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我国招投标行业的应用
2013-04-17陈志宇
陈志宇
(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北京 100101)
0 引言
近年来,为加强中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力度,完善市场管理体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西方国家的市场管理方法,我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引进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9年底,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从而进一步完善了2004年颁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启动了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制建设。文件颁布后,全国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也根据各地方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使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参与公路建设的企业及个人,在投标、履约等行为上制定了明确的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制约。以信用评价的方式制约企业及个人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行为。用信用评价等级的高低来衡量企业及个人的信用程度。本文分析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信用评价等级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信用评价等级在投标行为中的应用主要分为投标行为关联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等级影响中标结果两个方面。
1 投标行为关联信用评价等级
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规定了信用评价等级的高低。凡是参与公路建设的企业,均需参加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级评价中包含企业在投标行为中的信用评定。在企业的投标行为中,共设立了16项具体内容来评定投标行为的信用程度。其中前6项规定,如果从业单位在投标行为中存在严重的不良行为,出现围标或串标等投标行为,将直接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评定为D级,在评价有效期内取消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如果从业单位在投标活动中存在规定中的其他不良行为,将按照信用行为的相应评定标准扣分,降低该单位信用评定等级。这就使信用等级评定直接关系到了企业及从业单位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2 信用评价等级影响中标结果
根据《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规定,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从业单位制定不同的招投标活动要求。按照有奖有罚的原则,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单位可获得相应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优惠。并且在使用综合评估法时,评标细则在履约信誉部分给与加分;在使用合理低价法时,可在评标价得分上给与加分,以此鼓励信用评价等级高的投标单位。
例如,山西省是采用加减投标人得分的方式进行奖惩。根据晋交建管[2010]789号文件规定,评标中在使用合理低价法时,在评标阶段,对综合得分排名在前五名的投标单位给予信用加减分,按照前五名综合得分差的平均值计算“a”值,分别给予AA级单位加“a”分;A级单位加“0.5a”分;B级单位不加分;C级单位减“0.5a”分,计算得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使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办法时,在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过程中,商务评分部分设有信誉得分,而是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高低,评定信誉得分。
贵州省则以调整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奖惩,采用合理低价法时,调整幅度以所在合同段参与基准价计算的最高有效报价与最低有效报价之差为基数M,对于AA级、A级企业的报价向评标基准价的方向调整;C级企业的报价向远离评标基准价的方向调整;B级企业报价不做调整。调整系数在3%~10%之间,根据投标控制价上限选取,投标控制价上限越高系数越小。调整后报价B=开标报价K±调整系数P×基数M。采用最低价法时,调整幅度以所在合同段最高有效报价与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系数相乘结果为基数M,对AA级及A级企业进行调减作为奖励,即向下调整投标报价;对C级企业调增作为处罚,即向上调整投标报价;B级企业报价不做调整。调整系数在2%~6%之间,根据投标控制价上限选取,投标控制价上限越高系数越小。调整后报价B=开标报价K±调整系数P×基数M。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在正常评分的基础上,根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加、减分的相关奖惩。总分100时,专家具有分数T的个人自由裁量权,当T>10时,AA级的投标企业加3.0分,A级的投标企业加2.0分,C级的投标企业减1.5分;当10≥T≥5时,AA级的投标企业加2.0分,A级的投标企业加1.0分,C级的投标企业减1.0分;当T<5时,AA级的投标企业加1.0分,A级的投标企业加0.5分,C级的投标企业减1.0分,B级企业不加分也不减分。
在北京市招投标活动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按照北京市路政局颁发的《北京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奖惩办法》的规定,投标人的信用得分最高为2分,最低为-3分,投标人最终得分为企业投标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和企业信用的得分总和。信用得分的确定为近三年信用等级年度信用得分加权计算,被评定为AA级、A级、B级、C级、D级的,企业年度信用得分分别为2分、1分、0分、-1分、-3分;前三年所占权重为20%,前二年所占权重为30%,前一年所占权重为50%。
信用评级办法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还有很多,在各种评标办法应用的评标过程中,无论是给信用好的单位加分,还是调整报价更接近评标基准价,都有效地增加了信用等级高的投标单位中标的概率,使信用等级低的单位失去中标机会。这样一来,投标单位越来越重视信用等级的评价,从而有效地制约了招投标活动不规范的行为。
信用等级评价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加强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了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使中国公路建设市场更加公开公正、竞争有序,促进了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
3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招投标行业中的应用已逐渐成熟,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都作为从业单位及个人的评价等级评定标准中的内容,并在招投标行为中应用信用信息评价等级,来鼓励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和个人,促进了招投标行业的行为规范和信用提升。但现行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评定标准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
3.1 现行制定的评定标准单一、内容片面
目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评定标准只是由全国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评定,其中涉及的监督部门很少。公路建设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关系人民的利益,涉及范围广、影响面大。所以,建立健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需要各方的支持和配合。例如在公路建设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的履约行为中,公路建设中的环境影响及建设完成后周边情况的遗留问题,在建设过程中对各接口行业及部门的沟通情况,都需要其他部门加入履约行为的信用信息评价等级工作中。因此在信用信息征集等方面,应更多的征求与公路建设有接触的其他部门的意见,不良行为信息不仅由市级及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还应该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电力水利等部门、也可以适当增加公众参与等方式,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收集体系,使评定标准更具权威性、准确性和操作性,使通过评定的企业及个人更具信服力。
3.2 各省市在制定本省市的信用信息管理的细则以及实施过程中尺度不同,无统一的规范
目前,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应用于全国各省市,但各省市在执行和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细则时出现不同尺度,在应用程度上也有所不同。例如,同一家企业在某些省市被评为A级,在其他省市被评为C级的情况经常出现。虽然同一企业在不同省市的建设市场中信用行为不同,但在各别省市中存在企业的主观因素,信用行为表现良好,而在其他省市建设市场中信用行为表现较差。但一个企业的信用存在不同的评定等级,无法体现出参与招投标企业信用的真实性,对招投标行业秩序的统一规范也非常不利。为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使信用行为评价等级体现参与企业的真实情况,各省市应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及公布全国信用评价结果调整各省市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统一企业在全国的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信用等级。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评定部门要遵守职业道德,当从业单位及个人初次进入某省建设市场时,应按照该省市的招投标规定执行,但应特别注意不要出现歧视或排斥外省单位的现象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