源人的个体生物特征,而且还能根据血迹的形态、大小、颜色、数量、分布等分析案犯的活动轨迹[3-4]。

1.1 现场孤立血迹

对于案犯刻画来说,现场孤立血迹特别是滴落状血迹具有较大的意义。若案犯作案过程中受伤出血,则其在处理伤口、观望、思考逃跑路线以及在逃跑途中容易留下滴落状血迹,在中心现场角落位置(边缘位置)、外围现场、案犯可能的逃跑路线上发现的孤立血迹的意义更大,应仔细勘查并尽量提取送检。如某县城发生的一起由盗窃转化的抢劫杀人案件,受害者被人用单刃锐器杀死在院子里。经现场勘验,尸体周围并未发现可疑痕迹。经扩大搜索范围后发现该院子的部分围墙坍塌,在院内可以从缺口往外观望,在缺口附近地面上发现并提取到一滴孤立的滴落状血迹,经DNA检验比对,确定为案犯所留,使案件侦破。

1.2 案犯身上喷溅血迹

案犯在作案过程中,由于近距离接触,身上可能有受害人的喷溅血迹。在短时间内捕获嫌疑人时,容易在嫌疑人身上提取到喷溅血迹。然而,当嫌疑人身上血迹不明显或者是经过较长时间才捕获嫌疑人时,就难以在嫌疑人身上提取到血迹,可能造成嫌疑人无法认定也无法排除的局面。因此,对于有重大嫌疑的嫌疑人,法医要认真检查其头发、耳郭后、耳郭内、衣服拉链、纽扣、缝隙连接处、皮带扣及连接处、鞋底及鞋带等,尽可能搜寻可疑痕迹,为案件侦破找到突破口。如某镇发生一起由盗窃转化的抢劫杀人案件,户主夫妻二人被钝器打击头部致死。经过侦查后,捕获一名嫌疑人,法医在其皮带扣上发现一处细小的喷溅血迹,经DNA检验比对,认定为死者血迹,使案件侦破。

2 遗留物和附着物的搜寻和提取

2.1 案犯遗留物

在命案现场案犯遗留其所携带的物品是常见的,通常是案犯认为这些物品没有利用价值而顺手丢弃,或者是作案后惊慌失措而遗忘等,如雨具、头盔、手套、包装袋、纸张、绳带、胶带纸、刀鞘、工具碎片、打火机、烟蒂、饮料瓶等,如果发现这些遗留物可以通过DNA检验、指纹提取比对、工具痕迹比对等予以认定或者提供侦查方向。如某县城一别墅内发生一起凶杀案,户主被人用单面刃刀杀死在卧室里。现场勘验中发现一个刀鞘,经家属辨认,系外来物品,后经DNA检验使案件侦破。

2.2 案犯触摸物

案犯在进入现场时、作案过程中、处理现场以及离开现场时都要与现场的物品相接触,就可能提取到有价值的生物检材。法医要通过现场勘验,结合痕迹专业勘验情况,综合分析案犯进出现场及作案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分析哪些物品可能使用过或者触摸过,如门把手、窗户把手、衣柜门把手、茶几上的杯子、遮盖尸体的被子、拖把、水龙头开关等都是可能接触的部位,应有针对性地提取有价值的生物检材送检。如某镇发生一起凶杀案,户主郑某被人用刀捅死在家门口。现场勘验分析认为案犯系戴手套入室盗窃,盗窃完成后在门口与郑某相遇,遂用刀捅死郑某。经过对作案过程的分析,把突破重点放在案犯的手套上,虽然作案时案犯戴着手套,仅接触手套内面,但当其将手套握在手中或放进口袋以及在戴手套的过程中,也会接触手套外侧,故手套外侧也应有案犯的脱落细胞,这些脱落细胞也会在作案过程中再次转移到接触部位。遂警方尽最大可能提取了多处生物检材送DNA检验,结果在保险箱钥匙的擦拭拭子里检出了嫌疑人的DNA,使案件侦破。

2.3 受害人衣着附着物

受害人衣着附着物能反映当时的环境情况以及衣着接触物的特征。案犯在作案过程中,可能抓握受害人衣服的某个部位,在这个部位提取案犯脱落细胞送DNA检验,从而鉴别认定案犯。如某县一出租房内发生一起凶杀案,某女被人扼颈窒息死于床上。经检验,死者颈部有其衬衫衣领花纹,分析案犯系衬垫衣领扼颈致该女窒息死亡,即提取衬衣送DNA检验,在领口处检出案犯DNA,使案件侦破。

