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毛泽东的刑法思想
2013-04-16官巍
官巍
摘 要:毛泽东思想是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其刑法思想不仅内涵深邃,而且内容丰富,它包括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犯罪观与犯罪认定、罪犯改造、刑法死刑制度等等。认真研究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对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刑法思想;犯罪认定;死刑制度;死缓
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11-02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成体系、特色鲜明的刑法思想,他所提出的刑法思想及刑罚方法和制度等,成功地指导了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实践,这对当前繁荣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的刑法学,都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内容广博,极富特色,本文仅就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中有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犯罪认定的刑法思想,改造罪犯的思想,刑法死刑制度的思想等四方面进行分析。
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毛泽东提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曾提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他的刑法思想也在这个时期全面形成。他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对于反动派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处理”[1]280在与国民党反动势力长期对峙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认为,在白色政权包围下的红色政权,更需要用刑罚严厉的制裁和镇压反革命分子,但他又同时主张,应宽大处理反动派中的胁从分子。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根据当时的国内形势,在肃清反革命分子问题上提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他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1]20之后这一刑法思想也适用于其他犯罪分子,并成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不是为了惩罚,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能够使刑罚达到这一目的。
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毛泽东的这一刑法思想始终贯彻于其中,并长期指导着我国的刑事法律实践,这对司法机关正确地运用法律,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犯罪认定的刑法思想
毛泽东对正确认定犯罪,特别是在对待反革命罪的问题上,一贯持十分严谨的态度。他认为,对反革命捣乱分子应当坚决消灭,决不能放纵。并且,他又强调指出,“资产阶级怕我们在这几个问题上对他们展开斗争,特别是怕镇压反革命。我们的镇反工作搞得好,这个工作要注意讲规格,没有规格那是很危险的……要完全合乎规格,货真价实,硬是真反革命,不要冤枉好人……你说这次搞得那么干净,也不见得,漏掉是难免的,但是要尽可能少漏掉一些。”[1]200反革命罪是各类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它通常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这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实践证明,反革命案件的审判能否正确地认定,能否严格地把握法律规定的构成反革命罪的标准,对政法机关来说是一个关键问题。因此,毛泽东的正确认定反革命罪要注意合乎标准的刑法思想,对认定其他刑事犯罪同样起到了指导和借鉴作用。
毛泽东在他的刑法思想中对涉及的若干犯罪行为也进行了论述。他认为,严重违法乱纪就是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而这种损害是在屡教不改的情况下引起的。他指出,对于“右派分子”一般不予办罪,“只有在一种情况下除外,就是屡教不改,继续进行破坏活动,触犯刑律,那就要办罪”[1]438。毛泽东在谈到划清革命与反革命的界限中指出,“团结和划清敌我界限是非常重要的。孙中山先生是个好人……除了划清敌我界限之外,在内部还有个是非界限……比如贫污分子大多数还是个是非问题,还是可以改造的,他们与反革命不同”[1]68。
毛泽东这一犯罪认定的刑法思想,对于我国目前政法机关有效地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我国的刑法任务来看,正确认定犯罪就是为了要惩罚减少犯罪,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如果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那就是纵容犯罪,不利于司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这样就严重违背了刑法的宗旨[2]。
三、改造罪犯的思想
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实践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造罪犯的经验总结中,毛泽东提出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主张,是他刑法理论的又一个创造性的思想。他认为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伟大事业的一部分。在毛泽东的一些著作中曾对罪犯劳动改造做了重要论述,提出并完善了关于罪犯劳改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方法,从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罪犯改造的理论体系,这对我国罪犯改造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改造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是毛泽东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他认为,要运用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方法改造罪犯。要使罪犯得到改造,必须要有好的方针政策和方法,他曾指出:罪犯是能够教育改造成新人的,“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3]34毛泽东认为,要使罪犯尽快地改造成新人,走上自觉改造的道路,单纯依靠镇压的方法,不采取有效的方针政策是行不通的,对罪犯应采取教育疏导政策,说服帮助的方法,还应摸清罪犯的心理,这才是改造罪犯的最有效途径。经过实践证明,毛泽东关于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方法改造罪犯的刑法思想无疑是非常正确的。目前,我国监狱劳改机关运用这一刑法理论成功地改造了各类罪犯,将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
