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前苏联宪法史的思考与启示
2013-04-16张燕
张燕
摘 要:目前,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各国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也随着社会变化不断修改,而宪法修改正是各国家、各社会不同阶层相互博弈的体现。社会结构变化与宪法制度发展之间正是物质与意识的关系,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受物质影响,宪法制度的发展最终取决于社会结构形式的变化。鉴于前苏联与我国均为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梳理了中苏的宪法史,希望从中得出启示,以期有利于转型期的我国的宪法的发展。
关键词:宪法变迁;社会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77-02
一、封建君主立宪时期
(一)中国清末政府立宪
众所周知,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9月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究其历史,是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形势下,应对“戊戌变法”运动以及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多次武装起义,假惺惺地附和人们“平等、自由、民主”的政治要求而仓促颁布的,目的是自保。继《钦定宪法大纲》之后,清政府又起草了《重大信条十九条》。之后北洋军阀统治集团炮制的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中华民国约法》1923“贿选宪法”,以及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均为个人独裁,军阀专制的象征,不得而终。清政府以及军阀统治者的立宪过程,与当时民主革命的社会背景不可分割,正是民主革命,传达了广大人民的政治诉求,动摇了传统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社会的变化推动宪法等制度变迁的决定力量。清末人们此起彼伏、奋勇不屈的民主革命斗争是推动清政府立宪,破灭军阀专制宪法的决定性力量。
(二)俄罗斯沙皇统治时期立宪
俄罗斯的立宪历程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下勃发。尼古拉二世在1906年4月所签署的国家根本法,实则“立宪自由”宣言的兑现。并且俄国在根本法颁布4天后召开了第一届国家杜马会议及国务会议,其中一半成员来自沙皇指令,一半来自选举。此举算是俄国将宪政之名坐实。至此,俄国人民拥有了宪法和议会,并获得了政治自由。可见俄国之立宪背景也是国家处于社会变革时期,也是封建专制沙皇与主张自由和民主的资产阶级党派对抗和妥协的结果。
(三)两国封建君主立宪的启示
1.放弃专制统治,选择宪政是历史的必然
通过两国君主立宪的史实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人民对民主,权利的认识和要求不断进步,封建专制的统治不可能适应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发展,社会变革成为历史必然,将专制体制改变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也是历史必然,无论最终采取何种政体形式,确立一部宪法以表征统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所有国家不约而同的选择,宪法的产生和民主的体制是时代的要求,任何假宪法,假民主都是会被历史发展的潮流推翻。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是近代宪法产生的必要条件
近代宪法在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后对革命果实的确认,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当然,这种胜利不能狭义理解为取消王制,而应该从广义上界定为资产阶级政权能够达到与封建专制势力相抗衡,足以使得民主政治在一国内得到实行就是胜利。显然,我国清朝末期,由于我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内忧外患的国情下,我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难以与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势力相对抗,资产阶级革命实际上是失败的,所以清末时期在我国代表民主的真正的宪法不可能予以制定和实行。
二、社会主义时期
(一)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史
我国建国以后首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共同纲领》具有新民主主义的性质,并不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性文件。我国的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是在当时全国各地普遍召开了以普选为基础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地区基层政权民主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得到好转,《共同纲领》已不适合客观形势下制定的。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1975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相比,“75宪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是一次大倒退,这是由于“九大”确立了由“文化大革命”产生的一套全新的极“左”的思想理论。1978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后,“文化大革命”结束,在新的形势下,党内外强烈要求肃清“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影响,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
1982年党的十二大确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战略决策。在正确路线的指导下,我国国家生活的民主化进程已经启动,经济体制改革已全面展开,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已经形成,这些成为1982年宪法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据此,第五届全国人面代表大会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了我国的现行宪法,同日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实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我国相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通过了共31条宪法修正案,以适应我国变化了的经济社会。
(二)苏联社会主义宪法史
苏联从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到1991年解体,共经历了四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们分别是1918年宪法、1924年宪法、1936年宪法和1977年宪法。