2 .4 受害人尸体上的遗留物

受害人尸体上的遗留物有捆绑固定尸体物、尸表附着物、体内植入物等,应着重分析提取。如捆绑尸体用的绳子、胶带纸,捂嘴或塞嘴用的毛巾,尸表附着物、指甲、异性阴毛,以及阴道拭子、肛周拭子、乳头拭子、阴茎龟头拭子、扼颈窒息尸体的颈部拭子等。如某别墅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件,户主王某被人扼颈致死,保姆陈某被人用刀捅死。法医尸体检验时,在王某颈部扼颈处提取的拭子中检出案犯DNA,使案件侦破。

3 受害人特征检验

3.1 受害人异常衣着特征

在抛尸、无名尸凶杀案件的侦破工作中,衣着特征是寻找尸源的突破口,某些异常的衣着特征会为案犯刻画提供信息。如在某水域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检验,死者系被人扼颈后溺水死亡,无任何个人信息。衣着检验发现死者的内衣商标,而且非常新,与其他衣物陈旧程度不一致,分析认为系第一次穿戴,即在县城找到了该品牌内衣专卖店,从商店监控中发现了死者与一男子到商店购买衣服,再从各路口监控分析,找到死者居住地,使案件侦破。

3.2 受害人损伤特征

在凶杀案件的尸体检验中,法医除了确定损伤种类、推断作案工具,还要分析打击力度、损伤形成的时间以及损伤条件和受伤时的体位等,以便于分析死者与案犯的熟悉程度,刻画案犯的心理活动、职业特点等,以确定案件性质,为案件的侦破找到突破口。如某县发生一起杀人案件,某女被人用刀捅死在租住的房间,阴道及会阴部多处被单面刃锐器划伤。根据尸体损伤情况,特别是阴道及会阴部多处划伤这一异常现象,结合现场勘验,分析认为案件性质系情杀,案犯与死者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因矛盾激化临时起意杀人。案件后侦破后,证明分析正确。

3 .3 受害人死亡时间

食物经人体口腔咀嚼、吞咽及胃肠蠕动消化、吸收后形成粪便排出,一般有一定的规律性。法医检验时,应注意观察胃肠内容物的种类、成分、形状、消化程度,根据食物的消化程度来推断进食到死亡的时间,为案件侦破提供依据。如某县一居室发生一起凶杀案,某女被人扼颈窒息死在床上。经查,该处共有出租户23户,出入口只有大门,平时出入随手关门,无外来人员进入。案发当日晚上18:00死者在4楼邻居家吃晚饭,22:00左右下楼回到住所。尸检后根据胃肠排空情况,推断死者死亡距最后一次进食(晚餐)时间为4小时15分钟,由此分析死者当晚回到住所后即被害,根据这一时间点锁定案犯,使案件侦破。

3.4 受害人尸体发现位置

通过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结合调查情况可以分析判断作案过程。通过尸体发现位置可以刻画案犯的特点,如与死者的关系、作案动机、预谋作案还是临时起意作案、心理活动、年龄、力量大小、职业特点等。如果是抛尸案件,分析抛尸的过程还可以推断有无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类型,为命案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如某村中心垃圾站发现一具男性裸尸。经查死者一家三口租住在距垃圾场50m处民房一楼。尸体检验发现死者系醉酒状态下被扼颈致窒息死亡。根据作案过程、作案手段以及抛尸过程,特别是抛尸能力有限这一特点分析其妻有重大作案嫌疑,抓获其妻后,很快交代了作案过程。

[1]陈世贤.在命案侦破中法医参与现场分析的重要性[J].中国司法鉴定,2005,(1):25-26.

[2]闵建雄.命案现场分析的概念问题[J].刑事技术,2010,(2):38-40.

[3]陈瑶清,李剑波.血迹在法医学中的运用[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0,(6):225-226.

[4]肖雄,丁露平.血迹分析在现场血迹提取中的应用[J].法医学杂志,2009,25(6):462-464.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3.06.016

1004-5619(2013)06-0462-02

2013-04-01)

(本文编辑:刘宁国)

兰樟彩(1966—),男,浙江松阳人,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鉴定;E-mail:30083507@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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