始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待罪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把绝大多数的犯罪分子改造成新人,这贯穿了毛泽东改造罪犯的思想。毛泽东认为,单纯的劳动改造并不能使罪犯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他强调指出,劳动改造的工厂和农场,不能以生产为第一,而要以思想改造为第一,也就是说,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待罪犯“第一是思想改造,第二是生产改造”的方针,只要是决心改恶从善的罪犯都应给予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种方针要求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为有利于促进罪犯的改造这一政治目的服务,也就是说,要把改造好的罪犯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但一定要遵循劳改生产的经济利益必须要服从改造好罪犯的这一政治目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政策始终贯穿于我国的监狱劳动改造思想中,指导着我国监狱劳改机关的罪犯改造工作。
毛泽东认为,监狱是特殊性质的工厂、农场和学校,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在1960年接见斯诺谈话时指出,我们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3]37。监狱是根据改造罪犯工作的需要以及罪犯刑满后能够重新适应社会的需要而言的,也是给予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走向社会,为社会服务的希望。我国的监狱劳改机关一直贯彻毛泽东的这一思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罚罪犯、预防罪犯和改造罪犯的重任。
毛泽东提出改造罪犯要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思想。他认为,对罪犯要杜绝一切不人道的待遇,改造罪犯必须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毛泽东还指出,“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应采取劳动改造教育的方针,采取感化政策,即是用共产主义的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3]39。他认为,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待遇,这样做不是对罪犯的怜悯或宽容,而是为了从根本上改造罪犯、消灭犯罪。实践证明,对罪犯采取人道主义政策,是促使罪犯接受改造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精神和物质条件。目前,我国监狱劳改机关始终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对罪犯采取人道主义、感化教育和文明管理的政策。
毛泽东将罪犯看成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劳动力。他认为,罪犯劳动力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为了改造犯罪分子,不让他们空吃闲饭,就必须让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罪犯通过劳动改造,使他们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存在的社会价值,从而在劳动中自我改造,加快改造速度,造福社会。毛泽东关于罪犯是特殊劳动力的理论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仍具有现实意义,同时这种关于改造罪犯的思想对中国刑法制度摆脱困境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
四、关于刑法死刑制度的思想
在刑罚制度方面,尤其是关于死刑立法与死刑政策思想的阐述上,体现了毛泽东思想的民主革命原则以及从实际出发的科学实践路线。毛泽东主张“少杀慎杀”,即不废除死刑,但也绝不滥用死刑。他曾指出,“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1]42并在死刑制度的执行上又规定了严格界限,即“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1]40“节制慎用,少杀慎杀”也是毛泽东省刑慎罚的刑法思想在死刑制度适用上的突出反映,是毛泽东刑法思想中最具鲜明特色之处。
毛泽东针对虽然犯死罪但可以不处死的罪犯,他在镇压反革命运动时提出采用“死缓”制度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是由于罪犯劳动力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毛泽东创造性地建立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他指出,“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4]122,毛泽东的这些思想,对于革命战争和建设时期的中国刑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也是他在马列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坚持惩办与宽大教育相结合的最好体现。
毛泽东提出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政策为贯彻“少杀、慎杀”寻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最佳途径,实践证明,他所提出的“死缓”政策无疑是正确的,正如他所说“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1]43。毛泽东关于刑法死刑制度的思想,在中国革命建设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完成改造犯罪分子,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制度,提出了科学的思路。
总之,毛泽东的刑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法制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他的刑法思想内容丰富,在长期的革命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系,他所提出的刑法思想,对于当前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刑事立法和审判工作有着巨大的指导意义,对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2]高格.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之二[J].长春: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3).
[3]王顺安.刑事执行法学通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4]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