1918年宪法:十月革命后,俄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制定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这是全世界第一部苏维埃宪法,同时也象征着俄罗斯宪政道路的开始。《苏俄宪法》首先确认了十月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设的胜利成果,首次确认了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规定政权组织形式是苏维埃制,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苏俄宪法》开创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新纪元。从宪法内容上看,《苏俄宪法》开创的社会主义宪法在立宪理念上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宪理念,具有阶级上的进步性。
1924年宪法:俄罗斯联邦十月革命之后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又先后建立了乌克兰、白俄罗斯等社会主义共和国。1922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为适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成立,调整俄罗斯和其他各加盟国,制定了1924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1936年宪法:1936年宪法制定的社会背景为二战之后,社会主义国家蓬勃兴起,俄罗斯境内个人崇拜风气盛行。1936年苏联宪法明确了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当然也规定了公民的自由、平等等各种宪法性权利。但是,该宪法在过多的个人崇拜和社会意识形态下,体现了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诸如,苏联宪法要求各盟国要完全按照苏联宪法制定各自宪法。这些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建设正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1977年宪法:1962年,勃列日涅夫反思赫鲁晓夫关于苏联进入共产主义的说法,宣布苏联进入发达社会主义国家。于是,第四部苏联宪法颁布,即1977年宪法。苏联后期对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修宪的内容涉及国家权力的配置,涉及政治协商制度,还涉及经济制度和选举制度等宪法的基本制度。所修内容体现了当时苏联经济、政治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随着苏联的解体,俄罗斯走上资本主义国家,1977年宪法也成为苏联宪政史上最后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三)中苏社会主义宪法史的启示
1.宪法发展与执政党执政能力息息相关
宪法作为一种政治产物,与一国的政党有着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关系。苏联的解体直接导致苏联社会主义宪法的终结。而苏联的解体与苏联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社会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国家一样,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不但面临着自身建设中的探索和挫折,更面临着西方资本主义的仇视与和平演变战略。这对执政党的要求尤其高。相对而言,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修改中也曾面临着被破坏和抛弃的历史,但由于中国共产党能够拨乱反正,及时纠正错误,坚持正确的方针路线,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得以存在并且不断发展、永葆生机。
2.宪法修改需要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早已阐述得非常清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对比一下两国的宪法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苏联宪法在发展中整体朝着社会主义集权的方向发展,如在1924年宪法中,苏联要求联邦各国废除与苏联宪法相抵触的民事、刑事等各项规定。过分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不加变通的僵化规定反作用于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导致体制僵化,问题突出,最终解体。而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之所以能避免苏联宪法的结果,正是由于我国宪法在发展中不断适应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例如我国宪法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发展私营经济”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国民要求,为我国以后经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基础。不仅如此,还有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的“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的“依法治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保障人权”的诸项规定。我国每一次宪法修正案的颁布都反映着我国宪法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一致。所以,宪法发展只有遵循以一国经济为基础的基本原则才能成功,我国未来的宪法发展仍然要始终坚持遵循这一原则。
三、结语
宪法的变化与一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背景息息相关,尤其在一国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无论从西方国家,还是苏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可以看出在一国社会转型时期,总会迸发出不同的治国理念和执政理念。社会制度选择蕴含着治国理念的变革,在当今,宪政道路不可动摇,各个国家立宪理念的不同体现着各国宪政道路的不同。宪法制度的变化更是透视出一国社会变革的方向。目前,我国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从经济转型到今天,政治体制的问题愈发突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而宪法,作为一国法治的根本,作为规定政治权力和人民权利的一部国家法治之基础,如何面对和变迁,需要一国立宪机构的睿智和胆量。在面对现代社会的全面转型时期,经济、政治、文化各种背景是决定我国未来宪法变迁的决定性因素。
宪法制度选择应当根据我国的文化、民族特点,总结我国历史中成功与失败经验,充分反映我国当前人民的诉求。不但要考虑宪法未来变迁与我国现有宪法制度的相互衔接,更要考虑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的可能性,要考虑到人们的心理承受范围,保证不会引起社会的混乱。当然,无论选择什么样的宪法模式或结构,宪法都必须体现正义、自由和民主等最高价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一国按照宪法原则和规范对政治组织、社会结构大规模甚至彻底重构直至形成社会多元阶层相互和谐的互动结构。
参考文献:
[1]何建华.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韩大元.外国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